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2021年,王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王某某此前还有两次盗窃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从轻从宽情节,遂依法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随案移送的赃物金手镯,发还被害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底线不容挑衅。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勿存侥幸心理,一旦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时刻加强警惕,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财物,避免成为他人抢夺行为的受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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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梅 施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