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当事人还可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么?

学术   2024-11-12 07:36   山东  

【来信】

胡教授,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旧《条例》的这一规定还有效么?

【回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第49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应当随之修改,现正处修改过程之中。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尚未修改之前,该《条例》是否还继续适用问题,我在“法治咖啡屋-法治微咨询第172期:《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还能用吗?”中已作解答: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不与新的《行政复议法》抵触的内容,可以继续适用,但与新的《行政复议法》抵触,或者因《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而失去直接依据而无法单独适用的条款,就不再适用。

笔者以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第49条第2款与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并不抵触。再说,不论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否还规定旧条例第49条第2款的内容,都不影响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诉权。因为从行政法理上说,只要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一个行政行为(包括撤销、撤回、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就是一个新行政行为的形成。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既包括原始行政行为,也包括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实务
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