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新租赁准则理论与实务》,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技术委员会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4年1月出版。
短期租赁
五、2011年3月联合会议
在2011年3月联合会议[1]中,理事会职员分析了针对《2010年征求意见稿》短期租赁确认豁免提议的反馈意见,并就短期租赁定义、具体简化方法、选择范围、损益确认模式、列报和披露等提出了修订建议。
(一)反馈意见概述
针对《2010年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短期租赁的反馈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体反馈意见
很多反馈者,包括审计师、报表编报者和行业组织均支持理事会引入短期租赁简化会计处理的提议。这些反馈者指出,简化的会计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轻编报的成本,并提高可操作性。
反馈者尤其支持《2010年征求意见稿》提议的针对出租人的豁免选择,其避免了出租人对短期租赁确认任何资产或负债。但是,大部分反馈者不赞同针对承租人提议豁免选择,主要原因是该简化的会计处理所实现的成本豁免并不充分。事实上,该豁免仅仅是简化了折现的处理,但并未豁免短期租赁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很多反馈者建议,对承租人豁免更有效的方法是允许像出租人一样的选择。此外,有其他反馈者提议,可以通过修订短期租赁定义来改变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可参照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如占使用寿命的一定比例。
还有反馈者注意到,《2010年征求意见稿》提议可基于每一项租赁选择采用的简化方法,因此,主体可对相同的租赁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反馈者建议完善准则,转而规定相关的会计政策选择。
此外,反馈者要求澄清征求意见稿中所说的损益确认模式,“在租赁期内将租赁付款额计入损益”,应采用以下哪种方法来确认:
(1)以直线法为基础;
(2)以系统和合理方法为基础;
(3)在租赁付款额变为应付或应收时。
2.报表使用者反馈意见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简化短期租赁会计处理的提议有不同的看法。部分使用者倾向于《2010年征求意见稿》提议的范围豁免,而另部分使用者则认为不应给予短期租赁确认豁免。
使用者也赞同前述总体反馈意见有关可基于每一项租赁选择简化处理存在的问题。
3.非公众主体反馈意见
私营公司和非营利组织反馈者支持对短期租赁采用简化会计处理,这些规定可以减轻会计处理成本。然而,很多反馈者认为,这些规定,特别是承租人对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在平衡成本效益方面做得不够。
(二)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
对于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理事会职员提出了三种修订方法:
方法1:保留征求意见稿对短期租赁的简化处理;
方法2:统一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简化方法;
方法3:删除短期租赁确认豁免。
1.方法1:保留征求意见稿的简化方法
根据方法1,出租人可选择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短期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也不终止确认标的资产的任何部分。承租人可选择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以未折现金额计量。
方法1的支持者指出,对于出租人,租赁的短期性质可能使确认的租赁资产和负债相对于其资产负债表而言不重大。
方法1的支持者指出,对于承租人,由于短期租赁的定义为12个月或更短的租赁期,导致使用权资产和负债的折现影响不太可能是重要的。例如,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对于正常账期不超过约一年,在日常业务中与客户或供应商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不要求进行折现[ASC 835 para.835-30-15-3a]。同时,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如果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要,准备的金额应是履行义务预期所需支出的现值[IAS 37 para.45]。而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重要的不需要折现。这些反馈者赞同,鉴于短期租赁的短期性质,也不应要求折现。
反对方法1的主要理由是:
(1)该简化处理没有为承租人提供足够的豁免以减轻其成本负担;
(2)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未协调一致;
(3)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不应提供短期租赁确认豁免。
2.方法2:统一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简化方法
方法2支持《2010年征求意见稿》提议的出租人简化方法,并允许承租人也采用与出租人对称的方法,从而统一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简化方法。方法2实际上与原经营租赁的处理一致。
除与方法1相同的理由外,方法2的支持者还认为,方法1的简化方法不足以解决编报者的编制成本问题。他们认为,应用新租赁准则的最大成本和复杂性并非来自于折现,而是来自于获得应用新租赁准则所需的信息。因此,方法1的支持者质疑《2010年征求意见稿》对出租人的短期租赁确认豁免,是否为财务报表编报者提供了真正的成本豁免,并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了实际收益,尤其是短期租赁的折现影响原本就不重要。
反对方法2的理由与之前讨论意见类似。首先,短期租赁也可能产生重要的资产和负债,如果承租人不确认,则不能如实反映短期租赁。其次,短期租赁的范围豁免将引入一项随意的标准,故不应提供任何豁免。此外,方法2也未向使用者提供对未来12个月潜在现金流量决策有用的信息。反对方法2的意见也认为,现有的重要性原则足以减轻短期租赁的成本问题。
3.方法3:删除短期租赁确认豁免
根据方法3,应删除短期租赁的概念,所有租赁均应适用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但须遵守重要性原则。租赁不应以租赁期长短来区分,租赁期长短也不应决定其会计处理。
支持方法3的主要理由是,为短期租赁提供豁免没有概念基础支撑,并认为按新租赁准则对短期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并且,根据重要性原则足以为短期租赁提供豁免,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编报成本。
相反,反对方法3主要理由是按照新租赁准则对短期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4.职员建议
综合三种方法的分析,大部分理事会职员认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短期租赁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大部分理事会职员建议采用方法2,即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可以选择以与当前经营租赁一致的方式对短期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其他理事会职员建议采用方法1,该方法能够向使用者提供有关未来12个月现金流量决策有用的信息。
(三)短期租赁的定义
在2011年2月的联合会议中,双方理事会对《2010年征求意见稿》中基于“最长可能租赁期”的租赁期定义进行了修订。修订的租赁期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租赁标的资产合同约定的不可撤销期限,以及存在重大经济激励促使主体将行展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所涵盖的期间。
鉴于租赁期定义的修订,在本次议题中,理事会职员对短期租赁提出了两个修订的定义。
定义1:不与新修订的租赁期定义一致,仍然以《2010年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为基础,将短期租赁定义修订为,在租赁期开始日,最长可能期限(包括任何续租选择权)约为12个月或更短的租赁。
定义2:与新修订的租赁期定义一致,将短期租赁定义修订为,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为12个月或更短的租赁。
除上述两个定义外,理事会职员也考虑了前期反馈意见中曾提到的替代方案:参照相关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来定义短期租赁。但是,理事会职员不赞同该方法来定义短期租赁,主要理由是:
(1)可能造成主体自身、行业自身和不同行业之间对租赁合同的处理不一致。例如,若将使用寿命的10%作为短期租赁的门槛,对于使用寿命为35年的办公室租赁,3年租赁期满足短期租赁定义;但对于同一办公室,4年租赁期却不满足短期租赁定义。
(2)可能导致使用寿命长和价值较高的标的资产租赁可以采用简化处理,但使用寿命短和低价值标的资产租赁却可能无法采用简化处理。例如,仍然将使用寿命的10%作为短期租赁的门槛,对于使用寿命为35年的办公室租赁,3年租赁期满足短期租赁定义;但是,对于使用寿命为3年的复印机租赁,6个月租赁期却不满足短期租赁定义。
理事会职员通过以下示例,进一步分析了定义1和定义2的应用。
示例2-7-2
租赁合同包含364天的不可撤销租赁期,同时包含在未来9年可以市场价格行权的1年续租选择权。
定义1的分析
在定义1下,短期租赁定义与修订后租赁期定义没有联系。因此,不需要评估是否具有“重大经济激励”来确定租赁期是否包括续租选择权涵盖期间。定义1的租赁期默认包括任何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这可能导致短期租赁的范围相对更小。
在定义1下,本示例的租赁不作为短期租赁,因为其最长可能期限为10年。理事会职员也指出,虽然本示例的租赁不是短期租赁,但其修订后的租赁期只有364天,因为没有重大经济激励(行权价为市场价格)来促使行使选择权。此外,在定义1下,对短期租赁的初始和后续评估均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定义2的分析
在定义2下,短期租赁定义与修订后租赁期定义存在联系。续租选择权仅在存在“重大经济激励”促使行权时才会纳入租赁期。因此,短期租赁的租赁期与修订后租赁期相同,这可能导致短期租赁的范围相对更广。
在定义2下,如果确定没有重大经济激励,则本示例的租赁期为364天,满足短期租赁定义。
综上分析,理事会职员建议采用定义1,不将短期租赁定义与修订后租赁期定义联系起来,而是与《2010年征求意见稿》的短期租赁定义保持一致。
理事会职员承认,定义1可能导致短期租赁的范围相对更小。但是,理事会职员认为,定义2可能通过对经济激励的评估,为主体创造更多构建交易的机会,从而避免将租赁资产和负债资本化。此外,理事会职员认为定义1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如何选择简化方法
如果理事会对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选择方法1或方法2,那么理事会必须决定一个主体如何选择适用简化方法,理事会职员提出了如下方法:
方法3:基于每一项租赁选择。即保留《2010年征求意见稿》的提议。
方法4:作为一项会计政策的选择。即基于主体整体作为一项会计政策选择,可选择短期租赁简化方法。
方法5:不是作为一种选择,而是作为一项要求,即短期租赁指南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所有主体的所有短期租赁。
方法3的支持者认为,应在逐个租赁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因为短期租赁的性质应根据该租赁特有的单独情况进行评估。
方法4的支持者认为,主体对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短期租赁应以相同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主体应按整体作为会计政策选择对短期租赁简化方法。
方法5的支持者认为,如果符合短期租赁定义,就应强制要求适用短期租赁简化方法,不应有选择,这可以增强主体内部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可比性。方法5的反对者认为,强制要求可能不必要的限制了不希望使用短期租赁简化方法的主体。
综合以上各方法的优缺点,理事会职员建议采用方法4。理事会职员认为,与方法3相比,方法4可以改进短期租赁简化方法,不同主体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更具可比性,从而增加了短期租赁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理事会职员也指出,如果理事会选择短期租赁会计处理的方法2(统一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简化方法),则方法4将同时适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
(五)短期租赁损益确认模式
针对《2010年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要求澄清短期租赁简化方法的损益确认模式,即“在租赁期内将租赁付款额计入损益”具体应采用哪种方法来确认。为此,理事会职员提出了解决该问题两种方法:
方法6:直接保留征求意见稿中的说法不做澄清。
方法7:采用原准则下经营租赁的处理来澄清短期租赁简化方法的损益确认模式。即租赁付款额应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确认为损益,除非有其他系统合理的基础更能代表标的资产的使用模式。
理事会职员建议采用方法7,其真正解决了反馈者对损益确认模式的担忧,并澄清允许以直线法或其他更具代表性的损益确认模式。
(六)短期租赁列报方式
在2011年3月的会议[2]中,理事会职员还讨论短期租赁的列报方式。由于《2010年征求意见稿》并未具体说明短期租赁如何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报,根据反馈意见,本次会议讨论了该议题。
1.短期租赁在损益表中的列报
对于短期租赁在损益表中的列报,理事会职员提出了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1:将短期租赁损益列报为摊销费用(承租人)或租赁收益(出租人)。
方法2:按照经营租赁的处理,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短期租赁损益均列报为租赁收益/费用。
此外,理事会职员还考虑了第三种方法,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短期租赁损益列报为利息收入/费用。但理事会职员否决了该方法,主要理由是:
(1)货币时间价值对于短期租赁是不重要的,将其损益列报为利息收益/费用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该信息不具有决策有用性;
(2)与前述短期租赁损益确认模式不一致;
(3)该列报方式,将对美国政府合同下的短期租赁的影响重大,显著减少此类合同的收益和现金流量。
方法1的支持者认为,短期租赁在损益表的列报基本原则应当为,从概念上讲,承租人持有一项使用权资产,出租人持有收取租赁付款额的权利,虽然在简化方法下该资产可能未确认。因此,将承租人短期租赁的费用列报为资产摊销费用是适当的。此外,这将增强不同公司之间的可比性。例如,无论租赁是否作为短期租赁简化处理,所有租赁摊销费用都在如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指标中扣除。方法1的反对者则认为,既然对短期租赁采用简化处理,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则列报为摊销费用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
方法2的支持者认为,如果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不确认短期租赁的资产和负债,则短期租赁应采用与其他待执行合同一致列报,并应与其他确认摊销费用、利息费用/收益的租赁合同分别列报和披露。方法2的反对者大多因可比性问题而反对该方法。
综上分析,理事会职员建议采用方法2,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短期租赁损益均列报为租赁收益或租赁费用。
2.短期租赁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理事会职员建议将短期租赁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理事会职员曾考虑是否将短期租赁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融资活动现金流量列报。因为对短期租赁采用简化方法时,资产负债表中不会确认任何金融资产或负债。此外,理事会职员认为,将短期租赁现金流量列报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上述在损益表的列报提议一致,也与原准则下对经营租赁的处理一致。
六、2011年6月联合会议
在2011年6月联合会议会[3]中,理事会职员分析了在2011年3月会议中提出的短期租赁三种简化方法的优缺点,并就是否扩大短期租赁定义进行了分析。
(一)短期租赁简化方法的优缺点
对于承租人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本次会议仍然考虑了2011年3月会议(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所提出的三种会计处理方法,并进一步分析了三种方法的优缺点。
1.方法1的优缺点
方法1是保留《2010年征求意见稿》的简化方法,即出租人不需要确认短期租赁相关资产和负债,承租人需要确认短期租赁相关资产和负债,只是不需要折现处理。
方法1的主要优点为:
(1)可以减轻承租人采用“使用权模型”的成本负担(不必折现);
(2)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符合新租赁准则的目标,且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关于承租人短期租赁潜在未来现金流量决策有用的信息。
方法1的主要缺点为:
(1)并未显著减轻承租人的成本负担;
(2)要求承租人根据随意的、规则性的界线对不同租赁进行不同处理;
(3)方法1实质上为租赁创造了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从而增加了租赁准则的复杂性。
2.方法2的优缺点
方法2是统一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简化方法,即承租人和出租人均采用原经营租赁的方法,不需要确认短期租赁相关资产和负债。
理事会职员指出,该方法对于承租人最大的成本豁免来源于不需要追踪和识别合同以确定
(1)合同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以及
(2)是否需要将捆绑服务合同进行拆分。
方法2的主要优点为:
(1)可以显著减轻短期租赁的成本负担;
(2)与《2010年征求意见稿》提议相比,更加简化了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
方法2的主要缺点为:
(1)对特定租赁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可能创造构建租赁合同的机会;
(2)未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承租人短期租赁潜在现金流量决策有用的信息;
(3)实质上为租赁创造了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从而增加了租赁准则的复杂性。
3.方法3的优缺点
方法3是不对短期租赁单独提供范围豁免。
方法3的主要优点为:
(1)对短期租赁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可以为承租人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且符合新租赁准则的目标;
(2)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避免了采用随意的、规则性的界线来分割和定义短期租赁;
(3)通过统一承租人租赁的会计处理,降低了新租赁准则的复杂性。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遵循重要性原则,如果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承租人无需单独确定租赁是否符合短期租赁的定义。
方法3的主要缺点:
(1)未对承租人提供实质的成本豁免,也未充分考虑编报者和审计师的反馈意见;
(2)可能导致重要性原则应用的不确定性,包括对于不重要租赁应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在对承租人采用单一的使用权模型的决议下,承租人需要同时考虑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的重要性等,从而无法确定方法3的会计处理是否可能较方法1和方法2带来更大的成本负担。
综上分析,理事会职员对上述方法2和方法3中应采用哪种方法未达成统一意见。
(二)短期租赁的定义
在本次会议中,理事会职员再次确定了短期租赁的定义,即采用2011年3月联合会议中提议的定义1: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最长可能期限(包括任何续租选择权)约为12个月或更短的租赁。
在上述短期租赁定义下,理事会职员讨论了进一步扩大定义或缩小定义两种方法。
1.扩大定义
理事会职员认为,如果理事会决定扩大短期租赁定义,最可能扩大短期租赁定义的方法是,允许期限少于一个经营周期的租赁适用简化方法,一个经营周期的具体时间可能是少于三年,也可能是少于五年。但是,这需要同时扩大短期租赁的定义,包括删除对续租选择权的考虑,或者与理事会在2011年2月修订后的租赁期定义一致。
扩大短期租赁定义的主要优点是,可以进一步减轻编报成本,更多的租赁合同,包括某些长期租赁合同将可以简化处理。
扩大短期租赁定义的主要缺点是,进一步提高了承租人构建租赁合同的机会,承租人可以更容易地签订一系列重复的短期租赁合同,而不是签订一项长期合同来避免按照承租人会计处理。此外,更多租赁合同将无法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未来潜在现金流量决策有用的信息。
2.缩小定义
理事会职员认为,如果理事会决定缩小短期租赁定义,则可能考虑几种方法:
(1)进一步将定义的期限缩短到12个月以下,如9个月或6个月,或缩短到“不重大”或“不重要”等范围;
(2)限制某些特定情况适用简化方法,如不适用于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售后租回交易等情况;
(3)基于原则导向适用简化方法,澄清仅当单独合同,或实质上应视为单独合同的多个合同,满足交易实质为少于12个月(或9个月等)的租赁,从而属于短期租赁性质,才能适用简化方法。
缩小短期租赁定义的主要优点为:
(1)降低承租人构建租赁合同的机会;
(2)符合短期租赁条件的租赁将减少,更符合新租赁准则的目标;
(3)为使用者提供更多关于承租人未来潜在现金流量决策有用的信息。
缩小短期租赁定义的主要缺点为:
(1)减少了短期租赁的成本豁免;
(2)增加了新租赁准则的复杂性,并使短期租赁定义过于狭窄。承租人需要考虑更加广泛的事项,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综上分析,理事会职员未就上述方法达成一致意见。
3.出租人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2011年3月联合会议上,理事会初步决议允许出租人对短期租赁采用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自初步决定以来,理事会职员认为没有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初步决议是不恰当的。但是,理事会职员注意到,使用权模式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尚待理事会决定,它将影响出租人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如果理事会决定采用与原准则类似的出租人会计处理,则没有必要再单独允许出租人采用短期租赁简化方法。
七、2011年7月联合会议
在2011年6月联合会议[4]上,理事会暂时决定,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无需确认租赁资产或租赁负债。该决议直接影响着后续的披露要求,在本次会议中,理事会职员讨论了以下三种承租人对短期租赁的披露方法:
(1)方法1:在截至报告日的到期分析中披露短期租赁合同的承诺金额。
(2)方法2:披露短期租赁的当年费用,同时,当存在表明短期租赁活动与当期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或预期时,要求进行定性分析。
(3)方法3:将短期租赁从租赁披露要求中排除。
(一)方法1:披露短期租赁的承诺金额
方法1要求在截至报告日的到期分析中披露短期租赁合同的承诺金额。理事会职员认为,方法1与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但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可能需要增加额外的披露。由于理事会已暂时决定对短期租赁不确认租赁负债,租赁负债的日常账务核算不会反映短期租赁的承诺金额,方法1将增加承租人的披露成本。
(二)方法2:披露短期租赁当年费用及定性分析
理事会职员认为,短期租赁的当年费用通常可以反映下一年短期租赁的现金流出情况。理事会职员承认,某些主体按性质对短期租赁费用进行分类归集可能产生一定成本,这是由于其对各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费用核算设置造成的。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主体对短期租赁的承诺或计划,主体的费用可能无法反映下一年的现金流量,因此,如果存在短期租赁活动变化的情况或预期,建议对此进行定性分析。
(三)方法3:将短期租赁从租赁披露要求中排除
方法3将短期租赁从租赁披露要求中排除,即不再需要对短期租赁进行单独披露。该方法将使报告编报者从披露要求中获得最大的成本豁免。
部分编报者认为,既然对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都采用了简化方法,这样的理念也应延续到披露中。理事会职员认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希望了解租赁的所有影响,包括短期租赁。因此,大部分理事会职员不建议采用方法3,尽管出于成本效益原因,有少部分人支持方法3。
(四)职员分析
理事会职员就方法1和方法2调研了大量的财务报表编报者,从成本角度,编报者反馈报告费用(方法2)将是两种选择中成本较低的一种。大部分理事会职员也建议采用方法2,他们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报告本年度短期租赁费用的金额比报告截至日短期租赁合同下的承诺金额,更能反映下一年的现金流量(从而反映营运资金需求)。
八、《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短期租赁定义
在《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理事会将短期租赁定义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合同具有最长可能租赁期(包括续租选择权)为12个月或更短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鉴于《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对租赁期的定义中,采用了是否具有“重大经济激励”来确定租赁期是否包含续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期间,而短期租赁将续租选择权直接纳入范围,不需要判断,故《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短期租赁定义与租赁期定义并未完全协调一致。理事会的主要理由是,采用租赁期定义类似的方法来定义短期租赁,可能产生构造交易的机会。如主体可以将实际上可续期10年或更多的租赁合同,拆分为一系列1年期的合同。此外,按租赁期定义来确定短期租赁,需要更多判断,从而增加了短期租赁确认豁免的复杂性。
(二)关于短期租赁简化方法
《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短期租赁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
《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提议,作为一项会计政策,承租人可选择对短期租赁不按承租人一般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相反,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确认为损益。
《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提议,作为一项会计政策,出租人可选择对短期租赁不按出租人一般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相反,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或其他系统方法将租赁付款额确认为损益,如果其他系统方法更能反映从标的资产赚取收益的模式。
《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强调,对短期租赁的会计政策选择应基于使用权相关标的资产的类别作出。如果对短期租赁选择上述简化处理,应披露该事实。
在《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理事会并未采纳之前扩大租赁定义到一个经营周期(3年或5年)的提议,主要理由是2年或3年以上的租赁很可能产生具有重要性的资产和负债,且不符合新租赁准则提高租赁活动透明度的目标。
(三)关于短期租赁的披露
《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为单独对短期租赁规定披露要求,仅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总额披露要求中提到,出租人需要披露短期租赁的收益,承租人需要披露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因此,《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实质上并未要求对短期租赁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包括之前会议讨论的短期租赁承诺金额、租赁活动变化时的定性分析等。
九、2014年3月联合会议
在2014年3月联合会议[5]中,理事会职员分析了针对《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短期租赁确认豁免的主要反馈意见,讨论了是否需要扩大短期租赁范围及具体方法,并建议针对短期租赁单独提供披露要求。
(一)反馈意见概述
很多反馈者支持针对短期租赁提供确认和计量豁免。支持者认为,该豁免是一种实用的方式,可以帮助承租人降低成本,同时为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
但是,很多其他反馈者认为,该豁免并未为编报者提供足够的成本豁免,特别是对低价值资产租赁。这些反馈者指出,租赁租为12个月或更短的租赁很少见,并提供了很多具有更长的最长可能期限的低价值资产租赁案例。
部分反馈者建议扩大短期租赁确认豁免范围,可将短期租赁的界限扩大到18个月到5年不等。部分反馈者建议短期租赁的定义应与《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的租赁期定义保持一致,即不可撤销租赁期加上具有重大经济激励行使的选择权涵盖的期间,使用相同的定义对承租人是有益的。
其他反馈者建议,短期的定义应取决于标的资产的经济寿命(例如,短期租赁的租赁期小于标的资产经济寿命的5%),或承租人的经营周期(例如,短期租赁的租赁期少于一个经营周期)。
最后,部分反馈者也反对提供短期租赁确认豁免处理,主要理由是,提供短期租赁信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且豁免可能创造建构交易的机会。
针对短期租赁披露的反馈意见相对较少,特别是对于是否将短期租赁纳入一般质量披露要求存在不同的意见。反对者认为,如果遵循一般质量披露要求,则不符合降低承租人编报成本的初衷。除此之外,有反馈者建议单独披露短期租赁信息,特别是与短期租赁有关的费用确认金额,以弥补因确认和计量豁免导致的信息缺失。
(二)职员分析
1.确认对短期租赁的豁免
理事会职员重申了对《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的短期租赁简化方法,包括应按标的资产类别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允许承租人不对短期租赁适用租赁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等。
2.考虑是否要扩大短期租赁确认豁免范围
根据有关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反馈意见,理事会职员提议考虑两种方法来修订短期租赁的确认和计量豁免,从而为低价值资产租赁提供进一步豁免:
(1)将短期租赁门槛提高到一年以上;或
(2)修订短期租赁定义,与租赁期定义协调一致。
(1)提高短期租赁期限门槛
《2013年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者提到,通过提高短期租赁的期限门槛,可以为低价值资产租赁提供进一步的成本豁免。
理事会职员分析了上述意见,如果将短期租赁期限门槛提高,将会有很多低价值资产租赁被排除。大部分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期在三到五年,若通过该方法达到扩大豁免范围的目的,则短期租赁期限的上限至少应提高到三年。但是,如此一来,被排除的不仅有低价值资产租赁,也有很多非低价值资产租赁。此外,理事会职员认为,将短期租赁门槛提高到一年以上,可能促使主体改变其租赁活动以实现短期租赁分类;如果将短期租赁门槛保持在一年以内,则类似激励作用就相对有限。因为签订一年和五年的租赁合同存在着显著的经济差异,签订三年和五年的租赁合同经济差异就要小得多。
基于上述原因,理事会职员认为不应将短期租赁期限门槛提高到12个月以上。
(2)修订短期租赁定义
修订短期租赁定义,与租赁期定义协调一致的优点在于,可以解决某些日租、月租和永续租赁因不满足提议的短期租赁定义而被排除的问题。这些租赁很难确定最长可能期限和租赁的终止日期。统一定义有助于提高租赁准则的一致性,主体对于租赁期和短期租赁也只需要进行一次评估。此外,修订短期租赁定义也不会导致任何增量信息的确实。
修改短期租赁定义的缺点在于,与提高短期租赁期限门槛的缺点相同,将短期租赁的定义修订为包括选择权涵盖期间,可能将更多的非低价值资产租赁被排除,特别是那些通常不包括明确的最长租赁期的短期租赁。此外,修订短期租赁定义也可能创造建构交易的机会。但是,理事会职员也注意到,经济上往往会阻碍出租人授予短期租赁,因为缩短租赁期将会增加出租人对剩余资产的风险。
3.明确披露要求
根据反馈意见,理事会职员认为,应单独考虑短期租赁的披露要求,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租赁披露要求都适用于短期租赁。理事会职员建议具体考虑披露以下信息:
(1)定性披露。理事会职员建议,关于租赁的一般定性披露要求中应包括短期租赁,提供该项披露不会增加额外成本。
(2)当期与短期租赁有关的费用金额。理事会职员认为,这一披露将为使用者提供关于短期租赁的有用信息,特别是如果使用者希望估计短期租赁的资产和负债,或对其进行趋势分析。提供该项披露也不会增加额外成本。
十、最终准则主要规定
(一)关于短期租赁定义
最终发布的新租赁准则将短期租赁定义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为12个月或更短期间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IFRS 16 附录一]最终定义直接索引了租赁期概念,与租赁期定义协调一致。根据新租赁准则租赁期定义,在确定短期租赁的租赁期时,需要考虑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相应将续租选择权所涵盖的期间纳入租赁期。对于短期租赁的期限门槛,理事会最终确定为12个月或更短,未采用之前讨论的扩大或缩小定义的意见。此外,最终定义也强调,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二)关于短期租赁简化方法
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可选择对短期租赁采用简化方法,但未对出租人提供该简化方法(没有必要提供)。承租人应基于与使用权相关的标的资产的类别对短期租赁的会计处理作出选择。某一类标的资产是指在主体运营中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一组标的资产[IFRS 16 para.8]。最终,理事会采用了按照标的资产类别,作为一项会计政策选择来采用短期租赁确认豁免的意见,未采用之前讨论的基于每一项租赁来分别选择的意见。
对于短期租赁的具体简化处理方法,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性方法将与租赁相关的租赁付款额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系统性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则承租人应采用该系统性方法[IFRS 16 para.6]。最终,理事会采用了类似于原准则下经营租赁的处理方法,并明确了费用分摊方式可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性方法。
[1] IASB/FASB. IASB/FASB Joint Meeting Week commencing March 14, 2011 IASB Agenda reference 5A/FASB ED Session March 9, 2011 FASB Agenda reference 140. Project: Leases. Topic: Accounting for short-term leases
[2] IASB/FASB. IASB/FASB Joint Meeting Week commencing March 14, 2011 IASB Agenda reference 5B/ FASB Education Session March 9, 2011 FASB Agenda reference 141. Project: Leases. Topic: Supplement: presentation of short-term leases
[3] IASB/FASB. IASB/FASB Meeting Week commencing June 13th, 2011 IASB Agenda reference 2C/FASB Education session for week commencing June 6th, 2011 FASB Agenda reference 183. Project: Leases. Topic: Accounting for short-term leases
[4] IASB/FASB. IASB/FASB Meeting Week commencing 18 July 2011 IASB Agenda reference 5C/ IASB/FASB Education Session Week commencing 11 July 2011 FASB Agenda reference 189. Project: Leases. Topic: Leases Disclosure-Short Term Leases
[5] IASB/FASB. REG FASB/IASB Meeting. March 2014. IASB Agenda ref 3H/ FASB Agenda ref 275. Project: Leases. Paper topic: Lessee accounting: short-term le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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