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绪武
原载:程琥主编《行政审判前沿问题探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4月第1版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法官在法庭上遇到突发情况应当作出适法且恰当的应对。行政审判中常见的突发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当事人当庭提出程序方面的问题;二是当事人未到庭、中途退庭或突发疾病;三是发生违反法庭纪律的违规违法行为。在行政审判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驾驭庭审的能力上仍有欠缺,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准备不充分,如法官对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事宜不理不睬;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提供新的证据的,审判长径行作出裁判。针对不遵守法庭纪律等突发情形,应急处理措施不够有力。
庭审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在法庭规则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规定,所以审判人员应做到心中有数,明晰审判流程和思路。此外,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这一环节非常重要。宣布法庭纪律虽然与案件的实体处理没有必然联系,但却能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庄严、肃穆、有序的环境,能够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庭审中扰乱秩序行为的发生。避免庭审中出现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双方间发生激烈对抗及冲突,预防和源头化解至关重要,审判中发生的突发情况起初大多都有苗头,法官及时、严肃予以处理就可保障庭审正常进行。如若放任不管,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双方矛盾升级,突发性地出现冲击、哄闹法庭甚至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暴力伤害行为,使小问题发展成为恶性事件,对司法权威造成巨大损害。对于影响较为恶劣的突发事件中的行为人,法官能直接使用的权力是警告、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可由法警予以配合执行),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如要罚款或司法拘留需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以下列举几种庭审突发情况的应对方法及法律依据:
一、当庭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
针对这一问题,庭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法官在开庭前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文件和委托手续,律师应当同时有律师事务所的函和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法律工作者应当有法律工作者证,并审查当事人一方是否位于其所在的辖区;公民代理应当具有社区、村委会、所在单位的推荐信,当事人近亲属做委托代理人的应审查是否属于《行诉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亲属关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情况及相应说明。审查后在开庭时做到心中有数,就可以立刻判断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庭予以指出,并视提交材料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出庭应诉。
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二)领取工资凭证;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当庭申请法官回避
当事人当庭申请法官回避的,首先询问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和理由,让书记员记入笔录,然后休庭进行研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为提高效率,可在休庭后将回避申请立即向院长汇报,由院长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准许回避的,以口头形式作出决定,记入笔录,细续开庭。准予回避的可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如需要研究后才能决定是否回避的,应通知各方当事人暂时休庭,待回避决定作出后另行通知开庭时间。
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院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当庭申请不公开审理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时应予以准许,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律规定并劝离法庭。
四、当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行政诉讼中,在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后,从原则上讲,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例外的情况是,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以不准许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为原则,以准许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为例外。
关于“新的诉讼请求”的认定。所谓“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通常是指,在不变更诉讼请求同一性的前提下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例如,针对被告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在原来提出的撤销请求的基础上增加赔偿请求、将原来提出的撤销请求变更为确认违法请求,或者将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请求,亦或者只是单纯对于请求金额作出增减。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请求发生了变化,但请求的基础并未发生变更,因而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内审理新请求,旧请求的诉讼资料或证据资料可以被用于新请求的审理,即前后两个请求的基础不能发生变更。反之,如果原告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与原来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同一性,且与原来诉讼请求的基础不同,则属于另案起诉的范畴,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则不被法院准许。
关于“正当理由”的认定。对于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正当理由”的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须符合一般的常理和逻辑。例如,原告以其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非常有限为由提出应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则不属于该规定的正当理由。之所以规定“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也是基于在同一诉讼请求基础上,实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同意原告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该新的诉讼请求又是建立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且新的诉讼请求不违反起诉条件,一并审理不会造成审理的困难和诉讼的延宕,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小编自行编写】
五、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座位、不听制止随意发言
对于在开庭过程中,擅自走动的当事人、旁听人员,法官应予批评教育,告知其应遵守法庭纪律,需举手示意经审判长许可后方能离席;对于随意发言者,应告知其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按顺序发言,对不听制止、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应予训诫或责令退出法庭。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诚,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训诚、贵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六、突发疾病影响庭审继续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注意观察,对于当事人表现出痛楚等不正常状态可以主动询问,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可以采取暂时休庭的方法,如果确需送医治疗的应联系其亲友安排,另行排期开庭,紧急情况应立即拨打“120”救治,书记员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七、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对于中途退庭的当事人应及时、明确告知其退庭的法律后果,如原告无诉讼代理人又坚持退庭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宣布按自动撤诉外理或依法缺席审理,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如果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八、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拍照
可以由法警配合暂扣行为人的录音、录像等设备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诚,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迫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九、陈述使用过激、攻击性语言
当事人在给法院提交的文书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的,应告知其修改后提交;在庭审中使用过激、攻击性语言,法官应立即予以制止、批评教育,不听制止情节严重者应予以训诫,并由当事人反省自己的言行,写出书面检讨附卷留存。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诚,贵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十、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不予质证
有些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问其质证意见,均答不予质证,此时应要求其对于证据作出肯定(部分肯定)或否定(部分否定)的明确表态,告知其不作明确表态则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并要求其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认可明确陈述意见,然后再对关联性陈述意见,如答不予认可,应让其当庭陈述理由。
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出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十一、一方对证人提问,证人拒绝回答
证人认为一方对其提问不当拒绝回答问题,此时应由法官进行判断,该问题是否恰当并且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随后明确表态证人是否应予以回答,如认为有必要,法官可以就此问题向证人提问。
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十二、当庭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
开庭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临时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果是申请的证人与本案审查的事实没有直接联系,或者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相事实,已经能比较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的,对该申请不予许可,人民法院应经审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目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