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自 全行审批人论坛 原作者:木沐
在纷繁复杂的信贷实践之域,存在着这样一类别具一格的抵押物,它们宛如游离于传统动产与不动产范畴之外的独特星辰,被赋予了 “权利抵押” 之名。矿业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碳排放权等,皆位列其中,它们既是信贷领域创新的闪光点,亦如潜藏于暗处的礁石,为金融交易带来机遇与挑战。
权利抵押,作为保障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恰似一座桥梁,连接着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此模式下,债务人或第三人无需转移财产占有,只需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便筑起了债务履行的保障防线。当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依法拥有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现实的金融舞台上,权利抵押在企业融资、项目贷款等重要场景中,正扮演着愈发关键的角色,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信贷业务的发展。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剖析授信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矿业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碳排放权这四类特殊抵押物的关注要点,揭开其中信贷法律风险的神秘面纱。
一、矿业权:法律风险的警示之钟
(一)典型案例分享:法律裁决的深刻启示
(2016)最高法民终 605 号案例 —— 登记缺失的沉重代价: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的采矿权抵押合同,本应是债务保障的有力工具,然而,却因未在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这一疏忽,陷入了法律的困境。法院那公正而严肃的裁决,如同一记警钟,敲响在信贷从业者的耳边。它明确指出,采矿权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抵押形式,依法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经之路。未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抵押权便如无根之木,无法成立。此案例犹如一盏明灯,深刻地凸显了矿业权抵押依法登记的绝对必要性,为我们在信贷实践中敲响了警钟。
(2018)最高法民终 292 号案例 —— 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悲剧:A 公司以采矿权为 C 公司向 B 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顺利办理了登记手续,这本是值得欣慰之事。然而,命运却在此处设下了陷阱。采矿权到期后,A 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续期,如同守护宝藏的卫士失职,致使采矿权如泡沫般消逝。法院的判决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无情,它清晰地告诉我们,抵押权与抵押物唇齿相依,抵押物一旦灭失,抵押权亦如大厦倾颓,不复存在。这一案例就像一部生动的教材,深刻阐释了矿业权抵押权在采矿权灭失后的惨痛法律后果,让我们对这一潜在风险有了刻骨铭心的认识。
(二)矿业权抵押的法律风险:风险防控的关键维度
抵押权生效条件 —— 法律之锁的关键钥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无疑是矿业权抵押权生效的黄金法则。它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必将给予坚定支持。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便是这一法律规定中至关重要的登记环节。由此可见,抵押合同与登记手续,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同开启矿业权抵押权生效之门的两把关键钥匙,共同铸就了这一法律关系的坚实基石。
抵押期限 —— 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矿业权抵押期限,犹如一把悬于信贷业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着金融安全。它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绝不应超过矿业权有效期。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结果如同一面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矿业权期限届满时抵押权灭失的残酷现实。当采矿权到期,矿业权抵押人若未能及时办理续期,便如同在金融安全的堤坝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必将导致采矿权的灭失,进而使抵押权化为泡影。在此严峻形势下,商业银行肩负着守护金融安全的神圣使命,必须如忠诚的卫士般,时刻保持警惕,履行好提示义务,确保矿业权之抵押权不受这一潜在威胁的侵蚀,为信贷业务筑牢安全防线。
二、林权:山林间隐藏的风险谜题
(一)典型案例分享:司法实践中的林权抵押画卷
福建省大田县林权抵押案例 —— 法律保障下的债权曙光:在大田县那郁郁葱葱的山林之间,陈某与大田邮储银行之间的信贷故事徐徐展开。陈某以其位于大田县太华镇那广袤的 497 亩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开启了融资之旅。然而,贷款发放后的逾期还款问题,如一片乌云笼罩在这笔交易之上。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如同一束穿透乌云的阳光,法院最终的判决,赋予了银行以林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通过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的成功执行,这一案例宛如一幅绚丽的画卷,生动展现了司法力量在保障债权实现过程中的强大作用,为林权抵押业务注入了坚定的信心。
海南省乐东县槟榔树林权抵押案例 —— 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映照:在乐东县那摇曳生姿的槟榔林中,黎兆宜、吴行桂夫妻怀揣着扩大再生产的梦想,向乐东南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海南永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挺身而出为其担保。三方共同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将 215 亩槟榔树林权作为抵押物卷入了这场经济风云。然而,借款纠纷的风暴不期而至,担保公司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经过一审、二审的漫长法律征程,法院最终判决黎兆宜、吴行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强制执行其槟榔树林权。这一案例恰似一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林权抵押在复杂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界定,让我们对其中的风险与责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为我们在林权抵押业务中敲响了警钟。
(二)林权抵押的法律风险:穿越迷雾的风险洞察
程序合规 —— 守护林权抵押的坚固盾牌:在林权抵押的复杂领域中,程序合规是我们必须坚守的首要防线,如同守护宝藏的坚固盾牌。当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抵押时,一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它们如同两把守护公平与正义的利剑,捍卫着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是合规的重要指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则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为其保驾护航;而共有林权抵押时,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更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关键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让我们在林权抵押的法律迷宫中迷失方向,陷入无尽的风险漩涡。
可变现性 —— 评估风险的核心视角:林木,作为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在林权抵押的情境下,其价值实现却充满了变数。鉴于林木价值往往颇为可观,我们建议在接受林权抵押时,将林地使用权及其上林木一并纳入抵押范围,这就像将珍贵的珠宝镶嵌在坚固的底座上,增强了抵押物的整体稳定性。同时,对于抵押林地使用权的性质,我们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论证,犹如探险家在未知的领域中寻找宝藏。尤其是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在抵押前除了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决策通过外,还需审慎考量其集体土地性质,这一过程就像在荆棘密布的道路上艰难前行,要充分衡量和分析其抵押权变现的可能性。此外,对于林木一并抵押的情况,政府采伐政策就像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对抵押物的变卖、拍卖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如经验丰富的航海者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中航行一般,充分评估因政府采伐限额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等风险,而后再谨慎决定是否踏入这片充满风险与机遇的领域。
抵押价值 —— 价值评估的审慎考量:与传统不动产评估相比,林权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宛如一座正在建设中的大厦,虽有框架却仍有诸多漏洞。在接受林权抵押时,我们就像在迷雾中前行的旅人,必须审慎选择那些规范、专业的评估机构,这是我们迈出的关键且坚实的第一步。然而,这仅仅是开始,我们还需在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值基础上,如考古学家挖掘珍贵文物般,通过实地勘察、深入了解市场价值等多种方式,对评估价值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进行抽丝剥茧般的探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合理确定抵押价值及借款金额,最大程度地防范因林权价值失实而带来的债权难以全面实现的风险,为我们的信贷业务穿上坚固的 “铠甲”,抵御可能出现的风险冲击。
风险保障与转移 —— 抵御自然灾害的避风港湾:林木抵押,总是与自然灾害的威胁如影随形,仿佛航行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上的船只,随时可能遭遇狂风暴雨。针对这一特性,我们必须要求抵押人及时办理银行作为受益人的森林火险、病虫害险等针对林农风险较高的险种,保险期要如同一座坚固的堤坝,全面覆盖抵押期间的每一个风险时段。并且,将银行设置为第一保险受益人,这是我们在风险海洋中的 “救生圈”。同时,我们要像警惕的哨兵一样,密切关注抵押林木的出险情况,一旦保险理赔的曙光出现,就要迅速行动,要求将保险金提前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一关键事项,为我们的信贷业务打造一个安全可靠、能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避风港湾。三、海域使用权:司法案例与风险剖析的海洋之章
(一)典型案例分享:浙商与庄吉船业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的法律风云
在庄吉船业等公司艰难的重整风云之中,一场债务纠纷的巨浪在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庄吉船业之间掀起。庄吉船业在其发展历程中,曾以海域使用权作为关键 “筹码” 向温州中行借款,随后这一债权如接力棒般转让至浙商公司。然而,风云突变,庄吉船业未能履行偿债之责,浙商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毅然踏上了法律诉讼的征程,诉求确认其对庄吉船业的债权及担保物权,这一行动犹如在波涛汹涌的商海之中抛下了法律的 “定海神针”。
此案例蕴含的关键法律点,如同海洋中的灯塔,为我们指引方向。《企业破产法》第 16 条宛如一座坚固的法律堤坝,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行为是无效的,这是维护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的基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4 条第 1 款则如一盏明亮的航标灯,在保证期间,若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既可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为债权人在复杂的破产情境下指明了维权之路。值得注意的是,海域使用权抵押权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从物权,与海域使用权的有效存续紧密相连,二者如同鱼水,不可分割,海域使用权的存续状态是抵押权存在的关键前提。
最终,法院的判决如同一把公正的天平,精准地衡量了各方的权益。法院确认了浙商公司的主债权、担保物权以及庄吉园区、庄吉集团的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复杂的重整与破产交织的情境下,暂不作债务清偿给付处理。同时,浙商公司被赋予了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庄吉船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权利。对于海域使用权抵押权,法院明确判定,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批准续期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内,浙商公司依法享有抵押权,其有权从海域使用权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这一判决结果为类似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纠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范例。
(二)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风险:守护海洋权益的法律防线
关注海域抵押权范围:海洋权益界定的法定航线
依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这一规定犹如海上的法定航线,清晰地指引着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实践操作。当海域使用权出租时,承租人必须如忠实的航海者遵循航海图一般,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所确定的面积、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这是保障海域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而在海域使用权及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的出租、抵押活动中,二者存在着紧密的依存关系,如同船与桨,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反之亦然,二者相互联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当然,在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则需遵循特殊规定的指引,犹如在特殊海域需要遵循特殊的航行规则。
关注禁止性条款:不可触碰的海洋法律暗礁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恰似一片布满危险暗礁的海域,警示着我们在海域使用权抵押业务中哪些是绝对不可触碰的红线。其中,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海域使用权,就像没有明确归属的海上宝藏,隐藏着无尽的纠纷与风险,任何涉及此类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抵押行为都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同船只触礁般危险;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用海行为,如同破坏海洋生态平衡的风暴,严重扰乱了海洋经济的正常秩序,这种情况下的海域使用权不能用于出租、抵押;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海域使用权,因其涉及国家战略资源和特殊的行业管理要求,也被严格限制在特定的框架内,不能随意进行出租、抵押操作;此外,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基于专业判断和管理需要认为某些海域使用权不能出租、抵押,这也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规定。这些禁止性条款,是我们在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业务时必须高度警惕、严格规避的法律暗礁。
完善抵押登记手续:稳固海洋权益的法律锚链
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登记手续,就像在波涛汹涌的海洋中为船只抛下的坚固锚链,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环节。双方当事人应当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如同虔诚的水手遵循古老的航海仪式一般,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过程,犹如在浩瀚的海洋经济画卷上,用法律的笔墨庄重地签下契约,为每一笔海域使用权抵押业务筑牢坚实的法律根基,确保其在复杂多变的海洋经济环境中稳健前行,避免因手续不完善而引发的各种风险和纠纷,如同船只在没有牢固锚链的情况下被海浪肆意冲击。
四、碳排放权:绿色金融中碳排放权抵押的法律风险洞察
(一)典型案例分享:碳排放权抵押 —— 绿色金融与法律交织的新画卷
碳排放权抵押案例,宛如绿色金融领域中一幅幅色彩斑斓却又充满挑战的画卷,它们生动地展现了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创新尝试与潜在风险。在这些案例中,企业将碳排放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这一行为犹如在绿色经济的森林中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是金融创新与环保理念深度融合的大胆实践。然而,当企业因各种复杂因素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不得不请求法院对抵押的碳排放权进行处置,这一系列法律程序如同在曲折的迷宫中寻找出口,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此类案例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它们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激励着市场的活跃与创新,另一方面却如严厉的警钟,警示企业在利用碳排放权进行融资时必须谨小慎微,如同在钢丝上行走,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法律风险的深渊。
此类案例的裁判依据,主要源于《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如同指引方向的北极星和航海图,为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提供了明确且坚实的法律依据,确保每一个裁判结果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平与公正。
在裁判过程中,法院需要从多个关键维度进行审查,犹如经验丰富的工匠精心雕琢艺术品。首先,要对碳排放权抵押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确认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如同检查工匠的资质一般,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一丝瑕疵都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其次,要确保抵押的碳排放权权属清晰,就像确认土地的所有权一样明确,保证其属于抵押人合法所有,且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负担,这是抵押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再者,要认真审查债务履行情况,若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则有权依法请求对抵押的碳排放权进行处置,这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关键环节;并且,依据相关法规确定碳排放权的处置方式,如拍卖、变卖等,同时要保证整个处置过程严格符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则,如同在特定的轨道上行驶列车,不能有丝毫偏差;最后,要确认债权人在处置碳排放权后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受偿的范围和顺序,这是整个法律程序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核心要点。这些裁判要点,如同精密的仪器,细致而准确地衡量着碳排放权抵押业务中的每一个法律环节,确保法律的天平始终保持平衡。
(二)碳排放权抵押的法律风险:绿色金融风险防控的关键视角
关注碳排放权范围:绘制绿色资产的边界蓝图
在碳排放权这一充满活力与挑战的绿色金融新领域中,清晰界定其范围就像绘制一幅精确的地图,为我们的金融探索之旅提供明确的方向指引。“碳排放权” 这一概念,宛如一个神秘而珍贵的宝藏箱,其中包含了碳排放额度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这两颗璀璨的明珠。
“碳排放额度” 是生态环保部门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特殊 “许可证”,这些额度被登记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或试点省市相关系统中,它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特定时期内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是企业排放行为在法律层面的重要依据,如同企业在碳排放领域的 “行动指南”。而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则是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绿色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后,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试点省市相关登记或交易系统中登记的减排量,它是企业积极参与减排行动所获得的绿色荣誉勋章和实际价值体现,代表着企业在绿色发展道路上的积极贡献。准确界定碳排放权的范围,是我们开展碳排放权抵押业务的重要前提,如同航海者依据精确的海图航行,确保我们在绿色金融的海洋中不迷失方向,向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稳步前行。
关注押品应满足的条件:绿色抵押的 “黄金标准”
在接受碳排放权抵质押时,我们必须以近乎苛刻的态度审视押品是否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这些条件就像打造绿色金融城堡的 “黄金标准”。碳排放权必须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包括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和地方性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登记持有权,这是其合法身份的 “身份证”,只有拥有合法身份的碳排放权才能进入绿色抵押的殿堂;权属清晰,拥有合法有效的配额证书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证书等证明材料,这就像城堡需要坚固的基石一样,确保碳排放权的归属明确无误,没有任何争议;未抵质押给他人,保证其 “纯洁性”,如同珍贵的宝石不能有任何瑕疵或被他人占有;未因司法查封、冻结等使权利受限,这是保障碳排放权自由流通和抵押有效性的关键,就像城堡周围不能有敌人围困一样;碳排放权抵质押人应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账户,这是与金融业务对接的 “桥梁”,是实现碳排放权抵押交易的必要通道。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碳排放权,才能成为我们绿色抵押业务中值得信赖的押品,为金融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保驾护航。
关注确权条件:筑牢绿色金融法律大厦的基石
碳排放权抵质押的确权条件,是构建绿色金融法律大厦的基石,必须坚实无比,容不得丝毫动摇。抵质押合同要件须清晰明确,如同建筑大厦的设计蓝图一样精确无误,每一个细节都关乎大厦的稳固。碳排放权抵质押应签订书面抵质押合同,这是双方权益的法律 “契约书”,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关键。合同中要详细明确抵质押的碳排放权的产品代码、名称、碳配额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数量、抵质押担保范围、抵质押权登记安排、抵质押权实现方式以及担保期间碳排放权抵质押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等事项,这些内容就像大厦的钢筋骨架,支撑起整个合同的法律效力,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为双方权益提供坚实保障。同时,明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到期债务的,银行有权就碳排放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这是保障银行作为债权人权益的核心条款。
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抵质押的业务规则以当地规定为准,但在出现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情况时,国家相关规定犹如最高准则,必须遵循。此外,办理抵押登记是确权的关键环节,如同为大厦打下深深的地基。碳排放权配额应通过全国或试点省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办妥抵质押登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试点省市的登记或交易系统中办妥抵质押登记,并取得相应的抵质押登记证明书。在登记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应在登记中明确抵质押人转让、再次抵质押等押品处分行为应征得抵质押权人书面同意。抵质押登记后应对抵质押的碳排放权进行冻结或转至银行账户控制(如银行在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未经银行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交易,这一系列措施如同为大厦安装了坚固的防护门和监控系统,保障碳排放权抵押业务在法律的轨道上安全运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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