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充政法工作人员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2023年底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陶某先后认识了张某、王某、杨某、罗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陶某谎称自己系马关县公安局辅警,并告诉张某等人可以介绍他们到公安局当辅警。之后,陶某以当辅警需要先交钱为由,先后向张某、王某、杨某等人收取了服装费、体检费共计12850元。其间,陶某又认识了越南籍妇女罗某,并以帮助罗某办理护照为由,对其实施诈骗,骗取罗某14400元。最终,陶某冒充政法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7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系马关县公安局辅警的事实,以马关县公安局招录辅警需要缴纳服装费、体检费,以及帮助他人办理护照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725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陶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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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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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谢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