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给法庭,上犹一男子被罚!

政务   2024-06-03 18:35   江西  


众所周知

打官司时伪造证据

后果很严重!!!

但有人却为了自身利益

明知故犯

……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孔某某驾车由上犹县城往中稍方向行驶,行至上犹县357国道与高桥路段左转弯往高桥方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马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后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孔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1617元。孔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马某某认为,孔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各项损失合理合法,孔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无果,于是马某某将孔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某想要获得更多赔偿,便动起了歪主意,在工资银行流水上做起了小动作,篡改银行流水递交给法庭。开庭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马某某的工资流水产生怀疑,请求法院调查核实。承办法官遂依法调取了马某某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经查明,马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将伪造的工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的行为。

承办法官向马某某进行释法,阐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的教导,马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检讨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为不当目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马某某作出罚款三千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负有诚信举证、诚信诉讼的义务。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原则,切莫为了非法利益,在诉讼活动中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虚假陈述,变造证据。一旦存在虚假诉讼及变造证据等情形,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某无视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银行流水,该行为严重影响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故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切不可因小失大,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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