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百科   2024-11-03 16:49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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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原告韩凤彬诉被告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郡药业”)、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洲商厦”)、上海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上海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大药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再审发回重审,最终确立了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重要法律规则。

二、案件经过

  1. 一审

    原告韩凤彬于2007年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上海电视台和鸿雁大药房赔偿其因使用九郡药业生产的问题产品所遭受的损失。2008年9月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大民权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2. 二审

    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上海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8)辽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3. 再审申请与再审

    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201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提字第11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4. 重审中的管辖权异议

    在重审过程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首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大审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鸿雁大药房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管辖权异议。

  5. 二审对管辖权异议的维持

    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辽立一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6. 再审申请的驳回

    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民事裁定,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再审申请。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

  3.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虽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的管辖权早已确定。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四、案例分析

  1. 管辖异议的提出时机

    在本案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在案件经过二审、再审并最终发回重审时才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应视为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

  2. 管辖恒定原则的适用

    本案确立了管辖恒定原则的重要应用。在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后,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 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本案中,尽管案件经历了二审、再审并最终发回重审,但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初次应诉时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的管辖权已经确定,不应因后续程序的进行而改变。

  3.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时,虽然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并非一个全新的初审案件。在本案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再审发回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当事人再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因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管辖权异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 对再审申请的驳回

    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再审发回重审后,仍然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是终审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申诉行为并不能改变案件的管辖权已经确定的事实。

  5. 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

    虽然本案主要讨论的是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但案件的实体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需要证明其因使用被告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而遭受了损失,并且该损失与产品的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则需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原告的损失并非由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在本案中,韩凤彬作为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因使用九郡药业生产的问题产品而遭受了损失。而九郡药业等被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抗辩责任。

  6. 对当事人的启示

    本案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当事人在应诉时应当认真审查法院的管辖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其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积极举证和抗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并依法履行裁判义务。

五、结论

本案是一起涉及管辖权异议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

  2.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后,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送达诉状给被告后,案件的管辖权已经确定。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

  3. 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时,虽然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并非一个全新的初审案件。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4. 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并依法履行裁判义务。如果不服裁判结果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是终审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本案对于理解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认真审查法院的管辖权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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