编者按:
很高兴推送【法与交叉学科国际学会】指导委员会季卫东教授的专访。文末参看更多季卫东教授相关著作、文章。
上海交通大学季卫东教授接受剑桥大学出版社图书作者访谈
法的社会视野 2021-09-19 20:01
2021年9月14日,季卫东教授携新书《Towards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Social Diversification and the Power System》(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接受剑桥大学出版社图书作者访谈。
季卫东教授表示,本书能够通过剑桥出版感到非常荣幸,剑桥大学出版社是世界上非常有影响力的出版社,无论是在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科学领域,特别是在中国研究这方面,出版了大量有影响力的著作。期待这本书通过剑桥大学出版社,与英语世界的广大读者见面,并推动围绕现代法治的东西方对话,希望得到读者们的批评和反馈意见。
在采访中季卫东教授谈到,本书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推进的法治国家建设究竟以什么为目标;二是中国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的目标。目前我国数字化发展迅猛,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物联网发挥的作用巨大,他指出,今后研究的方向将侧重于数字化方面,研究的重点课题为传统网络社会中的治理方式和法律秩序设计的原理在数字网络社会中有什么变化?对于现代法治的范式创新会带来什么影响?
季卫东教授简介:
上海交通大学首批文科资深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计算法学与AI伦理研究中心主任、日本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上海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创新试验区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等。2007年入选日本《朝日新闻》综合周刊评定的“最有影响力的100位中国人”,2009年获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17年入选《今日中国(China Today)》杂志社评定的“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百位法学家”。
图书信息:
Towards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Social Diversification and the Power System
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
作者希望分享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见解和经验,并为社会的一些前沿问题提供法律视角(例如风险和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网络、COVID-19 大流行和大数据)。
附访谈视频链接:
以下视频来源于
https://www.bibf.net/communication/detail?eventId=6136f4b895f52f2c237d13b8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于官网查看更详细的相关信息)
附《通往法治的道路》英文版后记的段落摘抄:
《通往法治的道路》英文版后记的段落摘抄
本书是2014年10月出版的,就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这次中央会议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先也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专家意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这本书的写作、讨论以及出版发布会就是代表现代法治主义立场的意见表达,试图对中国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轨迹施加某种积极影响。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本书起初设定的标准是篇幅不能太大,论述不能太艰深,需要让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决策者、领导干部以及普通公民也能读懂。英文版为了向外国读者提供更完整的知识图像,补充了若干章节,这就使原来的风格有了一些改变。
在我看来,关于法治,存在两种对立的基本模式。
一种是中国传统的法家式法治模式,强调法制统一,为此国家设置专门的官职负责法律解释和法律规范的实施。秦王朝的基本方针是“法无二解”、“以吏为师”。在湖北省云梦发现的秦代竹简有大量“法律答问”的片段,就是专门负责具体解答法律适用问题的官员留下的存档资料。为了确保法律规范的实施,还设置“御史”行使监察职责,督促朝廷官吏遵纪守法。在传统中国,监察权一直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因而越是强调法治,监察权就越强,法治也很难发挥限制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按照这个思路,在当今空前强调反腐和法治的背景下,设立一个权力空前强大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不奇怪。
但是,通过监察权保障法律规范实施的模式,会因为监察权过大的风险而导致互相监督的机制设计,进而导致监察机构叠床架屋、监督成本高得难以承担的事态。何况对行使监察权的官员而言,并没有足够的诱因确保他们一直严格履行职责,而得罪同僚并不是一件让人心情愉快的事情。因此,倦勤或者官官相护的心态而造成监察不到位的事态很容易频繁出现。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不得不反过来强调德治,试图通过道德规范从内心制约官员贪赃枉法的行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并行,甚至采取德主刑辅的方针又会为裁量权留下很大的空间,助长不得不加强监察权的动机。总之,在这个模式下存在着实施法律规范的监察权悖论。
另一种是西欧各国通行的现代法治模式。在这里,法律规范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民个人,即诉讼当事人来推进的。私人权益受到侵犯,当然有充分的动机诉诸法律制度来寻求司法救济。针对侵权行为的诉讼就是防止违法的主要机制。为了鼓励私人通过诉权来维护法律体系,很多国家还设立了被告对胜诉的原告进行加倍赔偿即惩罚式赔偿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权由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来行使,这种监督是无所不在的,并且具有足够的积极性。为了解决公民个人缺乏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的问题,设立代理律师制度并强调律师对客户的忠诚心。不言而喻,律师比官员更有动机和能力表达当事人的具体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当事人通过律师对合法性进行监督,所有成本并不是由国家承担,而是由败诉方等当事人来承担。因而这种监督具有足够的动机和可持续性。
后一种法治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也更有利于公民个人以及社会自治力量的伸张。因此,尽管这种模式在减少监督成本、提高法律实效方面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很多国家的统治者集团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还是不愿意采纳。另外,如果某种文化更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和通过交涉达成的具体合意,更重视情境思考以及实质性公正,民众也不一定会普遍支持这种模式。这正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以及政治体制改革一直不得不面对的困境。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以“四世同堂”的象征仪式,宣告了举党体制的确立。这种格局实际上给过去五年间曾经出现过的各种争议和猜测逐一画上了休止符,为今后五年提供了“框架式可预测性”,同时也为五年后巨变的各种可能性预备了无限想象的空间以及操作装置。
中国的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激动百年史,不妨大致分为“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这样三个阶段。所谓“强国梦”,就是2012年以来新时代的基本特征。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表述,当今的强国之道包括“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与“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样两个侧面。前者反映的是产业化、现代化之维,顺理成章地归结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命题。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长期以来中国对摆脱列强凌辱、再现亚洲繁荣、回到“世界舞台中央”的夙愿,最终归结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倡议。这意味着中国准备更积极、更广泛地参与亚洲乃至全球的治理,准备同时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也意味着要致力于在人民当中形成一种新的“期盼结构”。
战国时代的法家韩非曾经说过,“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因为通过法制手段可以编户齐民、调整行动、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因此,在“强起来”的新时代,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施政的基本方针就成为必然趋势。当然,今天我们谈奉法强国,与历史记忆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如十九大报告指出的那样,宗旨是要“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社会和社会生活之中”;确保“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另一方面,还要使“我国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进一步提高,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新的重大贡献”,并“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根据我的理解,这样的奉法强国大致属于王道而非霸术的范畴,侧重软实力的增强、伸张以及竞争。因此,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立场上看,全面依法治国的构想不妨概括为这样两句话:对内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而不是阶级支配;对外寻求国际普遍说服力,而不是寡人自傲。
从2020年1月起,新冠病毒疫情就冲击中国和世界,俨然成为压倒全球化的最后一根稻草,使各国一下子退回到闭关锁国时代。与此同时,各种黑天鹅成群飞起,加剧了人类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恐慌。看来这场疫情势必改变现有的政治格局、社会结构以及法律秩序的存在方式。当疫情缓解时我们也许会发现经济的主流已经从全球化转向区块化。但是,应对全球性的疫情以及相应的经济危机恰恰需要全球层面的合作,这也可能成为维护全球化的体制和国际秩序的另一种驱动力量。全球化,还是区块化?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也许仍然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的疫情防控中,电商、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产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报道,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达到35兆元人民币的规模,占GDP的37.8%。不难想象,在疫情结束后,与信息沟通技术(ICT)相关的产业发展势必进一步提速,并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另外,疫情也促进了智能网络化社会治理模式的普及。在隔离和割据的状况下,由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所构成的综合性行政服务网络,加上所谓“网格化”的精密管理和精准执法,已经成为法律制度运作的重要方式。
不得不承认,我们在这里面临一个深刻的悖论。如果按照现代宪法精神强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或多或少会引起虚拟空间的割据和碎片化,妨碍数据的大规模收集和应用,从而妨碍以数据为养料的人工智能系统以及智慧网络化社会的快速成长。但是,站在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福利的立场上来看,收集更多的数据、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的预测力显然是合乎理性的选项,有助于大幅度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率,因此有必要通过让个人分类发展的所谓“新集体主义”方式来实现整体的最优化。然而如果接受这样的观点,那就意味着现代宪法体制的退让,有可能损害个人自由。这是一个数字经济的合法性悖论。
为了解决上述悖论,我们也许需要进行思想和制度的创新。首先应该认识到,既然现代宪法体制是产业革命的结果,那么第四次产业革命就应该也有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引发宪法体制的创新。因而不能简单地按照近代以来的个人自由主义的标准来限定智慧网络化社会的变迁。但是,前面已经提到的各种问题又表明,如果不能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人工智能的发展就很有可能误入歧途,破坏“以人为本”的原则、侵犯个体的自由和安全,造成机器官僚主义的冷酷统治和无所不在的恐怖。因此,中国法治秩序今后演化的基本方向应该是把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理嵌入智慧网络之中,达成效率与公正、理性与温情之间的适当平衡。怎样才能达成这样一种理想的平衡状态?在这个方面,所谓以人工智能来监控人工智能、通过不同的技术(包括前面提到的人工智能技术与区块链技术)进行互相制衡是否具有普遍的现实可行性?当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决定排序和公共选择的元规则是什么?围绕理由论证以及价值判断的法律议论能否在人工智能系统中得到保留和促进?这些都是有待今后进一步探讨的法学问题。
在新冠病毒疫情“世界大流行”并引发社会结构巨变的时刻,这本关于中国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被翻译成英文,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发行,我感到非常荣幸和欣喜。但愿它对外国读者理解中国法律秩序的结构与实践有所裨益。借此机会,我想对花费大量时间精心从事翻译工作的复旦大学高等研究院林曦副教授表示由衷的感谢之情,他在专业英语方面的天赋才能以及对理论谱系的把握让我产生惊艳之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Matthias Vanhullebusch副教授对译本进行了仔细校订和润色,显著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剑桥大学出版社责任编辑的敬业精神和专业化处理能力也让我非常感佩。最后还要向资助《法治中国》丛书的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表示敬意和谢意。
季卫东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