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旨在深入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高度重视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胸怀“国之大者”,深刻认识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批典型案例涉及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税、费、金、物流失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欠缴土地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违规用地等问题,案件类型比较丰富,办案成效比较明显,也反映了当前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
本批典型案例共12个,分别是: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企业欠缴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房地产领域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耕地占用税税收协助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上述案例,本公众号将以专题形式连续推送。今天推送最高检发布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九: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水资源税 自备井监管
【要旨】针对行政机关在推进国家水资源费改税新政策实施中,对企业利用自备井违规用水未监管到位,未依法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况,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共同落实监管职责,保障国家税收,维护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长期以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集聚区内的多数企业利用自备井违规用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也没有依法缴纳水资源税,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国家税收的流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0年5月,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站区院)在开展辖区资源保护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线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通过深入辖区62家企业现场取证、查阅台账,对企业自备井使用以及水资源税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尚有36家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也未缴纳水资源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为化工企业,用水量大,已缴税的企业仅2020年前五个月缴纳的水资源税就达上千万元。36家企业违规取用水、未缴纳水资源税,不仅破坏国家水资源管理秩序,还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中站区院通过调取行政机关工作落实情况证据材料,向水利、税务监管职能部门了解情况,询问相关用水企业、商户等,进一步查明:根据河南省2017年12月1日出台的《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及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的核实以及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等职责分工。厘清行政机关的职责后,检察机关认为,中站区水利、税务部门履行自备井监管和推进费改税政策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水资源被破坏、国家税收损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7月3日,中站区院向该区水利、税务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和政策落实职责,对问题用水企业依法规范用水并征收水资源税;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改,推进对水资源税政策的全面落实,维护国家水资源税收利益。
检察建议发出后,中站区院对辖区水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向区委、区人大作了专题报告,指出现状和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中站区委和区人大高度重视,由区政府责令区水利部门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合力推进费改税落实工作。水利和税务部门抽调人员,制定措施和工作推进时间表,向涉案企业联合制发通知,印发宣传材料,深入全区自备井用水企业进行宣传和问题排查,对存在的问题登记造册,简化办事流程,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多家企业主动办理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随后,两部门根据各自行政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建立企业用水计划申请、水利部门定期抄表上传、税务部门通知依法缴税的一体化工作网络平台,健全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税征收刚性保障长效机制,全面铺开费改税政策。截至2021年底,除部分企业接通自来水源外,辖区内59家用水企业均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了水资源税。该区水资源税收逐年增长,2019年为1446.45万元,2020年达2742.23万元,2021年达2838.89万元。
【典型意义】水资源费改税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开展的一项水资源改革工作,意义重大。检察机关针对新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行政部门职能衔接不畅、缺乏协作配合等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能动履职,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合力推进国家政策的顺利落地,建立完善水资源保护和国家水资源税征收的长效保障机制,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助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