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刑事判决:水城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法院(68)水革法字第008号刑事判决

学术   2024-11-23 12:0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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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水城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68)水革法字第008号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井某,男,40岁,汉族,手工业出身,右派分子,高中文化程度,贵州省清镇县人,家住水城县城关镇钟山路250号,现在押。

案 由:投机倒把。

本案业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李某,解放前于一九四七年在贵阳南阳参加敌三二七师九七九团通讯排任伪军通讯兵,于同年五月分回家,在清镇中学读书参加袍哥,任老六。

解放后于一九四九年由清镇县混入我中国人民解放军,任文工队队员,文化教员等职。

一九五五年转业到水城县任文化教员、付区长等职。一九五八年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下放本县黄家大山锌铅厂劳动改造。又到农具厂学木工,一九六一年自动离职回家后,以修理为职业,就大搞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

被告因犯投机倒把罪于一九六三年被收容集训,在集训中坚持反动立场,对抗交赃,在讨论中勾结其他犯罪分子造谣说,无赃不定罪,“交赃不顶罪”并大声高讲,举起我的左手拥护“XXX,举起我的右乎打倒XXX”等反动口号。

被告李某,自一九六一年回家后到一九六三年止先后与毕节私商原讯昌、纳雍余祥清、安顺薛恒义等人,勾结大搞贩卖日用百货,以及打火石、棺材、布票等物品进行投机犯罪。不仅如此,被告在一九六二年,由被告李某划出“水城县委财贸部”公章模型一个,找杨怀义商量之后,又找到杨:XX将公章刁好,以人民币200元出卖给贩卖耕牛犯张龙成,被告分得人民币50元,

极为严重的是被告李某,自一九六一年起先后与我县二区吳XX、王XX、游XX等人介绍出售大烟计八两,出售给城关吸食烟毒犯,刘XX、聂XX、杨XX、赵XX等人,上述合计被告共谋取暴利200余元,以及粮食、粮票等物资。

被告李某入狱时认罪极不老实,在罪证人证面前顽固抵抗。

在被告被捕入狱时搜出投机倒把各种物资有酒药、剪子、胶线小错子、马铃当,马龙头毛笔、麻将牌、骰子、画纸、片刀等物。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自划为右派分子以来,不勘改造,一贯坚持反动思想,乘国家处在暂时困难之中,大搞投机倒把,贩卖大烟,伪造公章出售,其行为严重的扰乱社会治安防害了社会秩序,和工农业正常生产,触犯了无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据此特依法从严判决如下。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一号起到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号止。

并依法设收被告李某投机倒把的各种物资酒药、剪刀、胶线、画纸、片刀等物上交国库。


水城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法院

一九六八年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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