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必执行 | 执行和解,可不是缓兵之计!

政务   2024-09-23 18:03   江苏  


执行和解,是在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情形下,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务实策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作为逃避执行的“缓兵之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严厉惩戒这种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行为,坚决捍卫司法权威。

杨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并承诺支付相应利息。因为两人是朋友关系,也有一些生意上的往来,张某表示理解杨某经营的难处,便免除了借款利息。

谁知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杨某拒不还款,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杨某归还张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杨某的日常经营与实际履行能力,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然而,每到约定的还款期限,杨某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张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杨某的执行。

吴江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材料,但杨某依旧拖延、逃避执行,既不如实申报财产,也未有还款行为。执行法官立刻采取行动,通过张某提供的住址,将杨某拘传至法院。鉴于杨某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且存在种种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直到失去自由,杨某才幡然醒悟。后杨某的儿子代父亲向张某归还部分欠款并诚恳道歉,张某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对杨某的司法拘留,执行法官综合考量后准予解除。

“躲躲藏藏的日子我已经受够了,不诚信只会招来法律的严惩,这次我一定珍惜自由,及时履行债务。”杨某表示。





法官提醒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可采取包括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小至个人的品德声誉,大至社会的稳定和谐,都是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方为人间正道。



来稿:徐   磊

文编:吴玉娇

责编: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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