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20期)

文摘   社会   2024-05-12 21: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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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全国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香港居民税收优惠、保险继承公证、保险离婚分割、保险金跨境转移,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全国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2024年一季度)》发布

近期,《全国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对2024年一季度全国慈善信托发展态势进行了概括分析。据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全国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峰值达1465.78万元。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进行了慈善信托备案。26家信托公开展了慈善信托业务,13家商业银行开展了慈善信托托管业务。20单慈善信托设置了监察人,律师事务所成为主要选择。

(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颁布

2024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的影响在于可能由此暴露某些特殊的股权/股份/合伙权益安排(譬如股权代持、VIE架构、家族信托持股等)、某些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瑕疵(譬如事实上的中外双重国籍),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潜在法律、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后果。

(三)《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
2024年4月18日,深圳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对在深圳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于在深圳工作的香港居民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磅利好。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浅谈人身保险合同的继承公证

实践中,关于死者遗留的财产继承传承,绝大多数通过公证途径解决。公证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继承公证涉及两种情况: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的理赔保险金继承投保人死亡,变更新的投保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有受益人,由受益人所有并直接领取,无需办理公证。但是,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比较笼统,如指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由继承人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领取保险金。

对于第二种情况,投保人死亡变更投保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具有财产属性,故公证机构应按继承法律关系办理公证。但是注意,新的投保人要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实践中,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比较复杂,有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发生特殊情况,投保人具有豁免功能,即投保人无需继续交纳保费,此种情况下,不变更投保人,保险单效力并不受影响,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享受合同中约定的保障,但是投保人的继承人有权利要求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约定的现金价值。

(二)离婚案件中保险金应当如何分割

离婚时对保险金进行分割,除了要结合在保单分割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夫妻间有无对财产归属的特别约定、保费资金来源、保险性质、购买保险的时间等),还要考虑相应险种是否具有人身属性,以及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因素。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司法裁判案例对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规则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概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依据保险合同已触发保险赔付并实际产生保险金的情况下,应当先行判断保险金是否具有人身属性,进而判断该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保险金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予分割;如保险金被判定为具有投资理财/储蓄性质或者属于替代性收入/收入补偿性质,则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非人身性质的保险金,还需结合投保时间和保费资金来源等来确定保险金归属及分割比例。

(三)大额人身保险离婚分割实务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延迟退休及三胎政策话题的热议,再加上基金、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收益的不稳定,兑付危机倍增等,大额保险产品以其保障及杠杆功能得到越来越多高净值客户的亲睐。本文作者就处理高净值客户离婚案件中实际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自身购买的趸交大额人寿保险,趸交的保险费一般比保单的现金价值高很多,若仅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买保险一方会存在套利空间,对另一方不公平。通过对司法实务案例的检索及分析,发现涉及此类保险离婚时怎么分配的案例较少。期待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够考虑多方因素,考虑让购买保险的一方支付一半保险费等分配方式,从而达成公平。

此外,作者还对夫或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孩子购买的保险能否进行分割以及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保险,保单如何分割等问题的司法裁判观点进行了总结。
(四)人身保险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
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称“八民纪要”)“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中,对保险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阐述。本文作者对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及保险金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

根据《八民纪要》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想继续保有保单,那么投保人需要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或者,如果投保人并不愿意继续持有保单,那么投保人应当采取退保的方式,获得保单现金价值,而保单现金价值自然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八民纪要》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保险金,根据险种的不同决定其归属的差异,具体而言:具备人身属性(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和终身寿的保险金,为个人财产;而年金部分,归为夫妻共有。

(五)谈外汇管制下的保险金跨境转移

受制于外汇管制,包括保险金在内的个人合法财产如何出境是近年来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本文作者以我国外汇管理基本制度为出发点,对保险金跨境转移的几个基本问题予以厘清,旨在推动业界关于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保险金的跨境转移,并非一个“非黑即白”的简单问题。作者总结如下:首先,无论是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均受我国外汇法律制度所管制,仅仅为程度不同。境内外个人依法于境内获得的保险金赔付,均需严格依照我国当前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申请购汇及汇出。其次,保险事故发生在移民前的,保险受益人可以将保险金连同其他财产依据移民转移规则一次性申请分次汇出。但移民前配置保险却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不满足移民转移前提条件。再次,取得境外绿卡的,无权申请继承转移,仅有那些取得外国国籍的,才可以主张继承转移。最后,境外人士虽有权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申请资产转移,但均需依照现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为之。经常项目下,受限于项目内容所限,并非自由转移,即便有例外情形,涉及的保险金类型非常受限;资本项目下的转移,实际上指向了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同样受限。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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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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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薛京律师是国内知名私人财富律师,在这里和大家分享私人财富法律问题、动态、职业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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