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雄周末书话第243话|扬州八怪的郑板桥诗情画意都肤浅表面,却广受欢迎

文摘   2025-01-03 17:0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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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雄周末书话# 每弹评鉴四本书

本周四书分别为:《打回原形》《史记新发现》《细说红楼》《清代传统法秩序》


《一百个齐白石》

绘画、艺术,它肯定表达的都只是一瞬间的、一点点的感觉。比如《达坂城的姑娘》,仔细听它的歌词,好玩就好玩在“带着你的钱财,领着你的妹妹,赶上那马车来”这一句。现在我们经常听电视台里放这首歌的时候,把“领着你的妹妹”去掉。这首歌不是在写征婚广告,不是在宣扬道德。你怎么叫她把妹妹也带来呀?不是这个意思,只是说着玩的。这是一个赶马车的人,特别穷困潦倒,他能娶一个黄脸婆都不容易了,但是他干吗要说得这么苦?赶马车时就随便爱怎么唱怎么唱了,干吗要去追究呢?这其实是一种快乐,一种苦中作乐,一种对生活的调侃。所以我听《达坂城的姑娘》,觉得这是一种从草根阶层收集来的腔调,被稍微加工一下,编成一首民歌来传唱,假如用一个特别煞风景的社会标准来要求它,就变得很无趣,这里面并没有对错。


《山水画》

到了明代,我觉得中国画又进入一个相对无聊的阶段。吴门画派的山水我个人以为比较无聊,沉在比较细腻的技法里面,没有太多的内心激动在表达。他们的画好像往本体上靠了靠,但还是不够。他们在准备画本体绘画的同时,又不愿意放弃文人的那种表面腔调;既想完成本体绘画的技巧难度,又想标榜自己具有文人的深度,所以他们的画变得很尴尬,既不像文人画那么豁达,那么特立独行,那么放荡不羁,又不像本体绘画那么朴素,那么纯粹。所以我觉得吴门画派是比较差的一个画派。吴门画派的唐寅等,我觉得是中国比较俗的绘画代表,普通老百姓喜欢,又加进了一些传奇故事,现在好像依然很多人喜欢。


一直要到明清交替的时候,社会动荡,出现了一些山水画家,开始有点意思。比如梅清,比如青藤(徐渭)。青藤主要是画花鸟,但也画过一些山水,比如《竹藤书屋图》,泼墨很少的一张简笔山水,画得不错。


到了清朝,我觉得石涛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画家。到了石涛手上,是自元以后,自钱选以后,第一次出现一个非常卖力地画本体绘画的人。画得非常像一张画,人文格调上也一点都不低。假如连成一条线的话,宋画院有几个本体画家,赵佶、黄荃、郭熙等;到了元代只有钱选,过了钱选我们几乎看不到还有其他人;到了清代又出现一个比较伟大的本体画家,就是石涛。石涛当然有他的思想,他的很多诗也写得很好,但是他画一张山水画的时候,就非常朴素、非常认真地在画这张画。所以我觉得石涛在感受自然,面对自然直接对他的冲击。在感受上,我觉得石涛属于无与伦比的一个本体画家,他的绘画很感人,你可以不去管他怎么题款,单单看他的画就非常本体。


石涛之后的山水画家好像差一点。到了八怪,比如金农,据说金农这个人是手比较笨的人,写颜体也写不好,结果写成像美术字一样,古代涂鸦这种。然后他画山水,画花鸟,都画得很不像。金农可能根据自己的条件,在他的绘画里加入了大量的文化因素,大量地放弃本体绘画的因素。他不是要画得像一张画,而是要画得很有文化。所以金农在文人圈子里地位是非常高的。确实也应该有这么高,因为他的绘画在清朝确实是鹤立鸡群。在大家都画得很俗的前提下,他能画得很文气,文化内涵比较深。但是他破坏本体绘画也是破坏得非常厉害。继青藤和石涛之后,好不容易建立起一点的本体绘画,在金农手上又被打掉得干干净净了。


这时候比较尴尬、比较差的一个画家,我觉得是郑板桥。郑板桥的诗情画意都比较表面,理解得欠深刻,所以只能在浅表做一些标语口号式的文雅文章,而这样的文雅反而容易被社会接受。所以一直到今天,可能郑板桥的绘画卖价依然比金农的高,人家更喜欢。比较甜俗的画反而会在市场上更受欢迎,这是一个规律,也没有办法,因为绝大多数的受众不太容易接受文化内涵很深,而表面的本体绘画因素放弃太多的作品。


到了以吴昌硕、任伯年为代表的海派画家,开始大量地把比较俗的因素添进去。他们好像很本体,但这个本体不是自然而然地从比较长的年代里传承下来的,而是通过把文人版本绘画的一些文化因素去掉,又生加进一些绘画因素。这样的本体绘画显得生硬,不自然,有点装腔作势,所以海派的画一般讲起来比较甜俗。其中最优秀的吴昌硕和任伯年,在中国绘画长河中,我个人觉得失比得多,他们打的败仗远比胜仗要多。就是这两个“常败将军”,基本上把中国画糟蹋得不成样子,已经不太像中国画了,再糟蹋下去差不多就成擦笔年画了。画擦笔年画就干脆吸收西洋的东西,所以我觉得擦笔年画重新又创造出一种洋泾浜文化,这又是一说。


齐白石是仰仗自己天生神力,仰仗自己天生的审美素质太好,他是使劲地想学吴昌硕,但他就没这个本事画成吴昌硕。我开玩笑说,像《泉水叮咚》本来是一个很俗的歌,假如让崔健或者臧天朔唱一遍,没准也唱得不错。他嗓音已经变成这个样,唱再俗的歌,也能唱得好像有点人文感觉。齐白石就有点这样。


黄宾虹也是天生禀赋太好,他和齐白石还不一样,齐白石是纯粹没有文化,跟他们乡下的小诗人学点诗,当时有人说齐白石的诗是薛蟠体,齐白石是憋足了劲想写出李白、杜甫的诗,写不出来,但他确实话很白、很直,写得很好。黄宾虹不一样,黄宾虹具有一点都不亚于齐白石的天生灵感,又从小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有良好的文化的积累。而我们翻查黄宾虹的历史,这个人也是一个很性情的人。他参加过学生运动,参加过好多社会政治运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在这么纷繁复杂的社会里面,他终于昏了头,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最后总算没有在这个太热闹的社会继续待下去,回到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犄角旮旯里自己画自己的东西,一画几十年。我觉得他把中国山水画做了一个非常好的总结,是一个集大成的山水画家。


有人说黄宾虹的技法没有逃出四王(王时敏、王鉴、王翚、王原祁),他的技法四王里面都有。我个人以为,不能这样看,就像齐白石的技巧没有逃出吴昌硕一样。四王这么腐朽的程式,到了黄宾虹手里,突然也是黄土变成金。因为黄宾虹的笔墨里有一贯的非常强的呼吸,那种气息在他的笔下一直流动,而四王是没有的。四王的东西让我感觉最多是速冻产品,保鲜速冻水饺。而黄宾虹的东西抓在手里是会动的,是鲜活的,整个笔墨像一个人的呼吸一样,自然顺畅,这是四王绝对不能企及的高度。所以我不太重视黄宾虹的技法究竟是跟谁学的,因为四王的技法也不是他们自己发明的,只是总结了一下前人的技法。到了黄宾虹手里,这些技法被激活,变成自己个人的声音,个人的呼吸。黄宾虹之后,我觉得基本上山水画就走下坡路了。


齐白石、林风眠、吴冠中、扬州八怪

林风眠造了一个复合体,就是奶油煮臭豆腐,这确实是挺难让人接受的。要么你放辣椒,放酱油,做一个臭豆腐吃。要么你就奶油加点沙拉,配点面包吃。林风眠确实把奶油和臭豆腐做在一起,还做得挺好吃,不过你要真的去查它的根源,我觉得经不起追查。查它三代,好像里面有汉奸,有贫农,什么都有。我觉得这也是中国画能见到一线光明的出路之一。这种杂交文化也挺难再生出后代来,就像驴子和马生了一匹骡子,这就不错了,又能拉车,又能干别的。但让骡子再生,生不出来了,只能重新再杂交再选。林风眠肯定可以作为一个范例放在那儿,我个人还是很服林风眠的,作为一个画家来说,林风眠已经很不错了,但作为一个中国画家,他还做得不够好。林风眠画了一系列的梨花小鸟,我在美术杂志上看到一幅,很好看,我仔细在画的暗处找到一幅小款,写着“君武同志指正”。我去华老师家玩,他的墙上赫然挂着这幅画,我说这是林风眠画得最好的一幅梨花小鸟,华老师很得意。他告诉我,他去拜访林风眠,林风眠画了满墙满地的梨花小鸟,让他挑一张,他直奔那一张去。林风眠说除了这幅之外,都可以给他,但他就要这张。可见林风眠也知道那幅画好,两个人争了半天,最后还是给了他。我说华君武你真坏,人家画了一辈子就这幅最好,你拿走了。其实大家还是有共同标准的,这标准说不太清楚,只有看到原作才能说。我对那幅画印象特别深,像一块花布,有林风眠的风格,特别好看,构图又比较散,我更喜欢他这样的东西。



朱新建《鱼乐图》




朱新建《四时烟雨》纸本设色



朱新建《花瓶图》



朱新建《拜山图》纸本水墨



朱新建《在黄惇家临风先生笔意》

与作者学术高峰时期的著作相比,这本书明显弱了。

这本书是《史记新发现》的作者辛德勇在谈《红楼梦》时推荐的,他认为出生于名望家族的周绍良才能理解《红楼梦》。
我赶紧买来看,觉得不是一回事。

顺便一提,这套《大家小书》丛书,我读过不少,他们是“大家”,可这些作品,未必名副其实啊。

作为统治阶层的绅士们,他们在社会中又是怎样的情况呢?就绅士人数占全体人口的比率而言,19世纪初期,全国总人口数约3亿人,生员以上的绅士约110万人,比率约0.36%(280人当中,有一位绅士);迄清末时,则各为3亿5000万人与150万人,比率为0.42%(340人中有一位绅士)。
由此讨论其在社会上的存在感,并非易事。以现代日本医师占整体人口的比率来说,2014年,每10万人口,有245人的医师,约占0.245%(408人中有一位医师)。我们都知道科举考试的难度,所以我们往往会认为绅士是稀少的,但在当时的清朝社会,绅士的存在却是现代日本的医师数的1.5倍。绅士住在人们容易接近的范围内,当然他们也不平均分布在社会空间之中。有可能大都市多,乡下较少,此应无疑义。然而,在大都市中,只要不是高位阶身份者,还不至于显眼;但在乡下,即便只是生员,亦为人所重。这就如同现代大学附设医院中的医师,与偏僻地区的实习医师一样的区别。

接下来,讨论绅士家庭人数的比率,以19世纪初及末为例,分别为450万人(1.5%)与750万人(2%)。以统治阶层所占全体人口的比率而言,可谓偏少。就以江户时代“士”身份占全体人口的6%—7%为例,便可见一斑。当然,由此可以想见,其各自在社会中,统治阶层被赋予的角色、实现的工作等有所不同。若再与上述流动性论述互为连结,则可以看出,不满全体人口2%的家庭,能够产生出下一代2/3的高级官吏。这种数据的解读,并不容易。

相对于上述绅士的人数,彼等可以任职的官职总数,也不过数万。也就是说,以上绅士中的数万人,被配置于中央、地方的国家官僚制机构;国家统治所及最为基层的州县,也由北京当局任命的地方长官前往赴任。而其余非现任官僚的绅士们(有曾任官者、未来希望前往任官者,更有不热衷于任官之人),多半生活在自己生长的州县,其中,对于周遭人民,发挥社会的领导能力,对从外地前来赴任的地方长官,时而给予协助,时而对抗。

在传统日本里,如同“承‘家’”这句话所显示的,所谓“家”,指的是从祖先那里承接而来,在自己的世代中守护、振兴,然后交接给下个世代的对象物。在此意义下,它是超越各个构成成员而存在的客观组织体。这样的“家”,具有世世代代必须担负的、职务上或社会上的特定功能(“家业”——世代家传的职业、行业),而人们所意识到的“家”的兴盛,就是此种家传行业的繁荣壮大。

“家”的家长是此种业务组织体(一种公司)的经营责任者,所谓“承“家””,意味着家长——公司董事长——地位的交替或交接。此种地位通常由长男承袭,但是对于“家”而言,“家业”的存续是最高的价值,因此有时候能力的重要性会凌驾于血缘。长男没有能力时,由次男以下之人成为家长,甚至可能招入适任者为女婿,使之承“家”。此外,由于只有一人可以成为后继者,因此其他的孩子们会转以公司高级雇员的身份在“家”里面生活(日文称作“部屋住み”)。他们通常无法成为上述意义下的“家”的家长。当“家业”非常幸运地获得扩大时,他们自己可能建立新的“家”(日文称作“分家”)而成为这个“家”的家长。但即使在此种情况中,这个“家”为原本“家”的子公司或分店,分家的任务乃在于扶助本家。

当然,在古代,此种突出而享有盛名的“家”只存在于国家的上层阶级。这一上层阶级的顶点是天皇的“家”,其下则是以侍奉天皇作为“家业”(“家职”)的贵族们的“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后来又增加了武士们的“家”,而且在武士的内部,还设立了大名及旗本以下阶层的“家”。到了江户时代,此种变化甚至扩及一般人民,连“本百姓”(受领主统制的一种农民阶层)的“家”也开始有了承继“田畑家督”(成为农地耕作责任者及纳租责任者的一种地位)的现象。在此,整个国家的体制,被理解为担负此种任务的许多“家”的积累(或者从顶点来看,是许多此种“家”的悬吊),而人们在某个“家”出生后,会守护这个由祖先传下来的“家”,各自钻研其技能(或专业),最终将这个“家”传给下个世代而死去。在此,社会的格局固定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之下,只要人们能够各自守护自己的“家业”,基本的秩序就能够获得维持。

不知不觉地,我们很容易做出这样的设想:由于日本是儒教国家,而儒教很重视家,因此中国的家也当然具有此种性质(或者日本的“家”具有的此种性质是学自中国)。但是,这样的设想完全错误。

诚然,在无法分割之物(典型的例子是政治支配者的地位)与家连结的情况下,不得已地,只能如同前述日本的情形般采取独子继承制,但在帝制中国里,政治支配者的地位(皇帝一家除外)原则上并非世袭。在此,职业不是由家所固定,而是由形成家且在其中生活的人们,为图自己的生存与富贵而选择。从人民生活的角度来看,甚至连官位、官职也只是如同此般的一种生计。这里,“家”这个汉字,显然指的是血缘相近的人们聚集后创设的、具有共产性质的生活共同体或生活团体自身,而当时机到来,这个生活团体会如同细胞分裂般,分割成几个较小的生活团体。因此,此处所谓家的兴盛,其浮现的意象并非如传统日本般的“家”此种企业体的壮大,而是继承自己血统的人们所形成的家这种生活共同体的增生,犹如蛙卵堆满池底般地满布于大地上。但是不待言地,并非所有的家都能够如愿以偿,实际上,社会乃是此种微小细胞彼此间的生存竞争,当然会发生激烈的变动状况,而社会秩序可以说是经由此种家与家之间反复动态性的重塑而形成的。

因此,虽然同样就“家”或家的问题进行讨论,但应该谈论的内容在中国和日本却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在日本的情形,“家”这种组织体、企业体的内部统制样貌及家长的更替样态等问题,会成为家族法理论的主要议题;与此相对,就中国的家而言,生活共同体的生活原理和该共同体的分裂形态会成为问题所在

传统中国的家所呈现的形态,从我们的角度来看,以下三点令人感到特别不可思议。第一,所有家族成员共同生活的此种具有共产性质的生活方式,为何被彻底要求到这种程度(尤其是,以累世同居的大家族这样的大团体过日子,为何成为一种理想)?第二,在部分情形里可见到的父亲的专权性,其基础为何?又,其与上述对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共产性质、平等性质的强调,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第三,父亲死后男子兄弟之间具有的平等性(以及与之相反的排除女性的现象),其根据何在?

传统中国采取的是兄弟均分家产的做法。结果必然会导致既有因贫困而转让土地的家庭产生,也有把握机运兼并土地而崛起的家庭出现。这一过程中,土地买卖是十分频繁的。

关于中国土地买卖的频率,唐鹤征有广为流传的记述:“细民兴替不时,田产转卖甚亟。谚云‘千年田,八百主’,非虚语也。”(《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条)。即便谚语确实有所夸大,但有其他史料可以证明,土地买卖的频率的确出乎意料的高。

平均来说,极普通的农田的流转频率大约为每10年一次。这是一种什么程度的频率呢?如果根据实例做一个简单比较的话,现代日本的农用土地全部处于农地法的管理之下,因此所有农用土地的权利变动都需要提出申请。根据2014年的统计,日本全国耕地面积有447万公顷,而这一年中发生权利变动的耕地面积为11.1万公顷。单纯以除法计算所有土地都发生权利变动所需要的时间,则答案为40年以上。而这里所说的“权利变动”还包含了转让使用权的情况。如果只考虑“所有权转移”的话,大致有2.8万公顷,答案也变成了近160年。即便是资本主义经济下的现代社会,也只有如此程度。如果向前追溯,江户时代的日本在原则上是禁止农地买卖的。19世纪中国台湾农村每10年流转一次的频率已经完全超出了日本人的想象范围。中国农民便生活在这样的农村情景中。
日本和西方近代以前的农村秩序形态大体上是相同的。因此历史学家将这样的结构统称为村落共同体,认为它是近代化——个体基于自由意志与周围的人结合形成多种关系的状态,亦即转变为市民社会——以前的社会关系的普遍形态。
因此,在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初期阶段(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前半叶),最初假定的中国村落内部社会关系,也是这一村落共同体理论。

而且,当时通说认为在世界范围内,中国是最晚近代化的“封建”社会,因此当地的村落社会也被认为具有最强的共同体性。马克思主义从逻辑上进一步推溯了近代以前的西方村落共同体这一社会形态出现前的状况,设想那时的人是淹没在集体中的,个人的独立程度最低,社会发展也处于最原始的阶段,并称之为“亚细亚共同体”。当时日本另有一些“亚洲主义”者,基于同样的共同体假设,赋予这一概念以抵抗西方式的近代化、市场化、个人主义化的力量的价值,宣扬在日本、中国乃至印度都存在这样的共同体,因此亚洲各国应当联合起来的观点。

然而20世纪中叶,日本人在中国做的实证研究接二连三地打破了上述臆测。这些研究者的代表人物,是戒能通孝和旗田巍。这些研究者原本也追随当时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通说,在当地开始调查时曾经设想那里存在着强力的村落共同体,并且为了获得相关证据而准备了提问的内容。然而随着研究的进展,他们发现这一假设中存在错误。

第一,在村落共同体这一假设中,村是一种领域性的政治团体,村与村之间存在对“领土”的争夺。然而,中国的农民并不能明确地说出其村的边界所在,倒不如说调查所得答案是“村所拥有的土地是村民所拥有的土地的总和,它会因为土地买卖而发生变动”。这样一来,与其说村是空间性的领域,毋宁说是村民间的人际关系。第二,村落共同体理论认为,村的成员共同利用“村民共同利用的土地”(日语中称为“入会地”)这一现象具有象征性。然而,询问中国的村有没有入会地时发现,那里几乎不存在这种为村落固定拥有的物质基础。第三,因此村长不一定是村中最强的人,村长这一职务也不会代代相传。毋宁说,人们期待村长做的是担负联系官方、联络村民这些管理职能。由于中国的村长并不被认为拥有像日本的庄屋那么高的权威,所以其与村民之间也不存在像庄屋及其村民间那样稳固的领导、庇护与服从关系。第四,当然,在中国的农民社会中,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里也存在各家彼此互助的关系。然而,其结合的对象与范围并不一定只局限于本村,而是因其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有着多种多样的形态。从中也看不到村落固有的合作、管理功能。

也就是说,虽然中国社会中确实也存在家与家的互助关系,当然,这种互助也大多发生在相邻居住的同村各家之间,但这样的互助关系并不限于在同村村民范围内发生。村落本身并不具有比通常的近邻性更强的内涵。

对已经掌握了中国的家和生业形式这一基础知识的我们而言,推知导致这一结果的背景因素是比较容易的事情:中国的家反复分割家产;分家后的哪家将延续下来,是偶然的事情。即使从家的角度来看,在这样的家与家之间设置跨越世代的、超长期的互惠关系并不现实。由于固定拥有某种家世是奢望,因此也没有形成像代代庄屋之家这样的东西。土地在反复形成、消失的各家之间激烈地转手,因此也很难从空间上固定集体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的话,虽然国家希望就诸如税粮征收的连带责任等事项获得固定的基层组织与代理人,但因为在社会的层面上并不存在固定的庇护与服从结构,享有声誉的人们也不肯承担这一工作,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将这些职责视作利益予以争夺、在短期内进行“请负”的人。结果,清代的税粮支付(缴纳年贡)制度采取的是,按照各家拥有的土地面积送达纳税通知书,农家自行将其应缴的税粮送到县衙,这样一种与生活在现代的我们相同的方式。

随着这些基础知识的普及,“传统中国不存在村落共同体”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延续至今。

创制那种强力的共同关系时可以着眼的共同点,最具代表性的无疑是“同气”。各自生活的若干个同气(同姓)之家,出于相互扶助的目的,再次重新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实体性的社会组织。它们一般被称为“宗族”。与“宗”是全体“同气”者的观念集合相比,宗族这种东西,是拥有具体的成员并且有日常交往的互助团体。
虽然宗族是以血缘为着眼点的结合关系,但其绝非古代的遗制。毋宁说是宋代以后一部分儒者感到随着竞争的激化,个体家庭的利己主义迅速流行起来的危机,而发起的社会运动。宋代,创设了被看作宗族的榜样的范氏义庄的范仲淹,对当时“一旦分家后,就对同姓亲属的穷困视若无睹”的风气感到忧虑,说“以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戚疏也。吾安得不恤其饥寒哉”,并亲自捐款设立基金,救济穷困的同族。援助穷困的同族,同时也被看作“报本”(向祖先报恩)之举。

此外,宋代科举兴盛也是儒者们鼓励同宗之家再次结合在一起的背景因素。绅士的选拔只有科举一途的话,若想维持绅士的门第,就只有在子弟当中一直出现科举合格者这一种方式。然而,擅长笔试这一才能并不一定会遗传,聘请家庭教师也好,为了参加科举考试而前往大城市也好,都需要相当数量的金钱。总之,最好的办法是将同族的家庭集结起来,把全部的教育资源用于族中最优秀的子弟。即使不可能以家庭为单位维持门第的不堕,但一个宗族内一直有科举合格者这种事却是有可能实现的。

虽然分形同气的血缘观在全中国都存在,但这样的宗族结合并不是可以在中国的各个时代、各个地方都看到的。从时代来看,宗族兴盛于明末以后。就地区而言,主要常见于四川、福建、广东、台湾这些边疆地区或者明代以后汉民族大量迁入的移民社会中。在这些地方,国家权力通常较弱,治安不好。反过来说,常有倚仗人数众多进行的暴力事件,人们想方设法地要集结同类。而且最重要的是,一旦一部分同姓者组成这种强力的宗族结合并开始以之为基础在地方上发挥力量,与之对抗的其他姓氏的人也就不得不筹划以宗族为单位结合起来。相反,在经济发达、社会成熟、官府的管理程度也达到一定水准的江南地区,儒学虽然兴盛,却没有显著的宗族活动。

为了对地方官员有更全面的了解,这里简要介绍一下他们的经济情况。比如知县的正俸只不过是四十五两,除此之外,根据任地的繁闲程度,每个官员还有五百到一千二百两不等的被称为“养廉银”的特别津贴。除审判外,地方官也承担征收税粮的职责。而其从民间实际征收的税额通常会高于按规定应该上缴的数目。因为国家规定的地方经费中并没有包含州县行政经费项目预算,所以从衙门、学校等的修理到州县内的各种土木工程,地方行政所需的费用都是由上述差额部分(再加上民间的捐款)供给的,其余部分则进了地方官员的腰包。但相应地,如果征收税粮不力,实际征收额数不敷时,其也不能免除上缴税粮的义务,这部分亏空则要由地方官员自己负担。可以说是一种承包制。当然,通常情况下税收都是有盈余的。有一句谚语“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在现代社会中,官和吏几乎是同义词,但在古代两者几乎是天壤之别的存在。吏与科举资格无关,指的是在当地雇佣的为了讨生活在衙门内外工作的职员。由州县官任免、国家发给工食的定员是一州县百名以下。但现实中有数百名甚至千名以上的吏出入在衙门内外,以此谋生。

吏以职务来划分的话,分为胥吏和衙役两种。前者是执笔的事务员,在衙门大堂前的广场两旁设置的各房工作,主要从事起草文件、发行令状(“票”:逮捕令状、征税令状等)、制作征税记录(账簿和收据)等工作。后者也被称为“皂役”,从事逮捕犯人、传唤诉讼关系人与欠租者、看守囚犯、执行体罚等体力劳动。被派遣到各地的衙役被称为“差役”。

吏的收入由“工食”和“陋规”组成。前者是国家支付的工资,后者则是吏从人民处私自收取的。在执行职务接触人民时,吏通常都会收取一些钱。收取的金额有一定的行情,而且数目并不那么大。大多数吏靠陋规生活,衙门没有他们也无法正常运转。所以,从由受益者支付维持行政运营的必要经费这个意义来讲,称其为手续费比较合适。但是当然也可能有人会支付比行情更多的费用,多交费用的话,也就相应地得到了更多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些钱也很容易转化为贿赂。

为了压制这些当地雇佣的、与官员交替毫不相关的、已在当地衙门扎根的吏役们,新任长官通常会自己雇佣助手——长随和幕友赴任。

长随是也参与公务的家仆。根据地方事务的繁闲程度,官员一般会雇佣五名到三十名左右的长随,分配他们到衙门的各重要部门去监督胥吏、衙役的工作。其职名有门上(看门)、值堂(廷吏)、管监(看守)、签押(盖官印)、用印(保管官印)、钱粮(征税)、司仓(看管谷仓)、跟班(身边使唤)等。

已在别处做过官的官员有原来就跟随他们的家仆,而新科登用的官员在得知补官的消息后周围会忽然聚集一批自荐愿作长随之辈。有些官箴书(面向官僚或幕友的实务指南手册)中就写道为免今后受其掣肘,绝不能向长随借用赴任费用。这如实地反应了这些人未必是经济困窘被迫为奴,他们愿作长随是为了背靠官府的威风敛财的事实。长随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从人民和吏等处收取的陋规。而且,这陋规的一部分也会被敬献给官员。

长随虽是自己人,但归根结底只是被官员使唤的仆人,无法与之商议公务。而且州县官的主要业务征税和审判,无论哪个都需要专业知识。但这些知识既不会出现在科举考试中,做官前也未被专门训练过。因此,为了补充专业知识辅助处理公务,地方官通常要私费聘请两名到五名的私人助手,这就是幕友。幕友中“刑名”(审判)和“钱谷”(财政)是最大的两个领域,也最有人气。其余还有“征比”(税金征收)、“挂号”(文书管理)、“书启”(书信代笔)等。幕友的薪水很高(年薪为一百到二百五十两),在衙门内被称为“师爷”,其地位相当于老师,他的薪俸也准同于家庭教师的谢礼(“束修”)。以州县官名义写就的文书很多是出于师爷之手。当然,(就像诉状中很难分辨哪些是当事人说的哪些是讼师说的那样)外人很难区分哪些是州县官写的哪些是幕友写的。

幕友多是正在准备科举考试、或者放弃应试的读书人,基本上和地方官处于同一教养世界。但自他们把幕友作为职业时起,就开始独立钻研积累各自的业务,以其专业见解游幕在各官员门下,可以说他们是独立自尊的自由从业者。

首先,必须指出清代的国家审判制度,并不是我们熟悉的民事诉讼(第三方对私权争议的判定)和刑事诉讼(围绕国家对犯罪者施加刑罚的司法判断)并存的模式
其次,这里的诉讼本身就是在告发对方的违反互让义务行为,请求官员处置的框架下进行的。整体构图本来就更接近我们的刑事诉讼。而且,人民对官员的处置要求通常是恢复经济侵害的同时惩戒对方,这两种要求在观念上和事实中都混为一体。而在实际的审判中两者也是同时解决的。以解决财产争端为主要内容的审判中,如有需要也会加入轻微的体罚;在对杀人犯判处死刑的审判中,如果有成为其原因的财产争端的话,也会在判决中同时指示解决方法。

但如果认为诉讼制度中大概没有任何手续上的分类,事实也并非如此。这里的手续上的区分是由州县官开始、经过知府、按察使、督抚、刑部,直到皇帝这一垂直路径的审判制度应该强制提交到哪个级别这一方法进行的。

围绕案件分类,通常使用“户婚田土斗殴赌博等细事”和“命盗重案”,这种更简便的二分法。前者是命盗重案以外的、解决纠纷时无需使用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这些案件完全交由州县官处理。但即使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州县官的处理不满,当事人仍可前往知府及以上的上司衙门去控告(上控)。如果有必要,上司会参与纠纷解决。但如果没有发生这种情况,案件就在受理案件的州县官手中结束。史料中称这种处理方法为“州县自理”。

而对于后者命盗重案(命案和盗案,以及其他徒刑以上处罚的案件),州县官审理(认定事实和制作刑罚草案书)后进行上申,经上司复审后,请求决断权者(督抚以上。死刑是皇帝本人)的认可。这些手续在史料中没有适当的概括性词语来表示,讲学时称其为“必要的复审制”(滋贺秀三)等。

有趣的是,根据有无上申的义务,审判的性格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前者中,州县官的审判形式比较自由,可以自由地使用一并授予给他的体罚权限,并可以不受拘于实定法、随机应变地提出解决方案。而后者中,起草上申文书(刑罚草案书)之时,必须援引《大清律例》,其量刑是否适当也要严格受到上司的监督。可以说,从州县的调查阶段开始,案件的处理方式就很不同。

当然,不进行审判的话,有时根本无从判断案件属于上述哪种情况。而是否需要上申,实际上也并不是仅凭案件的客观性格决定的。这时我们可以发现,根据案件的种类不同,这里也呈现出从入口到出口完全不同的(结果和民事、刑事的区分差不多)两种审判手续并列的局面。抓住基本差异才是最初该做的工作。因此,本书中暂将前者这样的裁决方式称为“听讼”,后者这样的裁决方式称为“断罪”。

在听讼这种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只要想坚持下去,多少总是有一些地方可供其坚持。但这种坚持导致的并不是另一种事态展开,而且当事人若是做得拙劣,事态还可能转为暴力事件。在无论怎样都找到一些坚持之处的另一面,重要的是只要坚持就可以由自己中途提议结束争执这一点。

当时的人们将这种诉讼观称为“终凶”(终为凶)。其出典于《易经》“讼”卦所附的说明:“讼:有信,闭塞,警惕,中为吉,终为凶。见大人有利。渡大河不利。”(“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所谓“中”,是指中途停止。所谓“终”,则像电影结尾时出现这个字的意思一样,又比如“终日”一词意味着“从早到晚”的意思那样,是指将一系列活动坚持到最后为止。“讼”卦本身并不一定是消极的。诉讼也是如果“中”就“吉”的事情。将诉讼贯彻到最后(“终讼”)才是“凶”的。

从这一立场来看,法庭外(由地方官以外的“大人”进行)的调解也是这里说的“中”的方式之一,是一种正确的结束“讼”的方式。此外,考虑到当事人不接受处断的话就不能结束审判这一点,即便是地方官下达的堂谕,其实也可以定位为当事人选择“中”的机会。这一起诉与判决的关系,与我们的常识略有不同。

在这种审判制度中,无论是传唤还是法庭上的审问,制度的大体框架都形成于官员主导下的职权主义式调查活动。但就像翻案的各事例反映出的,官员的裁断并不具有结束纠纷的绝对权力。仿佛与此相应,当事人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被赋予了很大的选择余地。如果当事人提出撤诉的话,官员在大多数时候并不会穷追不舍。

当时的中国人将诉讼理解为受到横暴者欺压的人向官诉说“冤抑”之情,而官应这一请求惩罚欺压他人的人、为被害人申冤的活动(此种理念的提出与正义实现的过程)。然而说到审判中实际下达的判决的内容的话,在“诉讼的结果中确实存在基于查明的事实、明确指出曲直的判决”的反面,也有许多判决是审判者在争执双方的主张间取其中点,为了解决纠纷而做出的妥协。最后,从审判活动的整体构造来看,称其为要求强者做善意让步、谋求全体共存的活动是比较合适的。

首先就裁断方而言,如果自己的判断会被对裁断中的某方面内容感到不满的当事人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连裁断者的人品都会由于这一曝光活动而遭到毫不留情的评头论足的话,其就必须一直致力于做出无论是谁都会认为公平的判断、无论拿到哪里去都不会丢人的判断、天下只要是正常人(天下所有持健全常识的人)都会认同的判断。但除了“自明之理”型的简单案件,“什么是合乎情理的”这点是完全无法自明的。虽然裁断方致力于给出天下所有的正常人都一致认同的判断,但既然现在发生了纠纷,那么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判断上就存在分歧。而纠纷越严重,其背后的社会判断就越分裂。只要当事人认为有人支持自己的主张,纠纷就不会停止。

无论小范围内的人们的意见如何一致,天下是广阔的,仍然存在一些可以努力的空间,让不满的当事人反对这一结论和提出它的人们,让他们可以宣称“此地的人全都畏惧对方的威势,所以不敢说出正确的意见,或者因为与对方当事人的人际关系而行事不公,另有真正公平的意见,正常的人们听了之后应该就会立刻明白我的困境”。见诸实践,就是“向上告、向上告”这一控告的过程,打官司也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尽管行为的实质不过是围绕随处可见的小利进行的交锋,但随着争议渐渐公开化,其变得仿佛那背后是关于大义的争论似的。

如果将通过审判得到的正确性和整个社会正义称作“法”的话,我们会注意到“法的形式”是有趣的。

即,如果质疑听讼中实现的“法”是什么,将会有“情理这种价值(或者其他内容不确定的说法)”和“无数个有着具体内容(也依托于具体情境)的,符合情理的,成功解决纠纷的事例”这样两种答案。也只会有这样两极的回答方式。而且,那个具体的、在审判中发现的法,是由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在每起案件的审判中当场形成,并在同时付诸实现的。可以说,法庭是就争议问题,一揽子进行全部立法、审判、执行活动的地方。这种“法”依据的原则是个别主义的,其仅一次性地适用于个案。因此,传统中国的“法”无法成为在个案裁断外部进行支撑与控制的,客观的、一般性的制度结构。毋宁说,这种“法”在内容和程序上都彻底同化于个案裁断。

与听讼中的法对比来看的话,会发现西方式的审判中称为“法”的东西有以下显著特征。即,虽然在这种审判中被称作“法”的东西从一开始就比个别的事例更加抽象,但与情理这样的原则相比,其却有着更为具体的内容。或者说,虽然西方式的审判中也有抽象的正义与个别的判决这样的两极,但在它们的中间,明显还存在另外一种东西——那就是法。一边是涵盖一定范围的行为类型,另一边是处于其涵盖范围内的个别行为产生的影响。法,就是具有这种涵盖力的抽象命题(规则)。作为这样一种规则,法独立于个案而客观存在,审判是将它“适用”于个案、强制付诸实现的过程。而且,西方式审判中非常有趣的一点是,在具有明确内涵的规则尚未被制定为法律之前,人们就秉持着“法以规则之形存在”这样的看法。

在西方处于绝对优先位置的是“法采取规则的形式”(拥有足以决定个别事态的权威的普遍性规则并未同化于案件,而是预先客观存在于案件之外)这一思维方式。毋宁说,西方法的逻辑是,用根据上述设想所积累的审判实践来填充规则内容。

人(审判官)被期待扮演的角色也因法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西方式的审判中,“为社会所认同的正确性”被设定为“概括于普遍性规则之中的东西”,个案判决是基于事件与规则间的关系推导所得的东西。审判官扮演的角色是将那一普遍性规则“适用”于个案的人。这一法的形式的当然的结果是要求审判官依据规则。与此相反,在传统中国,与案件的个别性、一次性相对应,答案也是个别与一次性的。审判官针对该案件,在审判当场,亲口下达符合情理的判决这一点,受到强烈的要求。判决是否合乎情理、审判官是否正确,不如说取决于那一判决是否为当事人们接受、纠纷是否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这一结果。在那里,不管(某种东西以另一种东西)“为依据”这一固定结构是好是坏,都不应期待它存在于裁断中。实际上,在那里也不存在强制审判官“基于”什么东西进行审判的制度,也没有采取审判是“基于”什么东西做出的,所以其结论(在内容或程序上)是正当的,这一解释方法。

在西方的审判中,判决的正当化是以“事先客观存在某些通行于全体社会成员(有时是全人类)的规则”这一点为前提,以宣称“这次的个案是那种普遍性规则的一种个别体现,我在此给出的解决方案(不是我个人的价值判断)是这一普遍性规则的个案适用”的方式进行的。

与此相对,传统中国的审判是以“确实存在天下的正经人都认可的解决个案的答案”为前提,以由大人宣布“我在此给出的解决方案(不是我个人的价值判断)是那个天下万人共有的公论”的方式,将判决正当化的。

抽出两者的共同点,自然就得出了跨越东西方的、最广义的关于审判与法的实证性定义。即,审判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依据该社会(不是谁一个人的心血来潮和偏爱)关于“什么是妥当的解决”的全体共识(社会正义),将个别的纠纷导向一定的解决方案,将个别的当事人的行动推向某一方向的机制。另外,法是具有强制力并最终获得实现的社会共识的总称。总的来看,可以说不论传统中国的审判还是西方式的审判,都是一种社会强制要求个体保持一致的机制。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哪个国家都有这种机制。

东西方的不同在于得出那个答案的方式。在传统中国(公论型法与审判)中,是通过审判官与当事人社会对话的方式,在审判中逐一直接推导而得。与此相反,西方(规则型法与审判)设想存在规则这种以普遍的形式汇总了社会成员的共同判断的中间环节(媒介),判决是通过规则间接推导而得的。这一差异导致两种审判各有得失。

首先,谁都看得出在西方式审判中,法采取规则形式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在这种审判中,规则的基础构建与个案判决的基础构建并不是一回事。如果已经完成了规则的普遍正当化(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没有必要在审判时向每个当事人确认其是否承诺接受规则的逻辑推论结果(个别的判决)。审判官的立脚点是坚固的,这反过来导致人们每天都在监督审判官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则。而且,如果在每次审判中都努力以规则作为判决的依据,以此将每个判决中的正义要素予以外在化与客观化的话,也就开辟出了缜密地检查正义的整体内涵的途径,审判结果的可预知性也跟着变高了。

比如,按照“不管提出的是什么样的事情,也要倾听那微小的声音”这一中国式思维方式,西方那种从一开始就全面肯定可以成为论据的事实,并全面否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实,然后下达裁断的审判,显然只是偏听强者一方的主张罢了。因此毋宁说中国的法是积极地选择了“在听取所有的情节的基础上,将纠纷的全面解决作为目标”这一方式。然而,如果将所有的事实都纳入视野的话,我们会发现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彼此相同的,不能从判决内容的一般性(其与其他判例之间的共通性)推导出判决的正当化(普遍化)。所以才有了“个别主义的判断是所有正常人共有的”这种“天下公论”式的设想吧。在传统中国的法中,被视为目标的是判断主体的普遍化而不是判断对象的普遍化。

作者 | 张志雄

编辑 | 周艳 付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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