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案例② | 用假冒礼盒包装散装正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政务   2024-10-08 19:08   江苏  



浙江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用假冒礼盒包装散装正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旨


将散装正品擅自装入假冒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众对礼盒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商品的市场份额,对权利人通过注册商标在礼盒商品上积累的商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浙江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3190X 号“五芳斋”商标、第972061X 号“五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五芳斋”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

2021年6月9日,浙江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至位于苏州市吴江区X路X号招牌显示为“五源斋”字样的商铺内,代理人通过手机支付的方式购买了带有“五芳斋”字样礼盒包装的食品。

浙江某公司认为涉案包装并非由其或其授权的其他厂商生产、销售,涉案店铺也并非其授权店铺,涉案店铺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浙江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邱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某公司第33190X号“五芳斋”、第972061X号“五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含有“五源斋”字样的门店招牌、“五芳斋”字样的装修装潢,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带有“五芳斋”及近似字样的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二、驳回原告浙江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浙江某公司系第33190X号“五芳斋”、第972061X 号“五芳”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五源斋”标识与浙江某公司的第972061X号“五芳”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文义上有较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不构成商标近似。“五源斋”标识与浙江某公司的第331907号“五芳斋”注册商标均由三个汉字构成,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排列、呼叫、外观等方面近似,且“五芳斋”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近似。涉案店铺主要销售“五芳斋”粽子,在店铺玻璃窗上贴有“五芳斋粽子”字样的行为,系客观描述所售商品为“五芳斋”粽子,属于对浙江某公司商标的正当地说明性使用,客观上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涉案五源斋餐厅未经授权,将“五芳斋”“五芳斋100周年”标识单独、突出使用在店内海报上,同时使用“浙江某公司X路店”的字样,实质是指向整个店铺的经营者为浙江某公司,或者与浙江某公司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超过了向消费者说明或描述其所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来源的合理限度,不属于善意和合理的使用。邱某在店铺店招使用“五源斋”标识,在海报上使用“五芳斋”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礼盒包装内的散装食品系浙江某公司的正品,但采用的礼盒外包装并非浙江某公司的正品礼盒,故涉案礼盒商品并非浙江某公司的正品礼盒商品。将散装正品擅自装入假冒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众对礼盒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商品的市场份额,对浙江某公司通过注册商标在礼盒商品上积累的商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涉案礼盒外包装上使用了 “五芳斋”与浙江某公司“五芳斋”“五芳”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侵害了浙江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邱某销售涉案礼盒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酌情确定邱某赔偿浙江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等衍生功能。将散装正品擅自装入假冒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众对礼盒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商品的市场份额。同时,未经权利人允许,违背权利人自己的包装、销售策略,擅自对权利人生产的散装产品外加包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我是这样理解“深度”的

在面对商标侵权纠纷时,我始终牢牢把握商标的识别功能这一核心要点,从法律规范、商标价值、市场秩序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外包装和商品本身之间联系紧密程度是不同的。究竟是整体判断还是分割观之,是找到混淆边界的关键。在本案中,“礼盒产品”是区别于散装产品的一种商品形态。从礼盒粽的角度看,假冒礼盒粽与正品礼盒粽系不同的礼盒商品,即将数个正品散装粽装入假冒礼盒,并不会形成正品的粽子礼盒。将散装正品擅自装入假冒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众对礼盒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商品的市场份额。此外,假包装并未经品牌方审核检验,易出现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会对商标权利人通过注册商标在礼盒商品上积累的商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据此,认定用假冒礼盒销售散装正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  张皓然)




文编/吴玉娇

责编/潘志明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