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优先使用和合理用药。医疗方机构对有采购需求的集采品种要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无论有无来购协议,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非中选高价药品采购制剂量不得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采购制剂量的30%。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应尊重患者用药需求,防止“一刀切”。
4、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情况,主动做好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供需对接协调工作。
要畅通供应问题收集渠道,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对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药品,要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经核查为配送企业原因的,可向省医保局申请取消该配送企业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5、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
采购协议期内,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照中选药品采购订单量进行考核。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中选药品未达到约定采购量,按照中选药品不低于同通用名药品(不可替代规格除外)采购量70%的比例考核。
从约定内容来看,不敢是集采执行还是集采接续的执行,各省都陆续出台相应的补充性条款。
总体来讲对中选产品的使用、销量保证是利好。
国采十一批执标在即,企业可以关注各省的最新要求。
尽管在执行和要求可能会有“差异”,但是,这个就是省份、医院的具体问题了。
开工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