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流转
各地医保部门要压实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主体责任,提早谋划,制定预案,细化设立从纸质处方到电子处方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已上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暂未上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
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自推开谈判药品外配处方电子化工作起,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谈判药品外购处方均需在电子处方平台流转,不得再开具谈判药品外购纸质处方。
二、加快推进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电子处方流转
各地医保部门要督导辖区内所有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尽快上线全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完成联调联试等基础工作,确保定点医疗机构“能开的出”,定点零售药店“能接的住”。
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
过渡期内,已上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下载电子处方,按处方进行调剂,电子处方存档备查;暂未上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要核验调剂后按规定留存处方供统筹区医保部门检查。
同时,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有关规定,确保调剂外配处方药品可追溯。自推开谈判药品外配处方电子化工作起,定点零售药店不再接受谈判药品外购纸质处方。
三、强化谈判药品电子处方流转监管
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医保发〔2024〕22号)要求,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落实纸质处方在前记部分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的要求,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之间“对账”。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对外配处方量多、金额较大或数据异常波动的定点医药机构要重点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四、加强培训督导和政策宣传
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尽快对接全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店人员进行电子处方操作培训,熟练掌握并正确使用电子处方流转平台。
要按月督导辖区内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推进电子处方流转进展情况,掌握辖区内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接受纸质处方的数量、来源,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
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参保群众广泛宣传外配处方电子化的优势,向参保患者提供便捷的处方查询和管理服务,提高参保群众对电子处方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甘肃计划2025年1月1日停止谈判药品纸质处方的6个统筹区:省本级、兰州、天水、张掖、金昌、武威;
2025年4月1日停止谈判药品纸质处方的11个统筹区:酒泉、平凉、庆阳、陇南、定西、白银、嘉峪关、甘南、临夏、甘肃矿区、长庆油田。
广东:结合基金监管百日行动,年底前按要求开展专项检查,依托大数据分析,做到五个“必查”
11月19日,广东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这是对国家医保局有关处方外配规定(医保办函〔2024〕86号)在广东的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转发国家局的通知外,广东省医保局该通知还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加强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应用。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相关部署,不断完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功能。做好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接入平台信息系统对接指引工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接入平台,开展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线上流转业务,方便参保人购药。要及时公布本地开展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线上流转的医药机构名单及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咨询。
二、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各地要压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供应主体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未配备且患者急需的药品,可通过医保电子外配处方流转外购和结算,不得违规要求参保人自费外购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审核参保人的电子外配处方或打印的电子外配处方纸质凭证等信息,严格按规定为参保人提供购药和结算服务。各地要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开展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线上流转业务的医药机构,要及时更新医保定点协议中外配处方管理的内容。
三、开展医保药品外配处方专项检查。各地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结合基金监管百日行动,年底前按要求开展专项检查,依托大数据分析,做到五个“必查”:纸质处方使用量大的必查,单个处方开药剂量大的必查,同一参保人重复超量开药的必查,单体定点医疗机构纸质处方开方多的必查,重点科室医保医师开方数量大的必查。要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和典型案例曝光,引导参保人积极配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2021年广东省卫健委就发出过关于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的管理规定
早在2021年11月,广东省卫健委就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外购药物管理,建立外购药品使用目录,医师不得开具目录外药品外购处方,不得指定药房。
同时要求辖区内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顿,并于当年11月25日前报送排查整顿情况。下一步广东省卫健委将就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暗访, 一经发现仍有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指定零售药店购药、谋取不正当利益、加重患者负担等情况,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河北:明年起统一上电子平台流转,暂不接受跨区处方,5个必查......
11月7日,河北省医保局办公室发出《关于落实好国家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冀医保办〔2024〕32号),该通知是落实国家医保局相关通知精神,结合该省实际制定的细化政策。
该《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此外,《通知》还专门对明年之前的纸质处方做了规定,纸质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要求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
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转卖药品的,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定点医疗机构现有纸质处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在11月10日前进行完善。
对于医院没有配备的药品,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加入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定期更新,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
对于未纳入外配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并通过信息化方式对此类处方进行全流程监管。
对于住院患者确需使用本院未配备的药品时,应按照临时采购程序为患者配备相应药品,不得要求住院患者自行院外购买药品。
除了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以及儿科用药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药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外配处方应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制度,严禁一切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企业的药品,不得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四川省卫健委也于2024年1月发出过类似的规定
此前,四川省卫健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同样是对于医院未配备的药品医生如何开出处方的问题做出了规范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