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朗姿股份:全资子公司拟对北京朗姿医管增资9.5亿元
11月28日晚间,朗姿股份(002612)公告,为进一步增强北京朗姿医管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优化财务结构,朗姿股份全资子公司朗姿医管(其持有北京朗姿医管100%股权)拟以现金方式对北京朗姿医管增资9.5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北京朗姿医管的实收资本将由原来的5000万元增至10亿元,北京朗姿医管仍为朗姿医管全资子公司。
朗姿股份表示,本次增资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增强北京朗姿医管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改善财务结构。(信息来源:上证报中国证券网 )
丨高德美前三季度净销售额达32.59亿美元
丨“无证”的麻膏,敲响法律警钟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美容诊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张出库单,其内容为“品名:导光凝胶;规格:500g/盒;...”。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经查,当事人其在提供黄金微针等医美项目时,为了减轻消费者的刺痛感,自今年开始使用“韩夫”导光凝胶进行表皮麻醉。该批次导光凝胶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测,利多卡因含量17327ug/g,丁卡因含量307ug/g,与产品外包装描述“本品主要由卡波姆、甘油、水组成”不一致。该批产品是其公司业务员从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处采购,采购数量总计5盒,单价200元/盒,货值总计1000元。因当事人在使用导光凝胶时作为辅料赠送给消费者,未单独收费,故上述涉案导光凝胶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截至案发,5盒“韩夫”导光凝胶已用完且无库存。
案件定性:当事人使用的“韩夫”导光凝胶含利多卡因、丁卡因等麻醉药物成分,但上述导光凝胶经查询仅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并未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该产品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使用导光凝胶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且产品无库存,故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