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是世界儿童日;《儿童权利宣言》及《儿童权利公约》

文摘   2024-11-19 22:50   北京  

【以下欧盟声明的中文为自动翻译,仅供参考,以英文原文为准】


2024年11月19日 布鲁塞尔 

欧盟委员会和高级代表在世界儿童日之际发表的联合声明


今天,我们纪念 35th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周年纪念日,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推动了全球儿童保护的深刻变革。

欧盟重申其致力于在欧洲和全球维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所载的每个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在我们现在的生活和我们正在建设的未来中拥有发言权。

今年的主题是“倾听未来”,呼吁我们所有人积极倾听儿童的希望、想法和担忧。

通过欧盟儿童参与平台和青年行动计划等倡议,欧盟为儿童和年轻人创造了空间,让他们可以参与塑造他们本地和国际生活的决策。

在全球范围内,欧盟对保护儿童权利的承诺延伸到经历冲突和危机的地区,从乌克兰到萨赫勒地区,再到苏丹和中东。在这些地区,儿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极端暴力、流离失所以及失去教育和医疗保健支持的情况。仅在加沙,就有 70% 的死亡者是妇女,儿童和 9 岁以下的儿童是这场战争造成的最常见伤亡。此外根据联合国的数据,仅在 2023 年,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和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就增加了 21%。

通过欧盟更新后的《儿童与武装冲突准则》(Guidelines on Children and Armed Conflict),我们正在加大保护儿童、维护法律保障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追究肇事者责任的努力。欧盟与联合国、区域和地方组织合作,支持这些高风险地区的儿童获得教育、健康和社会心理护理。

我们的旗舰项目“欧洲儿童保障计划”旨在通过确保弱势儿童获得医疗保健、教育、营养和安全住房等基本服务来打破贫困循环。与此同时,欧盟正在扩大对心理健康倡议的支持,旨在为所有儿童建立情绪韧性和社会稳定性。

欧盟委员会关于儿童综合保护系统的建议鼓励各部门合作,以防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在伤害发生时提供支持。

在瞬息万变的数字环境中,欧盟致力于保护儿童的在线权利。《数字服务法》(DSA) 要求数字平台优先考虑儿童的安全和隐私。除此之外,Better Internet for Kids (BIK+) 倡议在欧盟各地开展工作,以提高数字素养,提供提高认识的材料、信息、教育资源,并为年轻人创造更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儿童的声音也影响着我们的气候政策。根据《欧洲绿色协议》,欧盟优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危机,重点是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可持续的世界。我们鼓励儿童参与气候行动,将他们视为当今的重要倡导者和明天的潜在领导者。

这些举措反映了欧盟对更公平社会的承诺,在这个社会中,每个儿童都必须有机会茁壮成长并帮助塑造欧洲的未来。值此世界儿童日之际,我们重申承诺,投资于每个儿童的福祉和权利,确保我们今天的政策和行动能够改善他们现在的生活,并为他们所有人带来更美好的明天。

欧盟儿童权利倡议的背景

2021 年,欧盟启动了《欧盟儿童权利战略》,这是一个涉及六个优先领域的综合框架:儿童参与、社会经济包容、健康和教育、保护免受暴力、儿童友好司法、数字环境中的儿童权利,以及涵盖打击童工的全球层面,以及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和加强对全球教育的支持。欧盟儿童参与平台吸引了来自 24 个会员国的 80 多个组织的儿童参与,让他们能够分享他们对欧盟政策的看法,包括影响最近欧盟儿童保护建议的安全建议。

欧洲儿童保障是一项旨在解决儿童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的关键倡议。该建议旨在满足儿童在健康、教育和住房等领域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对于贫困或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欧盟致力于扩大对早期教育、数字技能和心理健康资源的支持。为了进一步增加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引入了巴塞罗那目标修订版,鼓励会员国提高对幼儿教育的参与。

心理健康综合方法下,儿童的心理健康被优先考虑,资金用于可及的护理和早期支持计划。对儿科癌症的关注也是欧盟战胜癌症计划的一部分,进一步反映了欧盟的健康承诺。

在数字领域,Better Internet for Kids (BIK+) 战略通过提高数字素养、降低网络风险和维护隐私标准来确保儿童的在线安全。通过每个会员国的 Safer Internet Centres,儿童和看护人可以使用咨询和报告工具来解决在线问题。这些计划每年通过 BIK 门户和安全互联网中心覆盖超过 3000 万人,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应对数字挑战的实用工具。《数字服务法》(DSA) 通过强制要求在线平台评估其服务对儿童构成的风险并实施控制以保护年轻用户免受有害或不适当内容的侵害,从而增加了进一步的保护。DSA 对儿童安全的关注还要求大型平台考虑其内容和功能对儿童的长期身心影响,需要采取行动来减轻这些风险。

视听媒体服务指令 (AVMSD) 同样要求在线媒体提供商使用年龄验证和家长控制来防止儿童接触有害内容。为了进一步支持儿童福祉研究,欧盟的 Horizon Europe 计划资助了教育、社会包容、健康、心理健康和数字保护等项目,加强了欧盟对儿童权利的循证方法。

在冲突地区,欧盟长期以来一直维护儿童的权利。通过更新后的《儿童与武装冲突准则》(Guidelines on Children and Armed Conflict),欧盟加强了对招募、绑架、暴力和干扰教育的保护。2024 年指南强调对肇事者的责任,并加强欧盟与联合国伙伴的合作,旨在为冲突儿童提供重要的教育、医疗保健和心理支持。此外,共同安全和国防政策 (CSDP) 任务清单确保儿童保护仍然是欧盟危机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欧盟还倾听儿童对气候的担忧,将《欧洲绿色协议》作为应对环境威胁和可持续性的核心战略。儿童的意见为我们的绿色政策提供了信息,因为我们努力保护他们将继承的地球。

通过这些共同努力,欧盟的儿童权利倡议确保年轻人的需求、声音和权利处于欧洲政策的前沿。

Nov 19, 2024   Brussels 

Joint Statement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nd the High Representative on the occasion of World Children's Day


Today, we mark the 35th anniversary of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 landmark achievement that has driven profound change i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worldwide.

The EU reaffirms its commitment to upholding every child's rights, enshrined in the EU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within Europe and globally, ensuring they have a voice in the present we are living and in the future we are building.

This year's theme, "Listening to the Future," calls on all of us to listen actively to children's hopes, ideas, and concerns.

Through initiatives like the EU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Platform and the Youth Action Plan, the EU creates spaces where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can engage in decisions that shape their lives, both locally and internationally.

Globally, the EU's commitment to protecting children's rights extends to areas experiencing conflict and crises, from Ukraine, to the Sahel, to Sudan and to the Middle East. In these regions, children face an unprecedented rise of extreme violence, displacement, and the loss of education and health care support. In Gaza alone, 70% of people killed are women and children and children under the age of 9 are the most frequent casualty caused by this war. Moreoveraccording to the United Nations, there has been an increase of 21% of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 and the violation of their rights in 2023 alone.

Through the EU's updated Guidelines on Children and Armed Conflict, we are stepping up efforts to protect children, uphold legal safeguard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hold perpetrators to account. Partnering with the UN, regional and local organisations, the EU supports children with access to education, health and psychosocial care in these high-risk areas.

Our flagship European Child Guarantee seeks to break the cycle of poverty by ensuring access to essential services like healthcare, education, nutrition, and safe housing for vulnerable children. At the same time, the EU is expanding support for mental health initiatives, aiming to build emotional resilience and social stability for all children.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on integrated child protection systems encourages collaboration across services to prevent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 and to provide support when harm occurs.

In a rapidly changing digital landscape, the EU is dedicated to securing children's online rights. 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requires digital platforms to prioritise the safety and privacy of children. Alongside this, the Better Internet for Kids (BIK+) initiative works across the EU to boost digital literacy, provide awareness raising material, information, education resources, and create a safer internet environment for young people.

Children's voices also influence our climate policies. Under the European Green Deal, the EU prioritises action to address the climate crisis, focusing on creating a sustainable world for future generations. We encourage children to participate in climate action, recognising them as essential advocates today and potential leaders tomorrow.

These initiatives reflect the EU's commitment to a fairer society, where every child must be given the possibility to thrive and help shape Europe's future. On World Children's Day, we renew our promise to invest in the well-being and rights of every child, ensuring that our policies and actions today improve their lives now and lead to a better tomorrow for them all.

Background on EU Child Rights Initiatives

In 2021, the EU launched the EU Strategy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 comprehensive framework addressing six priority areas: child participation, socio-economic inclusion, health and education, protection from violence, child-friendly justice, children's rights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and the global dimension covering fighting child labour, to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 and stepping up support to education world-wide. The EU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Platform engages children from over 80 organisations across 24 Member States, allowing them to share their views on EU policy, including safety recommendations that influenced the recent EU Recommendation on child protection.

The European Child Guarantee stands as a key initiative aimed at addressing poverty and social exclusion among children. This recommendation works to meet children's basic needs in areas such as health, education, and housing, especially for vulnerable groups like children in poverty or with disabilities. The EU is committed to expanding support in early education, digital skills, and mental health resources. To further enhance children's access to early education, the Revision of the Barcelona Targets was introduced, encouraging Member States to improve participation i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Under the Comprehensive Approach to Mental Health, children's mental health is prioritised, with funding directed to accessible care and early support initiatives. A focus on paediatric cancer also forms part of the EU's Beating Cancer Plan, further reflecting the EU's health commitment.

In the digital sphere, the Better Internet for Kids (BIK+) strategy ensures children's online safety by promoting digital literacy, reducing cyber risks, and upholding privacy standards. Through Safer Internet Centres in each Member State, children and caregivers can access counselling and reporting tools to address online issues. Reaching over 30 million people annually through the BIK portal and Safer Internet Centres, these programmes provide children and families with practical tools to navigate digital challenges. 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adds further protections by mandating online platforms to evaluate the risks their services pose to children and implement controls to shield young users from harmful or inappropriate content. The DSA's focus on child safety also obliges large platforms to consider the long-term mental and physical impacts of their content and features on children, requiring action to mitigate these risks.

The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AVMSD) similarly mandates online media providers to use age verification and parental controls to prevent children's exposure to harmful content. To further support research on child well-being, the EU's Horizon Europe programme funds projects across education, social inclusion, health, mental health, and digital protection, enhancing the EU's evidence-based approach to child rights.

In conflict zones, the EU has long upheld children's rights. Through its updated Guidelines on Children and Armed Conflict, the EU strengthens protections against recruitment, abduction, violence, and disruption to education. The 2024 guidelines highlight accountability for perpetrators and enhance EU cooperation with UN partners, aiming to provide children in conflict with vital education, healthcare, and psychological support. Additionally, the Checklist for Commo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 (CSDP) Missions ensures that child protection remains integral to EU crisis management.

The EU also listens to children's climate concerns, with the European Green Deal serving as a central strategy to address environmental threats and sustainability. Children's input informs our green policies, as we strive to protect the planet they will inherit.

Through these combined efforts, the EU's child rights initiatives ensure that the needs, voices, and rights of young people are at the forefront of European policy.


什么是世界儿童日?

世界儿童日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为儿童而设立的全球行动日,也是充分体现儿童参与的年度节日,并标志着《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

在这一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倡导并提高人们的认识,以保护和实现每名儿童的权利,让他们不受歧视。

2024年的世界儿童日是什么时候?

世界儿童日是每年的11月20日。这一天标志着联合国大会于1959年通过《儿童权利宣言》,并于1989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

2024年,世界儿童日呼吁成年人“倾听未来”。通过倾听儿童的心声,我们可以实现他们自我表达的权利,了解他们对更美好世界的构想,并将他们的期望纳入我们今天的行动之中。

世界儿童日有哪些活动?

从儿童接管到全球点亮活动,世界儿童日通过一系列活动来庆祝,这些活动都聚焦于提升儿童的呼声和关切。

11月20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合作伙伴、政府、企业、家长、教师和世界各地的儿童共同关注儿童权利,并呼吁世界各国领导人加快推进必要举措,保护和实现每位儿童的权利,让他们不受歧视。

什么是儿童接管活动?

11月20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帮助在世界各地组织儿童接管活动。儿童“接管”了媒体、政治、商业、体育和娱乐等领域的重要角色,以此聚焦他们关心的议题,并确保他们的心声被听到。

为儿童提供表达想法和行动的平台可以激励人们采取行动,以实现儿童权利得到保护和实现的未来。即使是最微弱的声音,也能引发变革的最强回响。

为何建筑物点亮成蓝色?

11月20日,世界各地的学校与地标建筑纷纷点亮蓝灯或涂成蓝色,以示对儿童权利的支持。

过去,世界各地的著名地标建筑都加入了这项活动,包括法国的埃菲尔铁塔、墨西哥的奇琴伊察和印度的数百座历史建筑。

为什么世界儿童日如此重要?

儿童权利即人权,它们是不可协商且普遍适用的。然而,今天在太多地方,儿童权利却面临着被误解、被忽视,甚至被否认与被侵害的严峻挑战。世界各国领导人必须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世界各地每一名儿童的权利,无论在哪里。

今天对儿童的投资,可以确保他们和我们所有人拥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世界儿童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使我们能够聚焦那些对儿童福祉至关重要的议题。

世界儿童日在哪些地方庆祝?

从基里巴斯到印度,从肯尼亚到美国,世界各国都在庆祝世界儿童日。2023年,有190个国家参与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世界儿童日活动。



1989年,世界各国领导人通过了一项关于儿童问题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全世界儿童作出了历史性承诺。

它成为了迄今获得最广泛批准的人权条约,改善了全世界众多儿童的生活。

但并非每个孩子都能拥有美好的童年。还有太多孩子无法享受到完整的童年时光。

我们这一代人应当担起责任,并呼吁各国政府、企业和社区的领导者履行承诺,为现在及将来所有儿童的权利而行动起来。他们必须做出承诺,确保实现每个孩子的每项权利。以下为《儿童权利公约》全文


《儿童权利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七条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九条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之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第十条

  1.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人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第十一条

  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

  (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十四条

  1.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十五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十七条

  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

  (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的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第十八条

  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第二十条

  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二十一条

  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

  (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

  (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财务收益;

  (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成本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做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

  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按照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

  4.缔约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

  (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B)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

  (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

  (D)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

  (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

  (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

  3.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4.缔约国承担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第二十六条

  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的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

第二十七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2.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

  3.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其能力范围内,应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

  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尤其是,遇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住在与儿童不同的国家的情况时,缔约国应促进加入国际协定或缔结此类协定以及做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2.对本条或第28条任何部分的解释均不得干涉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1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艺术活动。

  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2.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确保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

  (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

  (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

  (C)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

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第三十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第三十六条

  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何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

第三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第三十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并确保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有关儿童的规则。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3.缔约国应避免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加入武装部队。在招募已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缔约国应致力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

  4.缔约国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它们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人口的义务,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第四十条

  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2.为此目的,并鉴于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

  (B)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

  (1)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2)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

  (3)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迅速做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或状况;

  (4)不得被迫做口供或认罪;应可盘问或要求盘问不利的证人,并在平等条件下要求证人为其出庭和接受盘问;

  (5)若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之采取的任何措施;

  (6)若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协助;

  (7)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

  3.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应:

  (A)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

  (B)在适当和必要时,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

  4.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且可能载于下述文件中的任何规定:

  (A)缔约国的法律;

  (B)对该国有效。

第二部分

第四十二条

  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第四十三条

  1.为审查缔约国在履行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应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执行下文所规定的职能。

  2.委员会应由10名品德高尚并在本《公约》所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并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但须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主要法系。

  3.委员会成员应以无记名表决方式从缔约国提名的人选名单中选举产生。每一缔约国可从其本国国民中提名1位人选。

  4.委员会的初次选举应最迟不晚于本《公约》生效之日后的6个月进行,此后每2年举行1次。联合国秘书长应至少在选举之日前4个月函请缔约国在2个月内提出其提名的人选。秘书长随后应将已提名的所有人选按字母顺序编成名单,注明提名此等人选的缔约国,分送本《公约》缔约国。

  5.选举应在联合国总部由秘书长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进行。在此等会议上,应以2/3缔约国出席作为会议的法定人数,得票最多且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票者,当选为委员会成员。

  6.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成员如获再次提名,应可连选连任。在第一次选举产生的成员中,有5名成员的任期应在2年结束时届满;会议主席应在第一次选举之后立即以抽签方式选定这5名成员。

  7.如果委员会某一成员死亡或辞职或宣称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再履行委员会的职责,提名该成员的缔约国应从其国民中指定另一名专家接替余下的任期,但须经委员会批准。

  8.委员会应自行制订其议事规则。

  9.委员会应自行选举其主席团成员,任期2年。

  10.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在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委员会通常应每年举行1次会议。委员会的会期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并在必要时加以审查,但需经大会核准。

  11.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12.根据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经大会核可,得从联合国资源领取薪酬,其条件由大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1.缔约国承担按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关于他们为实现本《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A)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2年内;

  (B)此后每5年1次。

  2.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指明可能影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履行程度的任何因素和困难。报告还应载有充分的资料,以使委员会全面了解本《公约》在该国的实施情况。

  3.缔约国若已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次报告,就无须在其以后按照本条第1款(B)项提交的报告中重复原先已提供的基本资料。

  4.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本《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5.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2年向大会提交1次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6.缔约国应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和鼓励在本《公约》所涉领域进行国际合作:

  (A)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应有权派代表列席对本《公约》中属于他们职责范围内的条款的实施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它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机关就本《公约》在属于它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情况提交报告;

  (B)委员会在其可能认为适当时应向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机构转交缔约国要求或说明需要技术咨询或援助的任何报告以及委员会就此类要求或说明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

  (C)委员会可建议大会请秘书长代表委员会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D)委员会可根据依照本《公约》第44条和45条收到的资料提出提议和一般性建议。此类提议和一般性建议应转交有关的任何缔约国并连同缔约国做出的任何评论一并报告大会。

第三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

第四十七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九条

  1.本《公约》自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的第30天生效。

  2.本《公约》对于在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的第30天生效。

第五十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议的修正案通知缔约国,并请它们表明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提案并进行表决。如果在此类通知发出之日后的4个月内,至少有1/3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的会议,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大会批准。

  2.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若获大会批准并为缔约国2/3多数所接受,即行生效。

  3.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应对接受该项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公约》各项条款和他们已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1.联合国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并分发给所有国家。

  2.不得提出内容与本《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3.缔约国可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请求撤销保留,并由他将此情况通知所有国家。

  通知于秘书长收到当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第五十三条

  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的保管人。

第五十四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儿童权利宣言

联合国大会1959年11月20日第1386(XIV)号文件通过

序言

  兹鉴于联合国人民曾于宪章中重申其对基本人权及人格尊严与价值之言念,并决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和较善生活之民生;

  复鉴于联合国曾于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人人皆有权享受该宣言所载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意见,族国或家世、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分轩轻;

  复鉴于儿童因其身心尚未成熟,于出生前及出生后均需特别保障与照料,包括适当之法律保护在内;

  复鉴于此种特别保障之需要业经一九二四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载明,并经世界人权宣言及办理儿童福利各专门机构与国际组织之规章予以承认;

  复鉴于人类对于儿童负有尽其所能善为培养之义务。

  大会爰于此,

  颁布儿童权利宣言,以期儿童能有愉快之童年,并为其自身利益及社会利益而享受本宣言中所载之权利与自由,同时促请父母、男女个人以及自愿组织、地方当局与国家政府,依据下列原则逐渐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以承认并竭力维护此等权利:

原则一

  儿童应享有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所有儿童,绝无例外,一律有权享受此等权利,不因其本人或其家族之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意见、族国或家世、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而有所轩轻或歧视。

原则二

  儿童应享受特别保护,并应以法律及其他方法予儿童以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自由与尊严之情境中获得身体、心智、道德、精神、社会各方面之健全与正常发展。为达此目的,制订法律时,应以儿童之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原则三

  儿童出生时应即有权取得姓名及国籍。

原则四

  儿童应享受社会安全之利益,儿童应有权在健康中生长发展;为此目的,应予儿童及其母亲以特别之照料与保护,包括出生前和出生后之适当照料在内。 儿童应有获得适当之营养、居住、娱乐及医药之权利。

原则五

  儿童在身体、心智或社会方面有缺陷者,应按其各别情形,予以所需之特殊矫治、教育及照料。

原则六

  儿童需要爱与了解,以利其人格之充分及和谐发展。凡属可能,儿童应在父母照料及负责之情形下成长,无论如何,应在慈爱及道德与物质安全之气氛中成长;幼龄儿童除特殊情形外不应使其与母亲分离。社会及政府当局对无家庭之儿童或无适当赡养之儿童,负有特别照料之义务。对于人口众多家庭儿童之赡养,宜由国家及其他方面拨款补助之。

原则七

  儿童有受教育之权,至少在初等阶段应为免费强迫制。儿童所受之教育应足以促进其一般陶冶并使其能在同等机会之下发展其能力,其个人判断力、其道德及社会责任心而成为社会之有用分子。

  负儿童教育与辅导责任者应以儿童之最大利益为其指导原则;此种责任首应由父母负之。

  儿童应有游戏娱乐之充分机会,此种游戏与娱乐之目标应与教育之目标相同;社会与政府当局应尽力促进此项权利之享受。

原则八

  儿童在一切情形之下应在最先受保护与救济之列。

原则九

  儿童应加保护,使不受一切形式之漠视、虐待与剥削。儿童不得以之为任何方式之贩卖对象。

  儿童在未达最低适当年龄前不准雇用;无论如何,不得令其或许其从事任何妨碍其健康或教育,或阻碍其身心或道德发展之职业或工作。

原则十

  儿童应加保护,使不受可能养成种族、宗教及其他各种歧视之习俗之熏染。儿童之抚育应陶冶其了解、容忍、各国人民间友谊、和平与博爱之精神,并使其充分明了所具精力与才干悉应为人类而服务。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八四一次全体会议


*****

儿童权利发展史

二十世纪初期,工业化国家没有儿童保护相关标准。儿童和成年人一起在不卫生、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是司空见惯的景象。随着对儿童发展需求认识的不断加深,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儿童处境的不公平,更好地保护儿童的运动也相应催生。

在过去一个世纪里,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标准领域进展显著,但理想和现实之间依然存在差距。

新篇章

1924

国际联盟通过了由救助儿童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埃格兰泰恩·杰布(Eglantyne Jebb)起草的《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该《宣言》阐明,所有人需要为儿童做到以下几点:提供儿童成长的途径;在必要时提供特殊帮助;优先救济儿童;为儿童提供经济自由,让他们免受剥削;以及培养儿童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感。

1946

联合国大会创立了联合国国际儿童紧急救援基金会(现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全球的儿童事务作为工作重点。

1948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25条规定,母亲和儿童有权得到“特殊照顾和帮助”以及“社会保护”。

1959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儿童除其他权利外,还享有受教育、玩耍、生活在良好环境以及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

1966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各成员国承诺维护包括受教育和受保护权利在内的儿童的平等权利。

1968

国际人权会议召开,评估各国在自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的二十年间取得的进展。会议草拟了下一步工作议程,并推动各国承诺继续维护人权。

1973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公约第138条,其中规定,在可能威胁到人身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行业,最低就业年龄为18岁。

1974

考虑到妇女儿童在非常状态和冲突情况下的脆弱性,联合国大会呼吁各成员国遵守《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该《宣言》禁止针对平民妇女儿童的袭击或囚禁,并拥护武装冲突中妇女儿童的权利的不可侵犯。

1978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儿童权利公约》草案,供由成员国、相关机构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所组成的工作组审议。

1979

作为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的二十周年纪念,联合国大会将1979年定为国际儿童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这一进程中贡献颇多。

1985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述了促进儿童最大利益的司法制度的原则,包括教育和社会服务以及对在押儿童进行相应处理。

1989

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承认儿童在社会、经济、政治、公民和文化领域的作用,作为人权事业的一个里程碑得到了广泛赞誉。该《公约》承诺并全面设立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最低标准。作为帮助起草该《公约》的一份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被指定为专家援助提供单位。

1990

世界儿童高峰会在纽约召开。《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概述了预防犯罪以及保护面对高社会风险的年轻人的各项战略。

1991

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救助儿童会、保护儿童组织和其他机构的专家齐聚一堂,探讨《儿童权利公约》汇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在该会议牵头下,儿童权利国际网络(CRIN)于1995年正式创立。

1999

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了《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呼吁立即彻底禁止和消除任何形式的、可能伤害儿童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自199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即和国际劳工组织一道推进童工相关国际劳工标准和政策的批准。

2000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核心行动,避免儿童在武装冲突时被卷入敌对行动,并终结针对儿童的人口贩卖、性剥削和性虐待。

2002

在联合国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上,儿童代表首次出席大会。会议通过了“适合儿童生活的世界”议程,该议程概述了在未来十年改善儿童前进的具体目标。

2006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出版了《少年司法指标衡量手册》。该手册让政府能够评估其少年司法体系并采取必要改革。

2010

联合国秘书长发布《儿童权利公约现状》。

2011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一项新《任择议定书》通过。根据本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能够处理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并开展调查。

2015

索马里和南苏丹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是获得最广泛批准的国际文书,缔约国多达196个。只有美国尚未批准此公约。


关于儿童权利和人权的概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我们的共同人性决定了所有人都拥有同等权利,无论他们身在何方。人人都有不受歧视地享有人权的平等权利。这些权利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


国际人权框架

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从而设定了人权的共同标准。虽然该《宣言》并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但全球各国对于该《宣言》的接受使其具有很重的份量和道义权威,成为所有人的基本准则。任何人,无论其国籍、居住地、性别、民族或族裔、肤色、宗教信仰、语言或其他背景,均应受到平等的尊重。

自那以后,联合国通过了多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条约和协议,其中就包括《儿童权利公约》。这些条约作为框架,用来探讨和实施人权。其中阐述的原则和权利成为缔约国的法律义务。此框架也创立了立法和其他机制,对侵犯人权的政府进行问责。

国际人权框架的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九项核心人权条约: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了解关于这些公约的更多信息。

全球所有国家均认可了上述至少一项公约,许多国家认可了多项。这些条约作为重要工具,约束各政府对尊重、保护及实现其国内人权负责。

了解这一框架对于促进、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至关重要,因为《儿童权利公约》及其权利和义务均为该框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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