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艺:判例“自然生长”的力量——评《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

学术   2024-11-25 07:36   山东  


判例“自然生长”的力量
——评《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

梁艺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浙江工业大学公法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

                        主   编:章剑生、胡敏洁、查云飞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为一种“活法”,判例与判例研究的重要性已经形成共识。基于理论与实务的不同需要,搜寻案例、研读案例、使用案例是法律人的日常工作之一。《行政法判例百选》(以下简称《百选》)自2020年出版以来,为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学教育、行政法律实务提供了许多帮助。

增补新案例形成“案例群”

一晃4年,《百选》迎来了第二版的更新。相较于旧版,读者们可以发现此次更新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是增补了24则案例,更全面地收录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重要案件与新增公报案例。在笔者看来,新案例的增补不仅止于数量增加上的意义,至少有三方面的作用:
一是与原有案例形成规范发展意义上的“案例群”。如新收录的案例14“有错必纠的界限:被解除的婚姻关系具有不可逆性”是2022年的公报案例,创设了一条限制行政决定“有错必纠”的实体规则,与原本收录的案例13“有错必纠的界限:行政决定的确定力”共同构成了完善我国行政程序重开制度的本土资源。
二是增补了与原有案例呈现差异的最新案例,真实地还原司法实践中的观点竞争。如案例105“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标准”、案例106“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规则”和原有案例104“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多维度地提示了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行政协议,它们在无效的认定规则上很难说已经取得共识。
三是新案例反映了自2020年以来,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于2020年6月首次正式写入司法解释,此后更成为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本次新收录的案例76和案例77分别涉及履行判决中“法定职责”的范围与“履职期限”的确定,案例78“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案例71“因政策性原因实施关闭取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等,都是提升司法能力这条注定不平坦的道路上的生动注脚。


从体系化角度调整章节栏目编排

第二是调整了章节栏目的编排,使全书更具体系性。一般而言,通过阅读案例的方式获得部门法的体系性知识是很困难的,案例争点的出现具有偶然性,而重要的案例在于其刚好填充了已有规范体系中某个局部的空白。更常见的情况是,缺乏部门法体系性知识的初学者,在研读案例时感觉无从下手,或者根本发现不了问题所在。《百选》第二版在章节栏目、案例顺序等方面的调整上,作出了使之更具体系性的努力与尝试:
一是对原有章节进行重新编排,使内容更为清晰,逻辑更为合理。如原版中“审理与判决”一节在第二版中析分、增补后,改为“审理”“裁判”“规范性文件审查”三节,一方面当然是因为新案例的收录使有些专题内容更为充实,可以独立成篇,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调整后的内容编排更符合通常的学理框架,使《百选》第二版更易与教科书配套使用。
二是对部分章节中的案例顺序进行了调整,使案例反映的争点更有条理、更为集中,阅读体验更为流畅。如“被告资格”一节,案例顺序调整为“被告资格的判断—推定被告—视为行政委托中的被告”,各案规范适用与理论争点承前启后,基本符合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结构,这使得读者即使在单独阅读《百选》第二版时,也能形成相对体系化的认知。
三是考虑到一些内容单独成章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新增了章节栏目。如新增栏目“行政公益诉讼”,其中新收录案例113“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特殊性”。新增栏目“行政法方法论”,新收录案例116“兜底条款适用的法解释技术”。

不变的编写风格与学术立场

更新之外,《百选》第二版依然坚持初次问世时的编写风格与学术立场。
第一是海量案例时代下案例遴选的质量保证。今时不同往日,裁判文书不再是被锁在办公室抽屉里的稀缺资源。案例获取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供研习者选取的案例范围越来越广,但是,这也同时带来了被案例淹没的烦恼。
在海量案例的时代,如何将真正重要的、有价值的案例凸显出来,无疑是需要仔细斟酌与考量的。诚然,基于个人不同的研究取向,案例重要性的判别标准也会随着研究兴趣发生变化。但本书提供了一个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遴选范围,是一块本国行政法治实践土壤的“切片标本”。
本书遴选收录的案件有的自身即是中国行政法治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代表了法治发展某一重要阶段的成果,是行政法研习者的“不可不知”;有的提出了重大理论问题,为行政法理论的本土化阐发了新的视角和思考,是行政法理论研究的“不可不读”;有的是成文法规范的必要补充,为后续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是行政审判实务的“不可不用”。
第二是坚持在“个案—规范—学理”的互动框架下做判例评析。案例在《百选》中不是某个域外理论的佐证,也不是某一法条的简单例证,而是规范与理论发展本身。《百选》的案例评析虽然也遵循“事实概要—裁判要旨—评析”的通常写作结构,但在“评析”部分,诸位编写者基本沿着“整理以往判例观点—提炼本判例的规范逻辑—分析本判例的意义与未来”的路径展开,将判例置于清晰的历史脉络中,捕捉裁判立场的变化及其理由,比较理论框架与裁判立场的异同,从而评判案例对未来发展的影响。
可以说,《百选》的案例评析方式,是一种高度融合判例、规范和学理的综合性评析方法,能够促进法律规范、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整个行政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做正确的事情或许不难,坚持做正确的事情则不那么容易。今天,判例研究不再是某种“抓人眼球”的新方法,而是法学研究与教育的基础性工作。《百选》修订的背后不仅是一种坚持,更是奉献与责任。笔者相信,一定会有更多读者从中汲取养分和力量。

来源:和山法学微信公众号,原文发表于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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