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闯入民宅暴打母子主犯,假自首不认罪,竟想不起诉?浦东检察院听证会三位人民监督员一致不同意

文摘   2024-12-16 16:00   上海  

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切实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实现自律和他律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习近平总书记2024年1月8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讲话




01.以社会影响力重大为由,拖延4个多月,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最后检察官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2024年6月24日凌晨,黄某某唆使丈夫孙某某持器械,破门而入,一起殴打黄某塘和张某安母子。黄某某用尖利的鞋拔持续打击黄某塘的头部与肋部,鲜血从头部流至腿部,血滴飞溅至地毯远处。

110民警迅速赶来,将逃至家中的黄某某孙某某强制带到花木派出所。

6月27日晚浦东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一个月后移送至浦东检察院。

可是,浦东检察院的承办冯检察官以此案社会影响力重大和请示领导为由,一直没有结论。

到了12月4日早晨,受害人黄某塘与丈夫张志雄突然接到浦东检察院电话,12月10日将召开听证会,准备对主犯黄某某不起诉!




02.受害人表示异议: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角色混同,分不清谁是谁非



12月10日下午两点,浦东检察院听证会在蔡伦路的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内召开。出席人有主持人徐检察官、承办冯检察官、公安承办陶警官、三名人民监督员、受害人黄某塘与家属张志雄及委托的谢律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及委托的两名律师。受害人张某安因不在上海,没有出席。

冯检察官宣读完本案事实经过后,黄某塘和张志雄表示异议。他们认为冯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角色混同,分不清谁是谁非。比如将犯罪嫌疑人说成为了“讨说法”,到受害人家中“敲门”,然后受害人没有开门,孙某某才破门而入。

黄某塘、张志雄反问:哪有凌晨带着打人的器械来“讨说法的”?事实是,受害人一家当时在三楼正要入睡,突然门铃声大作,孙某某面目狰狞地出现在可视门铃的屏幕中,在张志雄明确拒绝开门后,孙某某强行踹门,受害人张某安和黄某塘在一阵阵可怕的巨响声中下楼,这个过程由张某安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已交公安为证。刚到楼下,大门竟被踹破,孙某某冲了进来,被张某安一把抱住,黄某某随后跟进,举械暴击黄某塘。




0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你是杀人未遂!


听证会进入质证阶段,冯检察官宣读一组组证据。

冯检察官在宣读物证的时候,张志雄发现少呈现了一根高尔夫球棒。

冯检察官:它包含在“其它等物件”中。

张志雄:检察官怎么可以忽略宣读这么重要的物证?我们从小区保安在公安的笔录中得知,黄某某在公安的笔录中承认,当时她拿着一根高尔夫球棒和孙某某一起来到我家门口,但没按门铃。

这是事先设计好的陷阱,就是预料到我下来开门或阻拦孙某某,然后孙某某顺势把我拉出家门,黄某某的高尔夫球棒就会落在我头上。

只是发生了黄某某没有想到的事情,突然出现了回来过暑假的儿子张某安,且一把抱住了冲进来的孙某某。张志雄扭头上二楼拿手机报警,黄某塘为救儿子,冲了下来。躲在屋外黑暗中的黄某某只能放下高尔夫球棒,拿起鞋拔,冲进来暴击黄某塘。

张志雄说,花木派出所民警曾给他出示过这根高尔夫球棒,并说如果猛击人头部,就没命了。

张志雄对着黄某某怒喊:“黄某某,你是杀人未遂!”




04.听证会上,受害人家属高举物证:干涸褐色血迹的睡衣睡裤、沾满飞溅血滴的地毯、深可见骨长达3.8厘米伤口的头部损伤照片、胸部和肋骨大片瘀肿的照片


黄某塘则叙述了接下来的场景:

“刚到楼下,大门竟被撞破了,一名男子冲了进来,儿子见状,上去一把抱住了他。我跟上来的脚步刚站稳,头戴黑鸭舌帽、身穿黑色短袖T恤的黄某某就冲了进来,我挡到她面前,还未开口,她就一把抓住我的睡衣。我本能地往后退,黄某某不但没松手,还从身后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黑色棍子(后来知道是一根长度约80厘米坚硬的鞋拔)朝我挥舞过来,我疼痛难忍,凄厉的叫声划破了夜空。

“但黄某某并未住手,继续冷血地连续猛击我的头部,鲜血从我的头部倾泻下来,封住了我的眼睛,当时我以为自己的右眼瞎了——手无寸铁的我就这样被持续地施暴着……

“当小区的保安赶来时,黄某某才住手并一溜烟地逃跑了。我颤抖着手摸向眼部,拔开厚重粘稠的鲜血,勉强睁开了眼睛。头上的血还在不停地汩汩往下流,我的手不停地擦着,鲜血顺着身体流到脚下、地上。我颤声让儿子找来一块毛巾堵住我的头部,毛巾瞬间就完全被染红了……”

张志雄同时拿出从家里收藏的各种物证,高高举起:

黄某塘已经干涸褐色血迹的睡衣睡裤;

一块沾满飞溅血滴的地毯;

黄某塘深可见骨长达3.8厘米伤口的头部损伤照片;

黄某塘胸部和肋骨大片瘀肿的照片;

满身满脸是血、无助站立在地下室的黄某塘的照片。




05.受害人质问黄某某:我与你有何矛盾纠纷,你要对我的头颅肋骨痛下杀手?


黄某某却无动于衷,她一开始就强调与张志雄的矛盾“不仅是小区公益项目上,我还是志愿者……”(这时被主持人打断,认为与本案无关)。

黄某某又说是张志雄骂了“她的后代”。

这被张志雄断然否认,他与黄某某的对话都在小区七期微信群有记录,在冯检察官呈现的证据材料中,是可以查看的。白纸黑字,不容狡辩!

张志雄:即便黄某某你觉得我让你气恼,上门要杀我,怎么最后残害我妻儿呢?他们与你何冤何仇?

黄某塘也多次质问黄某某:“我与你有什么矛盾有什么纠纷?你为什么在我的命门部位(头颅和肋骨)痛下狠手,欲置于死地而后快?你用污言秽语骂我,我回说原谅你,这以善报恶的举动换来的是在我撕心裂肺的惨叫声中你更凶残和更严重的击打吗?”




06.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诉半年的苦,那是想尽各种办法逃脱罪责的担心受怕吧


黄某某被逼问得没办法,说:“张太太、张先生,我对你们这半年的难受道歉”。可话锋一转:“但是,我这半年也很难受啊!”

受害人黄某塘惊呆了,想必在场的大部分人也惊呆了。

黄某某,你这半年的难受是在想尽各种办法企图逃脱罪责中的担惊受怕吧?

黄某某,难道你说几句真诚道歉的话都那么难吗?

在黄某塘控诉过程中,黄某某还微微耸肩,不以为然啊!




07.黄某某,你打没打过其它两位女业主?她沉默


黄某某的律师说有某地区某部门等出具证书,说黄某某是好公民。

张志雄质问:“一个人如果出于一时冲动,打人一棍子,已经非常暴力。我们有没有见过一个人对着另一个人的头部与肋部致命处猛击,在对方呼救后,仍然不停手啊?这需要多么狠毒啊?这怎么是个好人呢?这肯定是个打人的老手啊!”

6月26日早上,在黄某某制造黄某塘家血案的第二天,张志雄在花木派出所偶遇小区的前业主,她说黄某某也曾打过自己,并打过小区的另外一位女业主。

黄某某听闻后却是沉默!




08.检察官,黄某某犯罪后仍然发布嚣张狡辩让公安背书的公开信,为什么没有列入证据?


冯检察官出示证据完毕。

张志雄表示异议:冯检察官,你没有出示一份对本案有重大关系的证据——2024年6月26日深夜12点,黄某某在我们小区业主群发布一封公开信,致居委会领导、业委会、物业和小区业主。

黄某某公开信开头对624血案给小区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唯独对黄某塘张某安两位受害人没有一丝歉意,还满纸荒唐言。

黄某塘:是的,血案发生后,黄某某不但没有丝毫的认罪悔改,还在公开信中说是我打了她,她慌忙中出于自卫拿起了我家里的鞋拔,不小心敲到我的脚,我低头看脚,鞋拔不小心碰到我的头……

如此荒唐的言论,黄某某竟敢公开发表!我恳请大家一起用正常人的头脑来思考一下:若我如黄某某所说的那么强悍,鞋拔又是我家的,还能轮到我被暴击至险些丧命?我低头看脚,鞋拔能落到我的前脑门处?轻轻一落,我的头就开花了且血流如注——如此荒谬的言论还拉着公安背书,在声明中说公安已经查实了——荒唐如此,简直天理难容!!!

正是黄某某这封毫无悔意颠倒黑白让公安背书的公开信,让浦东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在6月27日晚调集其他地区警力重新审理本案

也就是这天深夜,浦东警方让黄某某孙某某去花木派出所,并对其刑事立案。

张志雄继续对冯检察官表示:我与黄某塘都记得,7月下旬,我们被通知去花木派出所,说是浦东检察院要求他们补充提供这份黄某某的公开信,我们则在上面签名证实。

这说明您冯检察官知道这份材料的重要性,现在却不列入证据之中,是不是有隐匿重要证据之嫌疑?

冯检察官当场没有做出明确回应。




09.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受害人要求承办检察官与承办警官在听证会上公开对质


冯检察官最后才说出本次听证会的目的,准备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不起诉!对孙某某则建议量刑一年6个月。

冯检察官说明对黄某某不起诉的理由是:黄某某有自首情节、邻里纠纷、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尚可、有赔偿受害人意愿等等。

黄某塘与张志雄再次惊呆了……

不起诉的前提,最重要的是求得受害人的谅解。冯检察官曾通过谢律师问过受害人黄某塘张某安谅解与否,受害人坚决不谅解。

如果要对黄某某从轻发落,还有就是勉强找到她是否有自首情节。而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在7月底已经有了明确结论。

本案在7月下旬移送浦东检察院后,谢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发现公安在犯罪嫌疑人归案陈述时,说是在6月27日晚与6月28日黄某某孙某某分别接到民警通知,到花木派出所去投案自首。

谢律师立刻告知黄某塘与张志雄,后者觉得不可思议。因为,6月24日凌晨,黄某某孙某某暴打黄某塘张某安后,开车逃至家中。110公安赶到后,张志雄听到小区保安已经包围黄某某住宅,然后公安立刻前去将黄某某孙某某强制带到花木派出所。只不过花木派出所一天之内又把黄某某孙某某释放了。

如果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然后放了,接着又让他们主动到案,岂不都是自首?

张志雄马上要求谢律师与冯检察官联系,对公安这份错误陈述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做出澄清。

谢律师事后也告知黄某塘和张志雄,冯检察官同意谢律师代理意见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的反对,浦东公安承办陶警官也撤销了这份错误材料。

张志雄:谢律师,对不对?

谢律师:冯检察官,我在今年7月的律师代理意见中,表示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与事实不符,犯罪嫌疑人夫妇是被公安机关从家中强制带到花木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不具备主动到案情节,嫌疑人黄某某到案后口供前后冲突未能如实供述。冯检察官电话里同意了我的建议,认为黄某某孙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冯检察官:我没有同意过谢律师否认“自首”的建议。

张志雄对着身边的陶警官,说:陶警官,你曾陪同浦东检察院助理检察官到我家调查。临走前,我在一楼客厅,很不客气地对你说:“陶警官,你们怎么能将黄某某他们的到案时间写成是6月28日呢?他们明明是6月24日凌晨被公安从家中强制押送到花木派出所啊”。

陶警官你没有生气,反倒安慰我说:“那份6月28日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的材料是错误的,我们已经写了更正材料,交给浦东检察院,说明犯罪嫌疑人是6月24日凌晨被公安强制带走的。”

陶警官,对不对?

陶警官向张志雄点头同意。

张志雄:主持人,我要求冯检察官与陶警官当庭对质,冯检察官有没有收到公安的更正材料,证明黄某某孙某某没有自首情节。

主持人:这事可以在听证会后再处理。

张志雄:我不同意,冯检察官、陶警官,你们必须当庭对质,到底谁在说谎?

听证会上一片沉默。

人民监督员突然表示:“我们三位觉得已经没有必要再继续旁听你们对证据细节的争论。我们出去商量一下,对本案做出评议”。




10.在主持人检察官的追问下,黄某某才就具体伤害行为对受害人做了道歉


主持人:请人民监督员再等一下,现在双方做最后陈述。

黄某某支支吾吾,不知所云。

主持人:请你就具体行为向受害人道歉。

黄某某才说了“我伤害了张太太,向她道歉”一番话。




11.本案不是邻里纠纷,而是恶意打击报复行为,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谢律师:第一,本案不是邻里纠纷,而是恶意打击报复行为,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本案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并非偶发事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是主要犯罪行为实施者,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不顾后果。

第三,案发至今犯罪嫌疑人夫妇没有被拘留一天,不可思议。

第四:根据以往非法侵入住宅罪上海地区判例,本案黄某某不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严惩判处实刑。

综上,本案系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造成负面的示范效应,例如南京鼓楼区王浩法官审理的“扶老人案”,导致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社会现象。回归本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事追责,那么可能会造成负面效应,出现大量模仿本案的犯罪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浦东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徐冬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住宅是公民居住安全、生活安宁的(最后一道防线),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威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但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和自由,必须依法打击”。

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严厉打击,判处实刑,谢谢!




12.三位人民监督员:我们从严肃国家法制的角度看,一致认为本案不具备不起诉的条件


张志雄:本案的主犯是黄某某,孙某某仅仅是打手。现在打手孙某某被量刑一年6个月以下,黄某某却不起诉,这是什么逻辑?

昨天(12月9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愿给在座的检察官敲响警钟!

主持人:人民监督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发问。

人民监督员:我们已经听的很清楚了,不需要,直接进入评议。

主持人:现在休会,由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

(休会)

主持人:听证会继续,下面由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

人民监督员:经过评议,我们已经形成一致意见,我们三人一致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第一,本案现有情况双方矛盾无法化解,没有赔偿谅解的基础;

第二,从现有证据看没有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认罪悔改态度;

第三,本案还有部分事实、证据需要进一步查清。

所以我们从严肃国家法制的角度来看,一致认为本案不具备不起诉的条件。

黄某塘与张志雄两次向三位人民监督员鞠躬。

张志雄:谢谢你们的良知,谢谢。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独立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我们拭目以待。

END


(本文是15000字的《12月10日浦东检察院听证会亲历记》的精要版。)

作者张志雄曾在1991年入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创始人之一、编委和专题部主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上海有线电视台财经频道副总监;北京《财经时报》副总编;《价值》杂志主编,中国价值投资理念最早践行者;著有和主编五十部以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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