槌落有声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两篇论文在省法学会执行法学研究会年会获奖

政务   2024-08-19 17:42   江苏  


8月17日,江苏省法学会执行法学研究会发布2024年年会优秀论文的通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篇论文获评优秀奖


精准“破”“立”:

论执破融合案件的前期甄别

王率先

论文摘要

近年来,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功能效果得到显著改善,但仍然存在运行效率低和实质不公正的现象。执行部门局限于实现执行案件“移得出”,缺乏对破产制度挽救理念的实质回应。上述问题的本质原因是对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功能认识单一,基于政策目标过多关注程序衔接,而缺少对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回应。当前,“执破融合”机制运行中应当重申提早识别挽救价值的理念,从甄别维度入手,科学确定甄别结论。同时,结合预重整、“执行转和解”等模式,进一步提升挽救效果,回应“公正与效率”的时代命题。



异地执行困境的实践考察与多维纾解

张勇/朱应明

论文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现行执行管辖制度以第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为基本原则,但司法实践中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况比较少见。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执行管辖制度实践偏差和委托执行效能发挥不够,导致大量异地执行案件产生,第一审法院不得不对异地财产进行处置。破解异地执行困境,对于节约有限司法资源、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异地财产处置为例,梳理异地执行困境现状,分析产生原因,总结苏州两级法院实践经验,提出从制度设计上宜着重从执行管辖改革入手;从制度落实上需要加大指定执行和委托执行制度适用力度;从制度创新上积极探索执行辅助事务社会化办理模式,以缓解当前执行领域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获胜诉判决后具有选择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惯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管辖的情况比较少见。为了兑现当事人胜诉权利,一线执行法官往往不得不千辛万苦赶赴异地执行。人生地不熟,时间和经济成本过高,但执行效率却不高,执行效果也不佳,当事人获得感较差满意度亦不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成为当前一个阶段执行领域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文编/程浩

责编/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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