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执槌 | 学会“瞻前顾后”,在意“细枝末节”

政务   2024-10-16 17:07   江苏  


执行局法官助理  张毕青


随着电脑界面上出现一个醒目的“new”,涉及某科技公司一起执行案件到了我的法综系统。

这是一家生产电子设备的小微企业,由于欠付某金属公司货款被起诉至法院,因为没有及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

检索关联执行案件后,我发现这家科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不少,其中12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状态。在随后的现场调查和几轮财产查控中,事情的发展也不出意料,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早在2022年就已经停止经营。


主动释明,打破僵局

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摆在面前最可能的结果就是执行不能。经过全方面考量,与承办法官探讨商议后,我认为还是应该借助执破融合机制,来打破这个僵局。

“申请破产对我有什么好处?我的钱能要回来吗?”记得当时联系申请执行的金属公司负责人,他对破产程序并不理解,抱着质疑的态度向我发问。我耐心解释被执行公司已经有大量执行案件,难以实现全部债权,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深入挖掘公司财产、查明追究股东相关责任,提高债务清偿的可能性。

经过释明及引导,金属公司提交了对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抽丝剥茧,柳暗花明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工作,详细排摸了公司的财产状况和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但是情况并不乐观,管理人发现除了账户有2万余元余额以外,该科技公司再无其他财产,而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已经达到了90余万元。

案件再次陷入僵局,我重新翻阅管理人提供的阶段性财产调查报告,注意到公司股东在实际缴纳了100万元出资后,不到5天又将所有款项从公司账户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我意识到这可能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联系管理人深入调查出资情况,并仔细研判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我们发现该案确实可能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正在草拟方案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没过多久,管理人给出回复,案件出现了突破口。


找到症结,寻觅良方

考虑到由管理人以诉讼方式追究股东责任、追收股东抽逃款项,不仅会产生诉讼费用,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若能够在破产阶段争取股东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就能够更快地化解企业债务。

有了可行的想法,就要快速转化为行动。在查明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后,我与管理人向股东释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了执行程序会带来的限制和影响。

“我不想被起诉,我和这些债权人都是曾经的合作伙伴,希望能给我些时间,让我处理掉这些债务。”科技公司股东王某表达了和解意向,我们也决定给王某一个月时间,与14名债权人协商和解事宜。


步步推动,案结事了

期间,王某与债权人们积极沟通,在法官的帮助下,我指导管理人开展引导和释明工作。最终,在尊重各方意愿前提下,在管理人见证下,科技公司及其股东王某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全体债权人同意减免一部分债务金额,由科技公司及王某共同履行清偿义务,并在7日内将所有款项一次性履行完毕。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05条的规定,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在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的履职也相应终止,协议应完全交由债务人自主履行。但是为了避免自行和解协议在履行中再次产生纠纷,我建议债务人与债权人委托管理人监督协议的履行,以实现清偿的公开透明、进程同步。各方都接受了我的建议,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后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认可该协议,终结破产程序。在管理人的督促下,不到3天,王某就将款项一一汇至债权人账户,各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了收款确认的说明。


说到瞻前顾后,很多时候都是形容顾虑太多,犹豫不决,多少带着点贬义的色彩。但是我认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该适当“瞻前顾后”,分析各种可能性,找寻到最妥当的处理方法。我们要慎重地对待办案过程中的“细枝末节”,才能在掌握全局的同时,周密地预测案件未来发展方向。


来稿:张毕青

文编:吴玉娇

责编: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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