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第三十期——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文摘   2024-12-19 19:31   北京  


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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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间集资的活跃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促进社会资金融通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最高刑,并调整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打击,关乎着保障公众资金安全与金融秩序、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与金融创新两种价值的平衡。如何寻找两种价值的最大公约数,需要严格把握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动用刑事手段介入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为部分民间融资活动保留一定的合法化空间。


本期看点:


王霖、孙伟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泛化的纠偏》

李冠煜:《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别从宽制度的功能界分》

胡宗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范目的与规制范围》

郭栋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性”之行刑认定的区分——以非法性的形式和实质认定为视角》

董文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罪标准的重构》

邹玉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二元标准”的问题与出路》

肖怡、赵时仑:《虚拟币交易型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刘静坤:《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证明规则——以证据端口理论为基础的分析》


补充知网文章:


彭新林、杨清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的定位革新与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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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陈冰

编辑 | 许华萍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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