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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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间集资的活跃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促进社会资金融通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并调整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打击,关乎着保障公众资金安全与金融秩序、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与金融创新两种价值的平衡。如何寻找两种价值的“最大公约数”,需要严格把握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动用刑事手段介入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为部分民间融资活动保留一定的合法化空间。
本期看点:
●郭栋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性”之行刑认定的区分——以非法性的形式和实质认定为视角》
●邹玉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二元标准”的问题与出路》
●肖怡、赵时仑:《虚拟币交易型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刘静坤:《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证明规则——以证据端口理论为基础的分析》
补充知网文章:
●彭新林、杨清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的定位革新与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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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陈冰
编辑 | 许华萍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