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伦理学阅读清单与导读

文摘   2024-08-29 17:0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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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伦理学阅读清单与导读




目录

1

 Part 1:基础阅读(编辑)

  •  1-1 导论(张致远、杜凌翔、任知微)

2

Part 2:专题阅读(专题推荐人)

  • 2-1 规范性理由 (Normative Reasons)(孙逸凡)    

  • 2-2理由与动机(Reason and Motivation)(杜凌翔)   

  • 2-3元伦理学中的建构主义(Metaethical Constructivism)(钟世文)    

  • 2-4 进化揭穿论证(Evolutionary Debunking Arguments)(张子夏)   

  • 2-5 弗雷格-吉奇问题(The Frege-Geach Problem)(张致远)     

  • 2-6 道德拜物教 (Moral Fetishism)(陆晨浩)

针对导读部分,读者如果有任何读不懂的地方,都可以在公众号「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评论区提问,该号编辑会尽力为大家解答。

原文链接:元伦理学阅读清单与导读




Part 1   基础阅读




  1-1 导论 

【编辑导读】

「元伦理学」(meta-ethics)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板块。「元」表示「更高阶」或者「更基本」,元伦理学探讨的就是一些更高阶或者更基本的伦理学问题,它们包括:道德主张和道德建议的地位(status)是怎样的?道德理论和道德原则是在探究一个客观的道德事实,还是仅在提出一个主观的道德方案?我们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去履行我们的道德义务?等等。元伦理学中的问题大致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形而上学」(metaphysics)问题,它会追问「道德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如果道德是客观的,那它是一种自然对象/自然属性吗?如果它不是,那它又是以何种形式存在的、又如何与我们产生关联?它还会追问「道德是绝对还是相对的?」「是否有独立于所有社会的道德准则?」等等。总之,形而上学问题直接关心道德的本质。

第二类是「认识论」(epistemology)问题。这类问题关注的是人们获得道德知识(如果它们的确是客观的话)的途径。很多人都会认为,我们大多数关于自然的知识都是通过感觉经验获得的,这似乎已然变成了一个常识。然而,我们似乎从来没有知觉到过道德事实。那么,我们关于道德事实的知识究竟是怎样获得的呢?这就是元伦理学中的一类典型的认识论问题。

第三类元伦理学的问题可以被视为语言哲学(philosophy of language)问题。从语言哲学的视角出发,哲学家们会问:当我们在做道德判断的时候,我们的语词究竟是描述性的还是表达性的?我们到底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还是在表达一种情绪?

还有第四类问题,心灵哲学(philosophy of mind)问题。一个典型的心灵哲学问题是:当我们在做道德判断时,我们的心理活动到底是一种「认知性」(cognitive)的活动,还是一种「意愿性」(conative)的活动?比如,当我做出「杀人是错的」这一道德判断时,我的心灵到底是形成了「杀人是错的」这一信念,还是形成了对杀人的厌恶这种情绪?总的来说,元伦理学是对伦理学的各种研究对象(如道德对错)之本质的哲学反思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元伦理学及其理论,我们在导论部分选取了四本导论专著、三本指南手册和一本理论专著首先是四本导论专著。Fisher(2014)和Chrisman(2023)以简明精炼为主要特色,语言晓畅易懂,非常适合对元伦理学了解不多的入门级选手。Van Roojen(2015)长于全面完备,首先介绍了大多数元伦理学流派都旨在处理的核心问题,然后在这些问题的驱动下对该领域的几乎所有主要流派都做了充实的梳理与评述。对于想要对元伦理学的整个版图有清晰把握的读者,这本导论不容错过。至于Miller(2013),这本书与其说是带领读者了解元伦理学的概貌,不如说是展示了作者对元伦理学中的一些经典问题的研究。它尤为关注论证的细节和深度,但在覆盖的广度上有所欠缺,择取的文献也相对较老,因而忽略了一些当下的前沿话题,适合已经了解元伦理学的基本框架,并对书中讨论的具体问题有兴趣、想要深入探究的读者。

接下来是三本论文集。McPherson and Plunkett(2018)是一本完全关于元伦理学的指南手册,较为全面。作为更广泛的伦理学指南手册的Skorupski (2013) (参见Part 2: Meta-ethics ) 和Miller (ed.) (2024)(参见  Part I: Central Topics in Metaethics)也收录了元伦理学的经典文献,包括开放问题论证(OQA)、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建构主义与错误论等等。

最后是一本理论专著。虽然Shafer-Landau(2003)的最终目标是为道德非自然主义(moral non-naturalism)这个特定立场辩护,但它所采取的辩护策略却让这本书成为进阶读者入门元伦理学的优质读物。具体来说,这本书的辩护策略是防御性的:它不仅驳斥了与非自然主义相竞争的非认知主义、建构主义和自然主义这三大立场,而且还试图回应来自「道德形而上学」(moral metaphysics)、「道德动机」(moral motivation)、「道德理由」(moral reason)和「道德知识」(moral knowledge)这四个方面的对非自然主义的挑战。这样一来,在为道德非自然主义辩护的过程中,Shafer-Landau实际上对元伦理学中相当一部分重要议题都做出了细致的讨论与剖析。因此,不仅对道德非自然主义感兴趣的读者可以从中获益,对其他立场以及一些热点话题,如理由内在主义(reason internalism)、休谟式动机理论(Humean theory of motivation)和随附性(supervenience)等问题感兴趣的读者亦能得其所需。当然,由于本书的成书时间相对较早,一定程度的「过时」不可避免。想了解学界前沿进展的读者还须辅以其他读物。

【推荐文献】

[1] 米勒. 当代元伦理学导论(修订版 [M]. 张鑫毅,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3.

Miller, A. (2014) Contemporary Metaethics: an Introduction. 2nd ed. Hoboken: Wiley.

[2] 罗伊恩. 元伦理学:当代研究导论 [M] . 张鑫毅,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2.

Van Roojen, M.S. (2015) Metaethics: 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 First edition. New York: Routledge, Taylor & Francis Group (Routledge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s to philosophy).

[3] 费希尔. 元伦理学导论 [M].段素革,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3.

Fisher, A. (2014) Metaethics: an introduction. London: Routledge.

[4] Chrisman, M., 2023. What is this thing called metaethics?, Second edition. ed, What is this thing called? Routledge, London New York. 

[5] McPherson, T.C., Plunkett, D., 2018.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metaethics, Routledge handbooks in philosophy. Routledge, Taylor & Francis group, New York (N.Y.).

[6] Skorupski, J. (Ed.), 2013.The Routledge companion to ethics, First published in paperback. ed, Routledge philosophy companions. Routledge, London New York.

[7] Miller, C.B. (Ed.), 2024. The Bloomsbury handbook of ethics, 2nd edition. ed. Bloomsbury Academic, London New York Oxford New Delhi Sydney.

[8] Shafer-Landau, R., 2003. Moral realism: a defence. Clare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art 2   专题阅读 




  2-1 规范性理由

 (Normative Reasons)

 推荐人:孙逸凡

【推荐人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要做出一些行动上的决定。周末应该去哪里玩?这个月应该读些什么书?应该接受哪个学校的offer?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我们希望自己能够做出正确的实践上的决定,从而采取真正合理的行动。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往往都是这样开始的:「我有哪些选项?」「支持或者反对这些选项的理由是什么?」在这里,我们所谈论的「理由」便是(实践意义上的)「规范性理由」(normative reasons)。当然,并非所有的规范性理由都是行动的理由,因为也存在着其他类型的规范性理由,如认识论意义上相信某事的理由。在本篇导读中,我所介绍的内容聚焦于作为行动理由的规范性理由。

规范性的理由是为行动提供辩护(justification)、说明行动的合理性的理由。当元伦理学的学者们讨论规范性理由的时候,Ta 们讨论的并不是我们具有哪些理由去采取哪些行动。相反,Ta 们关心的是规范性理由本身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当代的主流观点认为规范性的理由是「事实」。当「公寓的走廊着火了」这个事态是事实的时候,这构成了一个让我从二楼的房间窗户跳下去逃生的规范性理由。但如果这并不是事实,公寓并没有着火,那么显然我就没有相应的理由从房间窗户跳下去。这带来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当某个事实是某人做某事的规范性理由的时候,「是……的理由」这种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否能够进一步地说明这种关系的本质?

Scanlon (1998, 2014) 和 Parfit (2011) 认为「是……的理由」是一种基本的、无法被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规范性的关系。当我们尝试说明这种关系是什么的时候,我们总是不可避免地要援引「理由」这个概念本身,这说明我们无法以不循环的方式来说明规范性的理由关系本身是什么。例如,他们会认为,说一个事实是某人做某事的理由就是说这个事实支持(counts in favor of)某人做某事。而如果我们追问这个事实以什么方式支持某人做某事,那么唯一的答案似乎是「以提供理由的方式」。因此,对于理由关系的解释最终仍要诉诸「理由」这个概念本身。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们能够以不循环的方式来说明理由关系的本质。如果观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谈论的规范性理由,它们似乎总是解释了被理由支持的行动为什么能促进某个事态的实现。「电影院正在上映一部好电影」是我去电影院的理由,而它也解释了「去电影院」这个行动为什么能够促进「我欣赏了一部好电影」这个事态的实现。「巧克力蛋糕很好吃」是我买巧克力蛋糕的理由,而它也解释了「买巧克力蛋糕」这个行动为什么能够促进「我吃到好吃的食物」这个事态的实现。因此,一些学者认为理由关系和解释某个行为为什么能够促进某个事态的实现有关。例如,Schroeder (2007) 注意到被规范性理由支持的行动往往是能够促进行动者某个欲望满足的行动,因此他认为规范性理由实际上是这样一种事实:它解释了为什么某个行动能够促进某个事态的实现,而这个事态是行动者欲求 (desire) 的对象。与Schroeder不同,Finlay并不认为和理由有关的目的一定是行动者欲求的目的。相反,他认为和某个理由有关的目的是什么,取决于我们在谈论这个理由的语境中最明显相关的目的是什么,而这个目的未必是行动者欲望的对象。例如,「小任承诺了要在明天的会议上发言」是小任明天在会议上发言的理由,而这个理由解释了为什么小任在会议上发言这个行为促进了「小任履行自己的承诺」这个目的的实现。在这个情形中,即便小任并不想要履行承诺,甚至非常厌恶履行承诺,我们仍然会认为她有理由在会议上发言。由于我们都希望小任履行自己的承诺,所以在这个语境中最相关的目的是「小任履行自己的承诺」,但这个目的并不一定是小任欲求的对象。

Schroeder 和 Finlay 对于规范性理由之本质的解释都是还原论式的(Reductionist)解释,因为他们都把规范性的理由关系还原为了非规范性的关系。不过,Schroeder认为这种还原只是一种通过后验的方式发现的「综合的真理」(synthetic truth),而Finlay 则认为这种还原是可以通过先验的概念分析发现的「分析的真理」(analytic truth)。

另一种思路则聚焦规范性理由和实践推理 (practical reasoning) 及行动之间的联系。我们探究自己有理由做什么通常是因为我们想要通过实践推理来决定自己如何行动。当我们认识到了自己真正有理由做的事情并按照理由的要求行动的时候,我们进行了恰当的实践推理并采取了真正合理的行动。Setiya (2014) 和 Way (2017) 认为,规范性理由就是好的实践推理的前提。根据这种观点,一个事实是规范性理由的充要条件便是从这个事实出发到采取某个行动的推理是好的推理 (good reasoning)。Kauppinen (2015) 则认为规范性理由的核心角色在于影响我们的行动。他主张规范性理由是这样一种事实:对于这个事实的认识应当让我们在思考相关的行动时更有可能去采取这个行动。Gregory (2016) 尝试通过动机性理由来界定规范性理由。规范性理由是为行动提供辩护的理由,而动机性理由是实际上激发我们去行动的理由。Gregory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联系:规范性理由就是好的动机性理由。

还有一种思路关注的是规范性理由和「应当」(ought)之间的关系。在直觉上,「我有理由做什么」和「我应当做什么」有紧密的关联。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我应当做的事情就是我有最强的规范性理由去做的事情。这种观点通过「规范性理由」来界定「应当」,因此只是说明了什么是「应当」,而并没有说明规范性理由本身是什么。Broome (2013, 2018) 则采取了一个相反的策略,通过「应当」来界定「规范性理由」。他认为规范性理由就是在对于某人应当做某事的解释中扮演了特定解释角色的事实。这样就可以诉诸「应当」来解释规范性理由的本质是什么。

当我们谈论自己有规范性理由做某事时,我们似乎也是在谈论某个行动在规范性的意义上得到了支持。因此,近来Fogal and Risberg (2023) 提出了一种以「支持」来理解规范性理由的方案。他们主张规范性理由是这样一种事实:它解释了为什么某人做某事得到了一定程度规范性的支持 (normative support)他们认为这一方案避免了此前方案的一些困难,并且更好地容纳了我们关于规范性理由的直觉。当然,这一方案是否成功仍有待学界的检验。

【推荐文献】

[1] Broome, J. (2013). Rationality through reasoning. Wiley-Blackwell. (参考 Chapter 4 Reasons)

[2] Broome, J. (2018). Reason fundamentalism and what is wrong with it. In D. Star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reasons and normativity (pp. 297-318).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 Finlay, S. (2014). Confusion of tongues: A theory of normative langua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 Fogal, D., & Risberg, O. (2023). ‘Explaining normative reasons’, Noûs, 57(1), 51-80.

[5] Gregory, A. (2016). ‘Normative reasons as good bases’, Philosophical Studies, 173(9), 2291-2310.

[6] Kauppinen, A.(2015). ‘Favoring’, Philosophical Studies, 172(7), 1953-1971.

[7] Parfit, D. (2011). On what matters, Vol. 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See Chapter 1 Normative Concepts)

[8] Scanlon, T. (1998).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参考chapter 1 Reasons)

[9] Scanlon, T. M. (2014). Being realistic about reas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参考Lecture 1, Lecture 2)

[10] Schroeder, M. (2007). Slaves of the pass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1] Setiya, K. (2014). ‘What is a reason to act?’, Philosophical studies, 167, 221-235.

[12] Way, J. (2017). ‘Reasons as premises of good reasoning’,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98(2), 251-270.




2-2 理由与动机

(Reason and Motivation)

推荐人:杜凌翔

【推荐人导读】

行动理由常常以某种方式与动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比如,如果张三有理由去国家大剧院看演出,那么,在许多情况下,去国家大剧院看演出这一行动能够满足张三诸多现有动机中的一个(或多个)——张三或许想在紧张的期末周之后放松放松,或许想在朋友圈中树立自己文艺青年的形象,又或许只是收到了朋友的邀约,而他不想显得不合群。许多哲学家更进一步,主张行动理由与动机不是常常、而是总是(always)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如果某个考虑 C(consideration)无法驱动(motivate)某个行动者 A 去做 φ,那么,C 就不可能是 A 去做 φ 的理由。这一主张通常被称为理由内在主义(reason internalism),与之相对的立场则被叫做理由外在主义(reason externalism)

一般认为,Bernard Williams 是理由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争的开启者。Williams(1981)辩护了一种休谟式的理由内在主义,主张某个行动者是否拥有做 φ 的理由,取决于她在恰当的慎思(deliberation)之后能否被驱动去做φ。之所以说这一理论是休谟式的,是因为它强调理性慎思对于动机的塑造力量其实相当有限。这一点使得行动者拥有怎样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她偶然拥有的现实(actual)欲望,因而是相对的——具有不同心理状态的人完全可能有着去做截然不同的事情的理由。Williams的理由理论看起来颇合情理,却有一个令人惊讶的后果:如果(也许是由于长期的错误教育)一个人当下拥有的诸欲望中真的没有任何对行道德之事的关心,而且,经过恰当的慎思,她也没有发现行道德之事能够服务或促进她的任何现实欲望(比如,希望免受法律制裁或不被他人孤立的欲望),那么,她实际上没有理由去做道德上正确的事情。这看起来相当反直觉。

剩下的四篇论文可被视作对 Williams不同角度的回应。同为内在主义者的 Michael Smith(1995)认为内在主义未必导向理由的相对性;恰恰相反,Smith主张,如果我们对何为恰当的慎思有了足够正确的把握,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无论不同的行动者在理性慎思之前拥有的欲望集合多么不同,在经过恰当的理性慎思后,他们都会拥有同样的欲望,进而共享同一套行动理由。Derek Parfit(1997)相当典型地呈现了一个坚定的外在主义者的立场。Stephen Finlay(2006)另辟蹊径,巧妙地在 Williams 和 Parfit 之间采取了某种中间路线,既反对 Williams,认为外在理由确实存在,又反对 Parfit,主张外在理由对行动者而言并不重要;当然,如果我们关心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关心何为重要之事的话,那么,Finlay的立场显然更偏向Williams,因为他拥抱了(也许是)理由内在主义者最核心的想法:那些真正重要的东西,正是我们在充分理性的情况下会关心的东西。Julia Markovits(2011)则向我们展示了在抛开 Williams 的内在主义中带有浓厚休谟主义色彩的前提后,一个康德主义者可以如何为内在主义辩护。

【推荐文献】

[1] Williams, B. (1981).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asons. Reprinted inMoral Lu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Smith, M. (1995). ‘Internal reason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55 (1): 109-131.

[3] Parfit, D. (1997). ‘Reasons and motiv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l.)71: 99-130.

[4] Finlay, S. (2006). ‘The reasons that matter’,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84 (1): 1-20.

[5] Markovits, J. (2011). Why be an internalist about reasons? In Russ Shafer-Landau (ed.),Oxford Studies in Metaethics (Vol 6).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3 元伦理学中的建构主义

(Metaethical Constructivism)

推荐人:钟世文

【推荐人导读】

持有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立场的学者往往认为我们行为的正确性来自于某些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界定(define)了正确与错误的行为,因此这些规则是先于行动的正确性而存在的,后者是前者带来的产物。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在下棋这一游戏中,我们只有先制定了应该如何下棋的规则,才能评判在下棋的过程中某一步是否是正确的一步,甚至于我们只有先制定了这些规则,才能有下棋这一行为。这种规则往往也被称为构成性(constitutive)的规则,因为这些规则定义了下棋这一活动。

在许多人看来,构成性规则的特征恰好可以用来帮助我们说明道德判断的本质特征从直觉上来看,我们通常认为道德判断至少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它不依赖于个人主观的偏好,二是它能让行动者产生一定程度的相应的动机。而构成性规则恰好能够说明这两点,它既独立于行动者主观的偏好,对于参与这项活动的行动者而言,他们又必然有动机遵守这些规则。因此,一些哲学家认为能动性也具有构成性的原则,这些原则界定了什么是行动,也界定了什么是好的行动,而所有想要做出行动的行动者本身也必定有动机遵守这些原则。借助对能动性构成的说明,我们或许就能对道德判断及其规范性的本质提供一个合理的说明。

但是,把建构主义扩展到元伦理学的做法也会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建构主义用来建构特定行为正确性的原则通常是从某种规范性立场出发的,比如罗尔斯讨论建构社会正义的两条原则时,这两条原则是已经接受了自由和平等的观念的公民会选择的原则。对于规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而言,这似乎不是问题,但对于旨在解释规范性谓语本质的元伦理学而言,这就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如果建构主义的原则只能从更高一级的规范性概念中获得,那么规范性概念本身并没有得到解释,那么建构主义就无法提出一种元伦理学意义上的理论。第二,建构主义者试图借助能动性的普遍性,也就是人类无法避免施展自己的能动性这一点来说明道德判断为什么能够让所有人产生相应的动机,但能动性是否真的是无可避免的也存在争议。

我为这个话题选取了八篇论文。第一篇是Korsgaard (2008),Korsgaard在这篇论文中说明了建构主义如何通过能动性的构成来说明道德的本质,并说明了这种解释路径如何理解规范性的概念及其与其它元伦理学理论的根本差异。

第二篇是Enoch(2009),Enoch在这篇文章中质疑了建构主义所依赖的程序或者原则并没有本质性的作用,而仅仅起到了某种工具性的作用,因而是某种实在论的变体。第三篇和第四篇分别是Lenman (2012) 和 Wallace (2012),这两篇文章都尝试指出对于何为道德本质这一元伦理学讨论而言,有多重问题需要解决,而建构主义与传统的元伦理学理论似乎是在处理不同的问题,前者论证了建构主义回应了对道德真理辩护的问题,因而是道德知识论的问题,而在形而上学上需要表达主义;后者论证Korsgaard对建构主义的理解带有一种不必要的存在主义的理解,一但撇开这一理解,建构主义很可能与许多元伦理学路径相融。

第五篇和第六篇是Street (2008 & 2010),在这两篇文章中,Street进一步定义了什么是metaethical constructivism,并详细讨论了其与各种元伦理学理论的差别,并强调需要通过practical standpoint 而非procedure来刻画建构主义。

第七篇是Enoch (2006),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出了著名的shmagent(类/准行动者)的问题,用来反驳能动性是无可避免的。第八篇文章是Silverstein (2017),作者在这篇文章中论证我们有两种方式来理解Enoch的shmagency的问题,但无论哪一种都不能得到其想要的结论,因为Enoch误解了能动性的本质特点。

【推荐文献】

[1] Korsgaard, C. M, (2008), “Realism and Constructivism in Twentieth Century Moral Philosophy”, in The Constitution of Agen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Enoch, D., (2009), “Can There Be a Global, Interesting, Coherent Constructivism about Practical Reason?”, 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s 12.3 (2009): 319-339

[3] Lenman, J., (2012), “Expressivism and Constructivism,” in Constructivism in Practical Philosophy, ed. James Lenman and Yonatan Shemme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 Wallace, R., (2012), “Constructivism about Normativity: Some Pitfalls” in Constructivism in Practic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 Street, S., (2008), “Constructivism about Reasons”, in Oxford Studies in Metaethics, vol., 3, ed. Russ Shafer-Landau, Oxford: Clarendon Press(2010), “What is Constructivism in Ethics and Metaethics”, in Philosophy Compass, 5/5

[6] Enoch, D., (2006), “Agency Shmagency”, Philosophical Review 115: 169-198.

[7] Silverstein, Matthew., (2017), “The Shmagency Question,” in Philosophical Studies, 172, pp. 1127-1142.




2-4 进化揭穿论证

(Evolutionary Debunking Arguments)

推荐人:张子夏

【推荐人导读】

关于道德的「进化揭穿论证」是一种通过给人类道德判断以进化论解释来降低稳固道德实在论(robust moral realism)原有地位的论证方式。其核心论点是:如果道德信念是进化的结果,那么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实在论者所说的客观道德真理存在。因此实在论很可能为假。

稳固道德实在论者主张存在独立于态度(attitude-independent)或独立于立场(stance-independent)的道德真理。例如,如果「以折磨无辜的人为乐是错的」是一条道德真理,那么不管是否有人同意该判断,这句话都为真。

揭穿论者则认为我们没有很多理由相信这样的道德真理存在;其中形而上学的反实在论结论源自认识论上的怀疑论。其论证大致如下:

  (P1) 进化力量在塑造道德判断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P2)自然选择只关心适应度的提高,而不关心判断的内容是否为真。

 (P3)道德判断不追踪真理(non-truth-tracking)。[P1, P2]

  (P4) 我们没有好的理由相信我们的道德判断为真。[P3]

  (P5) 如果一个事实不能解释任何其他类型的事实,那么我们没有好的理由认为该事实存在。

  (P6) 似乎道德真理唯一能够解释的其他类型事实是关于我们道德信念的事实。

  (P7) 道德真理不解释我们的道德信念。[P4]

  (P8) 我们没有好的理由认为道德事实存在。[P5–P7]

在推荐论文中,Joyce(2006)(主要是第六章)和 Street(2006)分别给出了两个版本的进化揭穿论证。在我看来,Joyce 更侧重认识论上的结论,Street 则更关心形而上学问题。

Joyce认为,由于自然选择不追踪道德真理,因此道德信念就像是通过服用「信念药片」形成的信念。假设你通过服用不关心真假的「信念药片」相信拿破仑输掉了滑铁卢之战,那么不管该信念是否真的符合事实,你都不应该相信这件事。同样,如果用于产生道德信念的道德官能是进化的产物,而进化不关心它所产生的信念是否为真,那么我们同样不应该相信这些道德信念。虽然 Joyce 支持道德错论(moral error theory),但其认识论上的怀疑论主张并不蕴含该形而上学立场。正如他在后续一篇论文中所注意到的,道德怀疑论与道德实在论是相容的,因为它并不排除道德事实存在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由于Street想要支持某种反实在论主张(休谟式建构论),因此她更希望确立形而上学的结论。根据她所建构的「达尔文式困境」(Darwinian dilemma),道德事实与道德信念之间要么存在关系,要么不存在关系。(1)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关系,那么道德信念就不以真理为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道德信念要么不符合道德事实,要么只是因为运气偶然符合道德事实。不论在哪种情况下,道德信念和道德事实之间都不存在解释关系。(2)如果二者之间存在关系,那么在解释道德信念形成的问题上,从简洁性等方面看,包含道德事实的解释都不如只诉诸功能的解释,因此我们还是没有好的理由认为道德事实解释了道德信念。既然在穷尽所有可能的这两种情形下,道德事实都不解释道德信念,那么根据P5–P7,我们不应相信道德事实存在。

我所推荐的另两篇文献是对进化揭穿论证的回应。Enoch(2009)设想了一种在道德真理与道德信念之间建立关联的方式。根据他所给出的第三因论证(third-factor account),「生存是好的」这个事实一方面在形而上学上底定(grounds)了道德事实,另一方面在因果上解释了道德信念的形成。因此即使道德事实没有直接解释道德信念,二者之间依然存在非偶然的关联。

Vavova(2014)对进化揭穿论证(尤其是Street的版本)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 P4 当中所说的「没有好的理由相信」会导致更普遍的怀疑论,而这是揭穿论者无法接受的。有鉴于此,她认为论证负担应被转移到揭穿论者身上:揭穿论者应向我们说明,为何我们有好的理由相信我们的道德信念是错误的。而根据她的分析,各个版本的进化揭穿论证都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该论证是不成功的。

【推荐文献】

[1] Enoch, David (2009). ‘The epistemological challenge to metanormative realism: how best to understand it, and how to cope with it’.Philosophical Studies 148 (3): 413–438.

[2]  Joyce, R. (2006).The Evolution of Morality. Cambridge, MA: MIT Press.

[3] Street, S. (2006). ‘A Darwinian Dilemma for Realist Theories of Value’.Philosophical Studies 127(1): 109–166.

[4] Vavova, K. (2014). ‘Debunking Evolutionary Debunking’. In R. Shafer-Landau (ed.)Oxford Studies in Metaethics. Vol. 9.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76–101.




2-5 弗雷格-吉奇问题

(The Frege-Geach Problem)

推荐人:张致远

【推荐人导读】

道德非认知主义(moral noncognitivism)主张,人们的道德论断(例如「杀人是错的」)并没有表达道德信念,而是表达了非认知性的心理状态(例如支持或反对的态度)。传统的道德非认知主义还有一个更强的承诺:道德语句的语义是奠基于(consists in)人们论断它是所表达的那个非认知性的心理状态的。本文介绍的弗雷格-吉奇问题(The Frege-Geach Problem)是对道德非认知主义的一个经典挑战。

我们在直觉上(可能)会认为下面这个推理是有效的:

(P1)杀人是错的。

(P2)如果杀人是错的,那么杀机器人也是错的。

(P3)杀机器人也是错的。

然而,根据道德非认知主义的主张,(P1)这一论断并没有表达道德信念,而是表达了非认知性的心理状态。而在(P2)中,「杀人是错的」这一语句出现在条件句的前件(antecedent)中,它并没有被断言,也就不是一个论断。假设我们对这个推理的有效性的直觉是正确的,那么非认知主义者面临以下两个挑战:

(1) 我们一般不认为只表达非认知性心理状态的语句有真值(即可以为真或为假),但对推理有效性的经典定义要求一个有效的推理里所有语句都有真值。所以,非认知主义者必须承认(P1)(以及类似的)这个表达非认知性心理状态的语句其实有真值,或者给推理有效性一个合理的非经典定义。

(2)非认知主义者必须系统性地证明「杀人是错的」这一语句在(P1)和(P2)中具有相同的语义,否则上面的推理就不符合肯定前件(modus ponens)这一有效的推理模式,它的有效性就没有得到解释。我们有理由相信传统的道德非认知主义者没法给出系统性的证明:在(P1)中,「杀人是错的」的语义奠基于它表达的非认知心理状态,而在(P2)中,「杀人是错的」的语义并不奠基于它表达的非认知心理状态——它并不是一个断言,也(似乎)并没有表达任何非认知心理状态。

我为这个话题选取了五篇论文。第一篇是 Geach(1964),Geach 在这篇文章里(第二次)提出了弗雷格-吉奇问题,这篇论文是后续相关讨论的出发点。第二篇是van Roojen(2015)这本元伦理学导论的143页-150页(中译本193 页-203 页),它简单地介绍了弗雷格-吉奇问题,可以作为入门。如果觉得第二篇不够深入,可以去读 Schroeder(2008)对弗雷格-吉奇问题的介绍与讨论,这一篇对当代讨论的图景介绍得更为完整,但读懂它也需要比较强的语言哲学基础。

第四篇是 Dreier(1996),Dreier在文中试图用「真」之最小主义(minimalism of truth)回应弗雷格-吉奇问题给非认知主义者的两个挑战。关于Dreier是否成功回应了挑战这一点很有争议,但对于采取「真」之最小主义(或者其它类似的真理紧缩论(deflationism))是回应挑战(1)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基本是没有争议的,道德非认知论者一般也是真理紧缩论者。

第五篇是 Schroeder(2010)这本书的 Part II。Schroeder 作为一个对非认知主义能回应弗雷格-吉奇问题这一点表示悲观,但他在 Part II 中为非认知主义者给出了一个关于弗雷格-吉奇问题的系统性的解答方案。在我看来,他的回应方案最有可能发展为一个成功的回应。

【推荐文献】

[1] Dreier, J. (1996).‘Expressivist embeddings and minimalist truth’.Philosophical Studies: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Philosophy in the Analytic Tradition, 83 (1), 29-51.

[2] Geach, P. (1964): ‘Assertion’,Philosophical Review, 74, pp. 449-465.

[3] Schroeder, M. (2010).Being for: Evaluating the semantic program of expressivism. OUP Oxford.

[4] Schroeder, M. (2008). ‘What is the Frege‐Geach problem?’.Philosophy Compass, 3 (4), 703-720.

[5] Van Roojen, M. (2015). Metaethics: 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 Routledge. 




2-6 道德拜物教

 (Moral Fetishism)

推荐人:陆晨浩

【推荐人导读】

试考虑下面这个例子:

贡特是一名党卫军上校。在巴巴罗萨行动期间,上级命令他「处理」苏联战俘中的犹太人。从小接受的纳粹教育告诉他,消灭这些犹太人是道德上正确的事。贡特不怎么精通所谓道德哲学这套东西。但是,他想做道德上正确的事(不管那是什么)。虽然消灭犹太人这项任务让他有一些生理上的反感,他最终还是执行了这一命令。

如果你也像我一样,那么你会倾向于认为贡特做了一件道德上错误的事,具体而言,他的错误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他接受了一套错误的道德理论。

现在考虑另一个例子:

在许多方面,弗兰茨与贡特没什么不同,他们都被命令做相同的事,接受类似的纳粹教育,并且最关键的是,他们都相信消灭犹太人是道德上正确的事。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弗兰茨对道德没有什么兴趣,对于做道德上正确的事,他既不接受,也不明确反对。单纯出于对杀戮的本能厌恶,弗兰茨最后选择拒绝执行命令。但他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针对弗兰茨这个案例,如果你也像我一样,你也许会倾向于认为弗兰茨做了一件「事实上」正确的事——拒绝执行屠杀犹太人的命令,虽然弗兰茨本人所持有的道德信念依旧是错误的。

我们不需要过度强调上述两个案例中的历史环境因素的特殊性。在许多日常情景中,我们依旧会遭遇类似情况。比如,有可能一个人怀有一个错误的道德信念,但事实上做了一件道德上正确的事。又比如,有可能一个人没心没肺,不关心道德,但事实上做出了一件道德上正确的事。

让许多哲学家产生困惑的是,如果我们关于贡特和弗兰茨的道德直觉是靠谱的,并且假定当前语境下做道德上正确的事是重要的,那么就我们的道德评价(和决策)而言,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似乎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

让我们把贡特称作一个道德拜物教分子(moral fetishist)。他热心于做自己所坚持的道德理论判定为正确的事(无论那具体是什么)。说贡特的行为是道德上正确的,这就是在说,他的行为在一套特定道德理论的描述下是正确的。我们把这种道德上的正确叫作「从言的正确」(rightness de dicto)。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弗兰茨。说弗兰茨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这意味着他的行为「事实上」是正确的。一个行为事实上是否是正确的并不取决于我们用什么样的道德理论去描述它。我们把这类道德上的正确叫作「从物的正确」(rightness de re)

如果我们坚持自己关于贡特和弗兰茨的直觉,那么道德拜物教的态度似乎是一个糟糕的东西。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判定弗兰茨的行为是道德上正确的,而贡特却是错误的,哪怕贡特热心道德,试图做道德上正确的事,而弗兰茨没这个意图。这似乎有点违背我们道德直觉中的一些假设。更严肃地说,它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思考道德理论或者坚持以某种道德理论行事,究竟意义何在?

为了消解这些困惑,我们也许首先会关心牵涉「道德拜物教」这个表达的具体争论语境是什么。为此,我选取了Michael Smith的著作The Moral Problem(1994)。该书告诉我们,如果你也认为道德拜物教是很糟糕的东西,那么你会就「道德判断如何激发道德行为」这一话题形成一种特定的立场。

显然,不是所有人热爱回顾历史。因此,第二篇我选择了Zoë A. Johnson King的论文Praiseworthy Motivations(2019)。在这篇论文中,King径直挑战了我们反道德拜物教的直觉。值得注意是,在讨论道德属性的过程中,King援引了一套时髦的形而上学图景。

第三篇。我选择Brian Weatherson的著作Normative Externalism(2018)。在该书的伦理学部分,Weatherson展示了一幅诱人的图景,他告诉我们一种摆脱了道德拜物教的道德决策和生活会是什么样的。

第四篇。我推荐Nathan Howard的论文Moral Fetishism and a Third Desire for What’s Right(2021)。这篇论文的特点是在从言和从物之外提供了第三重思考道德判断的视角。

第五篇。我推荐Sean Clancy的论文Virtue and the Problem of Conceptualization(2019)。这篇文章主张,非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无法解释一个稀松平常的道德现象:人们倾向于对特定描述下的行为评价甚高,而对另一些描述下的行为(哪怕这仍是同一个行为)却不敏感。

【推荐文献】

[1] Smith, Michael (1994). The Moral Problem. Cambridge, Mass., USA: Blackwell.

[2] Johnson King, Zoë A. (2019). ‘Praiseworthy Motivations’. Noûs 54(2):408-430.

[3] Weatherson, Brian (2019). Normative Externalism.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 Howard, Nathan (2021). ‘Moral Fetishism and a Third Desire for What’s Right’. Journal of Ethics and Social Philosophy 20(3).

[5] Clancy, Sean (2019). ‘Virtue and the Problem of Conceptualization'. Philosophers' Imprint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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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赵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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