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空间生产逻辑转变与编制管理响应

学术   2024-10-29 16:38   广西  


【基金项目】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资助项目(2020B0101130009)、广东省城市感知与监测预警企业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2020B121202019)、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科技基金项目(RDI2220202089)、广州市资源规划和海洋科技协同创新中心项目(2023B04J0301) 

【作者简介】

陈丹阳,硕士,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现任职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政府规划编制部。

周岱霖,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政府规划编制部副主任。

胡嘉佩,硕士,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现任职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政府规划编制部。

金 河,通信作者,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博士后。

摘 要

从空间生产理论出发,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空间生产调控特征进行深入认识,探讨控制性详细规划当前的空间生产困境以及新时期调控空间生产逻辑的转变。聚焦“前端评估—中端编制—后端实施”的全生命周期,从评估查底线、分层强弹性、功能重混合、设计更精细、实施保公益等方面探索新时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创新发展思路和趋势,希冀为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空间生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管理;空间治理

[文章编号]1006-0022(2024)06-0072-09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引文格式]陈丹阳,周岱霖,胡嘉佩,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空间生产逻辑转变与编制管理响应[J].规划师,2024(6):72-80.


0 引 言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规划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创新产物。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明确其既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等宏观战略性规划的工具,又是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指导城市开发的法定准则。201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及2023年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内涵,即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的实施性政策工具。以上所述的详细规划内涵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一致,故本文基于学术探讨视角仍称之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

从更深层次内涵看,控规作为一项以城市土地资源为主要调控对象的制度工具,深度参与了我国城市空间的生产过程。其影响着要素的流动,既对城市空间进行重塑,也调控着城市空间映射的社会利益关系。现有的控规研究多侧重于单纯针对物质空间的设计与管控的技术理性探讨,缺少对空间背后的社会机制分析。空间生产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在空间维度的延伸,发掘了空间的政治与社会属性,探明了政治、经济及社会关系在城市空间上的投影。因此,空间生产理论可为控规研究提供新视角,有助于探析影响空间背后的社会经济运行方式。

目前,国内对空间生产理论下规划设计与管控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乡村规划、城市设计、城市更新、产业空间管理等领域。作为直接管控城市土地空间的工具,控规目前基于空间生产视角的研究尚属空白。本文从空间生产理论出发,对控规的空间生产特征进行深入认识,探讨控规当前的空间生产困境以及新时期调控空间生产逻辑的转变,最后聚焦“前端评估—中端编制—后端实施”的全生命周期,从5个方面探索新时期控规编制管理的创新发展思路和策略。


1 空间生产理论认知


1.1 空间生产理论的缘起与内涵

法国哲学家列斐伏尔最早在《日常生活批判》一书中分析了资本主义对城市空间生产的控制,将城市空间界定为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的要素之一,首次揭示了资本如何在城市空间中运作,以及城市空间如何以具象和抽象的形式满足不同权力主体的需求。列斐伏尔首次在空间维度上反思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逻辑,构建了一套空间理论研究的全新范式,弥补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在空间要素上的研究盲区。

此后,在《空间的生产》一书中列斐伏尔进一步深刻反思了空间作为“容器”的传统观点,认为空间并非抽象的自然物质,而是对人类各种生产、社会关系的重建,空间产生于社会实践活动并形成一定的反馈作用。因此,对空间生产的研究不应该局限于关注空间自身的生产,而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发掘其对社会生活、生产实践、意识形态产生的作用与影响机制。

基于此,列斐伏尔构建了超越传统“物质—意识”二元论的空间生产三元辩证法理论框架(以下简称“三元框架”),提出所有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空间都同时具有3大特征,包括空间实践、空间表征和表征空间,三者在内在逻辑上是共生关系。其中:空间实践主要受市场力量主导,是社会生产和实践活动在空间上的投影与反馈;空间表征是受政府权力主导,以空间实践为基础,由城市主导的意志与意识形态决定的空间秩序特征;表征空间是空间使用者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对空间的体验和感知,是反映社会化的空间。空间生产的三元辩证法理论系统性剖析了空间与其背后的社会生活、生产实践、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相互联系,可以有效指引空间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


1.2 基于空间生产理论的控规认知

将我国城市土地空间置于空间生产分析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了解城市空间背后的资本运作方式,以及多元主体权力博弈对城市空间重构产生的影响,进而探究控规在空间生产视角下的运作机制。

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空间生产完全受制于政府力量,资源配置采用的是单纯的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模式,形成以“单位”为最小单元的社会组织形式,并将其作为各项资源配置的基本载体,此时我国尚未出现控规这一制度。改革开放之后,地方政府事权在深化体制改革中得到提升,受经济增长考核和财政收益目标的影响,地方政府从原有单纯的“管理者”逐渐展现出“运营者”的属性。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驱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因具有雄厚的资本,逐步成为城市经营的主体之一,并在资本逐利的驱使下,参与到与地方政府、社会的空间生产博弈中。经济发展与生产力水平的提升激发了公众力量的觉醒,作为直接受城市开发活动影响的群体,公众希望能表达自身的公共利益诉求,参与到城市建设中并将自身需求通过政治化渠道获得法定保障。这3种权力组织之间彼此博弈,既有权力资源的竞争,也存在着相互合作,形成了多元化的权力格局,空间生产的三元框架正式在我国城市空间得到验证。此时控规应运而生,成为重要的配置工具或手段,调控着空间实践、空间表征和表征空间3大维度的关系(图1)。

图1 控规的空间生产调控机制

1.2.1 空间实践:支撑土地开发与经济活动

20世纪80年代后,在改革开放以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推进下,我国经济改革逐步从农村转向城市。1988年和1990年先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首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并明确了出让的具体规则和办法。此后,我国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正式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推动了城镇大规模土地开发和民营经济建设的浪潮。在国家政策和法条的指引下,开始了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行政事权的制度改革。

为了支撑民营经济项目的实施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提出规划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核心环节。在具体项目开发中,基于控规管控要求的规划设计条件被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发挥法定效应,因此控规编制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要性前提。控规中明确的指标体系及空间设计指引等内容,可作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许可管理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便于土地价格测算以及市场主体开展收支平衡测算。其中,容积率指标的高低直接影响项目经济收益,成为市场主体的主要利益诉求,也深刻影响着土地开发与社会生产活动。

1.2.2 空间表征:传导上位空间秩序与意志

我国的规划体系是以总体规划为主导的发展规划体系。总体规划是在空间层面体现地方政府权力意志的宏观设计蓝图,其既涵盖了国家传导的底线保障要求,又涵盖了地方的发展需求。控规是传导和落实总体规划以及管治城市的手段,是将体现权力意志的空间表征特性予以落实的工具。

简而言之,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与保护底线”,包括“大三线”、“小四线”、开发容量、功能用途分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置等内容。控规则是落实上位意志,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确定“开发指标和底线边界”,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意图转化为微观控制的实施规划编制层次,最终形成城市空间的秩序特征。

1.2.3 表征空间:保障市民社会性空间权益

在以代议民主与法团主义为主导的空间资源配置机制下,我国地方政府以及少数市场企业主体形成“增长联盟”,成为空间资源主导性的支配团体。在政绩考核目标以及资本利润增值的驱使下,精英主导的“增长联盟”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及垄断土地开发权等方式开展高强度的空间生产,导致公共空间遭到侵占或异化,权力弱势群体的公共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空间正义始终是空间生产理论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三元框架中“表征空间”维度的重要体现。控规通过划定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空间的边界、规模等,以蓝图式法定规划保障城市空间中公众的社会权益,并通过引入城市设计的方式,营造具有良好公众感知体验的公共空间场所。


2 控规的空间生产困境


2.1 空间实践困境:全覆盖编制难以应对市场变化

我国很多城市都推进了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控规全覆盖工作。例如:深圳已编的法定图则有241项,面积为1 404.6 km2,覆盖市域面积超过70%,建成区基本实现全覆盖;佛山已编(含在编)的控规覆盖率则接近99%。过早的控规全覆盖,暴露和加剧了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与法定控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例如,早期传统的工业生产模式以福特制的流水线作业和大批量标准化的生产研发活动为主,控规在编制中往往突出工业用地单功能的用地性质、低强度的规划指标、模式化的建设形态管控。随着我国逐步进入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型产业用地、“工业上楼”等空间新范式都对原有控规的编制逻辑造成了冲击。

现实中,在面对市场经济的建设活动时,博弈规则模糊、治理弹性缺失、开发权转移、公众权益空间的保障制度不明晰等缺陷会逐渐显露。为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地方往往通过频繁修改控规来临时应对各项市场建设行为,如在佛山2005—2016年已批的76项控规项目中,控规调整共接近100次。控规的频繁修改屡屡挑战其法定地位,也反映了过往控规在市场经济下对“空间实践”调控存在短板。


2.2 空间表征困境:空间管控意志传导机制模糊

一方面,原先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点,倾向将总体规划编制到控规深度。例如,将功能用途等内容细化至地块层面,甚至将总体规划直接作为指导土地出让与规划管理监督的法定依据,致使总体规划与控规编制内容重叠严重。由于总体规划和控规之间的内容深度、传导机制与治理事权边界模糊,控规在传导上位规划的空间管控意志时陷入“该刚不刚、该弹不弹”的困境,控规建设用地规模、开发强度突破总体规划要求的现象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在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总体规划的事权边界向上层级的空间治理主体偏移(如自然资源管控),淡化了对建设用地的刚性管控属性,而现行控规的内容仍精确到地块,采用事无巨细“一竹竿打到底”的治理模式。总体规划和控规的“差距过远”,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传导面临新的困境。除必须刚性落实的各种管控底线外,控规中各地块的用地属性、开发强度等“指标性管控”与总体规划的“战略性目标”之间的传导思路和刚弹机制尚未明晰。


2.3 表征空间困境:社会性空间权益落地困难

以往控规在保障公益性设施和空间时,大多以千人指标为标准进行均质化配置,忽视了社区居民需求的差异性(如老龄化社区对多元化养老设施的需求、创新型社区对共享设施及创新创意空间的需求等)。同时,控规也缺少社会性空间“最后一公里”的实施路径与抓手,导致规划实施落地困难,或者设施建成后与居民实际需求不匹配。

控规中的城市设计作为营造具有良好公众感知体验的公共空间场所的调控工具,运行成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一是虽然许多控规均编制了城市设计方案,但是主要是基于“老鹰视角”的三维框架式形态控制,作为确定控规指标的辅助方案,缺少从“人视角”为公益性空间、品质化建设提供精细化指引,导致地块开发难以实现规划意图。二是控规中的城市设计未明确法定地位,对于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的内容无统一标准,其设计管控对建设项目开发难以形成法定约束力。例如,广州的建设用地出让条件中虽然有城市设计条件,但是均偏向定性化、原则性的描述,缺少定量的精细化的约束性管控内容。


3 新时期控规空间生产的逻辑转变


空间生产的三元框架,实质上反映了市场、权力及社会在空间上的协调共生关系。目前我国正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在生态文明建设、科技创新发展、人民城市建设等发展理念下,多元主体博弈逻辑的转变将对城市空间重构产生影响,控规调控空间生产的逻辑也将随之变化。


3.1 市场逻辑:从支撑土地财政到赋能创新经济

在增量时代,控规的核心任务是拟订规划设计条件支撑土地有序出让和开发,以保障土地收益。随着存量时代的到来,地方开始尝试摆脱“土地财政”的发展路径依赖,进入“创新驱动”及“以亩产论英雄”的阶段。在创新经济发展背景下,由于就业人群及其需求的变化和产业发展思路的转变,空间形态与组织范式必然随之转变,原有控规的管控逻辑也将受到冲击。

例如,随着产业的不断升级与类型变化,多主体、复合化的创新链组织模式将取代原有单一主体独立化、封闭式的模式。以创新为主要驱动的小型化、定制化、多样化的生产形式,使得中小企业成为主要创新载体。随着创新项目逐渐复合化、精细化,单一地块开始承载多样化功能需求的建筑,促使在原先城市功能分区逻辑下设定的一个地块对应一个细分地类的功能管控模式,与创新型和复合型产业的需求形成错配。市场逻辑的转变将对控规的土地功能管控提出多样化要求,多元化、高弹性的空间将更适合创新型经济的发展需要。


3.2 权力逻辑:从刚性向下传导到刚弹平衡治理

在以往从总体规划到控规的传导过程中,过于强调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刚性,难免会出现总体规划的一些规定和要求不完全符合实际的情况,从而造成控规无所适从的局面。

“上下传导”机制的关键是将上位规划的发展目标、约束性指标、底线管控等要求(包括“定线”“定量”“定目标”的规定)在控规中落地并实施。从国际经验看,不论是自由裁量度较高的法国地方规划,还是条文高度精细化的美国区划条例,均会采用兼顾自由裁量弹性和严控刚性的复合管理模式。在我国目前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控规作为管控开发的核心工具,赋予其科学合理的弹性管控权限尤为重要。因此,要梳理和明确控规的指标体系及各种管控边界,以及对应的管理事权,为规划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及合理的裁量空间。


3.3 社会逻辑:从公益蓝图设计到精准精细保障

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如何建立满足个体感知需求的规划和治理体系需要受到关注。因此,应将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放在首位,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基本思路。控规应改变过去针对公益性空间“均质性配置”“重规划轻实施”的蓝图设计,面对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实施问题,提升设施配置和居民实际使用需求的匹配度。

在科技创新发展的背景下,目前我国的主要从业人群由传统的技术工人转向高学历、知识型、年轻化的都市创新人才。美国学者佛罗里达提出的“场所品质”理论认为,创意体验空间、文化氛围、艺术底蕴、共享场景等“场所品质”将对创新型人才产生生活吸引力。在控规编制中也应该重点思考如何提供高品质、精细化、混合紧凑的空间软环境,从而实现人才资源集聚。


4 空间生产逻辑转变下的控规全周期编制管理响应


面对新时期控规调控空间生产逻辑的3大转变,聚焦“前端评估—中端编制—后端实施”的全周期,从评估查底线、分层强弹性、功能重混合、设计更精细、实施保公益等5个方面提出优化控规编制管理的策略(图2)。

图2 空间生产逻辑转变下的控规全周期编制管理响应策略


4.1 评估查底线:以底线符合性为核心的控规评估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已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同时各地不断加快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进程。大部分城市早期的控规全覆盖与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的底线要求不可避免会存在矛盾,直接影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因此,有必要以各类管控底线为核心,针对现行控规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符合性评估,识别与上位规划冲突的地区,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冲突严重程度,明确优先开展控规修编的区域。通过精准评估与修编,确保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体现上位管控意志的刚性内容在控规中得到遵守和贯彻。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重点评估控规对底线管控、综合交通、设施配套、开敞空间、功能用途、城市安全等总体规划核心管控内容的符合性。

由于控规“指标性内容”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目标性内容”之间的管控逻辑存在差异,应明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规的评估标准转译,将总体规划要求转译为4类控规可评估、可测度、可分解的标准(图3)。例如,在用途管制要求评估转译方面,将总体规划的建设用途管制要求转译为控规用地性质准入要求。以城市绿线为例,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绿线范围内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面应急救援、绿化养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必要的公园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转译为“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布局除公共绿地(G)、安全设施用地(U3)、道路用地(S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之外的建设用地”。在点状设施布局评估转译方面,明确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点状设施的空间落位与建设规模的落实标准,确定控规层面允许偏差的阈值。

图3 广州控规符合性评估标准示意


4.2 分层强弹性:分层编制增加控规实操落地弹性

刚弹机制是各大城市在控规改革中关注的重点,厦门、武汉、广州、北京等城市均采用了分层编制的方式,但编制内容大部分仍然是“一竹竿打到底”的同等深度,单元发挥的作用有限。随着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治理事权的上移,在现行总体规划—控规分离的趋势下,分层编制应精准把握好权力与市场两层逻辑,确保刚弹机制的合理运行。

单元层面的规划应发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审批主体的作用,根据政府和市场的协作与博弈边界,确定上位规划传导的刚性内容,重点是明确向地块规划层面传导的刚弹机制与具体规则。单元层面重点传导的内容应包括规模总量、主导用途、重大底线、公益设施等4大要素。同时,为了衔接行政管理及后续实施考核,单元应结合镇街等行政单元边界进行划定。

地块层面的规划则应充分发挥区县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自主能动性,适当将规划审批权下放,以预留市场博弈的弹性空间,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对于具体地块层面的经营性用地性质及边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社区型设施布局等内容,可待具体开发建设意向明确,公益性事项有所保障之后,再于地块层面以开发细则、图则的方式予以细化(图4)。

图4 区县级总体规划—单元规划—地块详细规划的传导机制及弹性幅度


4.3 功能重混合:多层级、全周期的混合用途管控

功能作为创新型经济的核心支撑要素,适宜的混合使用与配套兼容可以高效赋能创新型企业的实施落地,增加城市招商的吸引力。因此,空间功能的优化成为控规改革的关键。由于创新型企业的产业模式与功能组织具有独特性,需要摆脱传统控规地块功能的刚性使用模式,可探索构建“功能区块—地块地类—建筑用途”多层尺度(图5)以及土地使用全周期的功能混合体系,以支撑创新型经济发展。

图5 “功能区块—地块地类—建筑用途”多层尺度的混合用途管控

在多层尺度的混合用途管控中,功能区块是单元规划编制的主导功能区块,结合创新活动的集聚特征与规律,应重点在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城市核心区周边,结合各地编制的产业地图所明确的产业区块划定创新型用地功能区,设定内部各类用地的功能及配比,区块内的地块布局、支路划分及用地性质可按需灵活调整。在地块地类层面,可采用多种混合模式,一是创新型产业用地模式,如广州、杭州等城市创设的M0用地类型,融合研发设计、无污染智造、产品展示、配套公共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全链条的用地功能;二是不同地类并列混合模式,如上海提出综合用地,允许在单一地块中融合二三产业不同的用地类型。建筑用途混合是指在用地主导的经济功能中兼容了其他辅助性功能,具体表现为在单一用地性质中允许配建的建筑用途,但应注意配建的用途比例以保障主导用途的性质。

此外,混合用地可探索从单一静态到长期动态的全周期管理,以灵活应对创新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降低市场主体的行政成本。例如,广州在编制城中村改造复建集体物业用地的控规时,探索设置新的用地类型——“综合产业用地”(包含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大地类),在对城市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条件下,支持改造主体将此类用地用于发展制造业,并按照一类工业用地(M1)标准办理报建手续。同时,结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允许此类用地的用途未来可转型升级为商业商务、文体娱乐、教育科研、设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用途,可以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标准办理报建手续。有关用途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比例控制可在控规及规划条件中进行明确,在按照转换后的新用途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不需办理控规及规划条件调整手续。


4.4 设计更精细:重视公需的精细城市设计与导控

控规中的城市设计需要转变传统视角,从“人视角”出发,为公益性空间、品质化建设提供精细化指引,并且管控需与地块开发实施紧密衔接。可重点借鉴新加坡经验,一是在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编制中,重点地区应重点关注“人视角”的公益性空间、环境品质的保障,配套编制更精细化的城市设计导则。例如,在新加坡某地的开发设计导则中,重点关注“人视角”的管控要素,涵盖了定位、用地兼容性、负一层用途、首层与二层用途、建筑主要风格、建筑高度形态、绿色与景观设计、街道界面尺度、临界围墙界面、公共空间屋顶、POPS(私有公共空间)、夜间照明,以及空中步行网络、开放的步行道、自行车道、有顶连廊等20多个维度、超过130项的内容。二是将更精细化、定量化的设计管控条款和设计图则与其他规划要求一起纳入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开发商包裹”的形式让参与土地竞标的市场主体进行获取,并作为后续设计审查与规划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保障规划实施的落地性和法定性。


4.5 实施保公益:以社区规划师保障公益场所落实

在控规实施环节,应以详细规划单元为范围,明确不同公益场所建设、投资、管理的主体及权责,以社区规划师为技术支撑中枢,建立“1+N”的监督保障和运营管理机制,加强社区规划建设与控规体系的衔接,打通保障社会公益场所“最后一公里”的实施路径。

在制度设计层面,社区规划师按照控规的引导要求,发挥组织者、协调者、沟通者等多元角色的作用,重点保障公益性空间的高质量落实。一方面,提供规划设计与设施咨询服务。在单元控规方案编制中,以社区规划师为主,在前期基层调研的基础上,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对单元详细规划方案进行深入研究,以单元为基本范围,制定设施需求清单,建立相应项目库,制定年度计划,保障方案的实施落地。例如,在广州海珠区,社区规划师对55个长者饭堂进行田野调查,结合18个街道的老年人口密度数据、居住空间分布数据、15分钟老年人生活圈半径+15分钟老年人模拟路径“双覆盖”数据进行计算,并落实单元控规设施布点的基本原则,合理规划新增长者饭堂,科学完善规划布局,形成长者饭堂的实施计划与建设运营引导。另一方面,社区规划师重点参与公益设施的实施协调。在单元控规明确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中,从现场调研、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协调监督到后期动态评估,以全流程跟踪服务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保障项目顺利建成并确保建设质量。例如,在广州黄埔区,社区规划师带领团队,重点解决控规单元内老旧小区配套幼儿园实施落地难的现实问题,通过“现状评估—整体策划—计划实施—现场协调”的创新模式,成功推进东苑花园等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不仅解决了社区历史遗留问题,还活化了闲置用地,完善了小区教育设施配套。


5 结束语


随着多元主体博弈逻辑的转变对城市空间重构产生影响,控规调控空间生产的逻辑也将随之变化,包括从支撑土地财政走向赋能创新经济、从刚性向下传导走向刚弹平衡治理、从公益蓝图设计走向精准精细保障。基于此,本文聚焦“前端评估—中端编制—后端实施”的全周期,从评估查底线、分层强弹性、功能重混合、设计更精细、实施保公益等5个方面提出优化控规编制管理的策略思考。

空间生产的三元框架实质上反映了市场、权力及社会等不同要素在空间上的协调与共生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是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未来随着我国进一步走进高质量发展的“深水区”,控规的空间治理逻辑将进一步反映城市空间生产的关系演变,通过对控规体系各环节、各项管控要素的多维度改革,合理确定管控范围、管控深度并优化管控手段,为新的城市功能、国家意志、社会性需要提供空间实施路径,并联动其他空间治理工具,共同促进城市空间生产变革需求与空间治理制度工具耦合的高质量发展。


新媒体编辑:李木子

审读:邓倩

终审:刘芳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24年06期

控制性详细规划空间生产逻辑转变与编制管理响应

《规划师》近期文章推荐 (点击蓝字可查看原文链接)

【规划管理】供需视角下的深圳创新型产业空间政策评价及优化建议

【规划广角】高原滨湖城市社区低碳生态评价体系构建及应用

【规划广角】跨境合作区的尺度重构与空间响应——以横琴为例

【规划广角】无人经济趋势下的未来城市空间创新与规划应对

识别图中二维码

进入微店购买《规划师》杂志



《规划师》杂志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1号南国弈园6楼

邮编:530029

邮箱:planners@planners.com.cn

网址:www.planners.com.cn

电话:0771-2438012

规划师

微信号|guihuashizazhi

更多精彩,记得扫码关注

规划师杂志
《规划师》创刊于1985年,现为“五核心+三认证”期刊,服务宗旨:立足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一线人员;传递行业信息,关注热点难点;剖析典型案例,总结实践经验;拓宽理论视野,促进学科发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