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四批耗材集采,带量联动,医疗机构有较大分配权!造影导管、导丝;CVC、PICC(附名单)

健康   2024-12-05 18:10   广东  

 编辑:子非鱼

云端按语:山东第四批关键在于采购量分配方式,即拿出报量的80%作为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获得自己报量的60%,其余20%+未中选产品的报量80%,作为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自由分配给各中选品种。也就是说企业即便中选,也只能保障60%的基础量,其他采购量/销量,还得靠医疗机构的分配及市场竞争获得。(医疗机构有带量部分的20%的分配权+不带量的20%的市场竞争)

12月5日,山东省医保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省将开展四批医用耗材,计划纳入12个医用耗材(名单见文末),参照市场价格情况,采取带量联动的方式进行目前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2月4日-6日。
采购周期
原则上不少于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内,若国家政策做出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企业报价与中选产品
参照市场价格情况,采取带量联动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产品申报。相关企业按照应报尽报的原则,自主填报全国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中选且已落地执行的价格。医疗机构填报意向采购量且全国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产品,企业均应申报带量联动;医疗机构未填报意向采购量且全国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产品,由企业自主申报
(二)伴随服务及配件。各中选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保证供应配送,按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水平提供中选产品配套设施,并提供相应伴随服务以保障正常临床医疗工作开展。
1.中心静脉导管类产品包含主产品和穿刺套件,并分别进行报价,主产品包含中心静脉导管类产品及临床实际所需的医用铺巾、手术衣、手套、纱布、消毒刷/棉球、手术盘、敷料、无菌止血带等配套物品,穿刺套件包含临床实际所需的破皮器、导引扩张器、穿刺针、导丝和超声引导配套使用相关配件等产品;
2.输液港类产品应包含临床植港实际所需且应由企业提供的所有配件;
3.颅骨固定/修补材料各采购单元内的产品的注册证或说明书须体现相应产品的材质,申报价格应包含配套工具配送费用和配套工具使用费用。其中,颅骨网申报单位面积(cm3)价格。
(三)中选结果确定:同时满足三大条件(集采中选+不高于最低中选价、挂网价、山东实际最低价
企业申报产品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确定为中选产品:1.产品为全国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2.产品报价不高于本产品全国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及全国最低挂网价;3.产品报价不高于山东省医疗机构2022年以来实际采购最低价
应申报但未申报带量联动或者不如实填报价格的,或被取消中选资格
应申报但未申报带量联动(若产品停产且在全国范围内不再销售的,企业须提供证明文件),或未如实按不高于本产品全国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全国最低挂网价和山东省医疗机构2022年以来实际采购最低价三者中的低值申报的,一经核实,取消企业同采购品种所有产品中选资格
(四)其他情形。按照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特别审批的全国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企业可自主按不高于相应采购单元所有中选产品算术平均价申报,确定为中选产品。其他全国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若接受相应采购单元所有中选产品最低中选价格的,确定为中选产品。其中,中心静脉导管类产品取主产品和穿刺套件价格之和,颅骨网取单位面积(cm3)价格。
约定采购量:首年报量的80%作为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有较大自由分配权
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首年采购需求量的80%。按照采购单元,公布医疗机构填报的各企业、各产品的采购需求量。若产品中选,则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的60%分配给该中选产品,中选产品采购需求量的20%未中选产品采购需求量的80%作为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在同采购单元内各中选产品中自由分配,鼓励优先选择中选价格较低的中选产品。
动态调整:有更低价格需30天内联动,未申报或新上市产品可按三者低值自主申报联动
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若在外省(含省际联盟)产生挂网价格或集采中选价格低于我省中选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申报联动调整我省中选价格。
未申报或新获批产品若在外省(含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企业可按不高于全国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全国最低挂网价和山东省医疗机构2022年以来实际采购最低价三者中的低值,自主申报进行联动,下一个采购年度可参加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报量分量。
已被取消中选资格的企业不得申报相应采购品种。
采购执行说明
(一)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
(二)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及时、足量的满足医药机构临床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不得选择性供应
(三)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相应协议约定采购量予以剔除,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从其他中选企业中选产品中选择使用。
(四)采购周期内,如涉及产品价格治理等须降价情形,中选企业须按相关政策调整后的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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