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开学啦,你们准备好了吗?

政务   2024-08-30 16:4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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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学校对预防校园欺凌教育指导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欺凌专题教育,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2

强化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干预、矫治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加强管理教育,并可以依法予以教育惩戒;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采取训导、专题教育、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联系,共同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帮助。

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校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3

突出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公民对严重校园欺凌行为的干预、矫治责任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社会组织、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绘图:吴玉娇

责编: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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