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27期)

文摘   社会   2024-07-01 10: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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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香港财富管理规模、私募整改“财富管理”字样、《中国家庭服务信托白皮书(2023-2024)》、代书遗嘱、房车析产、股权遗嘱信托、慈善信托、遗产继承,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香港财富管理规模将于三年内问鼎全球首位

近期,瑞银(UBS)首席执行官安思杰(Sergio Ermotti)对世界财富管理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发表见解:香港的财富管理行业正以每年7.6%的稳定速度增长,这一趋势预示着到2027年,其管理的财富总量将超过瑞士,跃居全球第一。与此同时,新加坡以9%的年增长率紧随其后,有望成为全球第三大财富管理中心。

(二)中基协要求私募整改“财富管理”字样及内容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页面新增特别提示,内容如下: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财富管理”等字样或者内容,同时应当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请关注相关机构整改情况。协会官网以“财富”为关键词搜索,共发现有94家存续管理人名称中包含“财富”字样,其中包含“财富管理”字样的管理人25家,包含“财富投资管理”字样的管理人有28家。此次出现特别提示的主要是包含前述两种字样的管理人。这其中有的管理人仅在名称中包含了相关字样,但大多是名称和经营范围都需一并整改


(三)《中国家庭服务信托白皮书(2023-2024)》发布
2024627日,由中建投信托发起、中顺易共同出品、普益标准参与研究的业内首部《中国家庭服务信托白皮书》正式发布。白皮书通过三大篇章、七个章节的论述与研究,系统地梳理了中国家庭的演变路径,创新性的将中产家庭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结构现状、梳理矛盾、精准调研,深挖中国家庭的财富管理需求,并对家庭服务信托的业务模式、系统建设、法律问题、行业实践进行研究,以期为中国家庭提供更全面的财富管理理念,为机构同业提供有价值的展业参考意见。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见证人未见证代书遗嘱的整理过程,该遗嘱就无效吗
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应为立遗嘱人的对外表达和遗嘱内容反馈被立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确认,而不应指立遗嘱人的口述行为、代书人的代书行为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发生。
代书遗嘱见证人最主要的作用是见证立遗嘱人的意愿被转化为遗嘱。尽管在立遗嘱人口述后,见证人没有当场见证代书人将立遗嘱人的谈话内容记录并整理为遗嘱,但立遗嘱人的口述和代书人的记录只是遗嘱订立的准备阶段,是否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决定于最后的意思表示确认阶段,只有在该阶段,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被正式转化为遗嘱。本案中,代书人大林回到律所整理好老王夫妇的谈话内容并将其转化为遗嘱后,向老王夫妇宣读了该遗嘱,立遗嘱人老王夫妇对该遗嘱进行了审阅、修改和确认,见证人大斌、大双见证了这一过程,且在意思表示确认阶段(遗嘱正式形成阶段),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都同时在场,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因此,见证人没有见证代书遗嘱的整理过程,不影响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二)房、车分配:离婚常见的两大析产难题——以北京地区裁判案件为例
本文作者选取北京地区典型案例,对离婚诉讼中长辈对大宗房产出资性质的认定以及机动车与号牌的归属处理两大析产难题做出分析。

裁判实务中主要有将长辈出资性质认定为赠予和借贷两种观点。在将出资性质认定为赠予时,形成了如下主流裁判规则:第一,父母对己方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系借贷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应当认定该出资为赠与。第二,婚前,父母未明确说明购房出资是对小两口双方的赠与,应视为仅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婚后,父母未明确说明购房出资仅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则应当视为系对夫妻双方之赠与,则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情形则应认定为借贷:第一,长辈对于小辈大宗资产的出资有相关证据,包括不限于借贷文书、录音,证明出资是借款,加之资金转移凭证(包括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现金收讫凭证等)。第二,仅有己方子女签字的借条,若无其他证据证明另一方知情、认可债务,司法实践也仅支持长辈与己方孩子成立借贷关系。

此外,实践中主要存在车随号牌一体确权和车与号牌分离确权两种裁判观点,作者亦结合案例对其进行了具体分析。


(三)股权遗嘱信托的法律障碍及破解

股权遗嘱信托横跨遗嘱、公司、信托三个法律部门,需要诸法的协调配合,而当下立法的准备和制度上的设计依然有其不足,对于遗嘱信托仅是原则性的宏观规定,缺少细节处的规则支撑。该文力图分析股权遗嘱信托在落地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在充分依据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构建路径进行探寻并提出建议。

股权遗嘱信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落地适用之障碍如下:第一,股权遗嘱信托生效时间有所争议;第二,股权继承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间存在冲突;第三,股权被收购时股权遗嘱信托的效力不明。

本文作者针对上述难题作出了针对性的回应,旨在破解股权遗嘱信托的法律障碍并促进其机制的完善:首先,应明确股权遗嘱信托于遗嘱生效时生效;其次,应明确受托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指向对象;最后,应明确股权收购后股权遗嘱信托以收购对价为信托财产继续有效。


(四)家族传承为何需要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慈善方式,伴随着信托财产日趋多样化、实现模式和架构高度灵活,正日益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运用。家族传承需要引入慈善,因为设立慈善信托,不仅可以帮助家族进行财富保全与风险隔离,避免家族债务或家族成员纠纷的影响,也可以通过受托人对家族财富进一步投资实现保值增值,更可以通过开展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家族及家族企业的社会价值,传承慈善理念,为家族成员提供更多的精神财富。

在设立慈善信托实现家族传承时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更加丰富的架构设计,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关注信托及相关活动的“慈善目的”,从严要求,以确保其客观地体现公共利益价值,以降低法律风险。此外,尽管慈善信托的监察人具体履行监督职责的标准并不明晰,但为了维护慈善信托的利益,应当明确监察人履行实质监督义务

(五)关于被继承人生前财产转移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被继承人转移或支取,系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财产,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继承人主张构成赠与的,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款项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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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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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薛京律师是国内知名私人财富律师,在这里和大家分享私人财富法律问题、动态、职业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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