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55万元,一高管获刑!

政务   2024-09-24 16:07   江西  



在看似一个平凡的企业里,

却发生了一起不凡的事件:

一名生产部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公司财物,

金额竟达55万余元

让我们来看看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入职上犹县一家灯饰公司,于2019年升任公司生产部经理,统管绕线、贴片、封胶、成品4个班,其中绕线班和成品班会有废铜线拉到仓库堆放好即可,无需经过公司的仓库管理人员;当仓库废铜钱堆积发到一定量,公司经管部会通知联系废品收购站的人来收购。同时,公司有专门的仓库管理员2人,其中一名仓库管理员负责灯饰的出入库登记。此外,因公司没有专门的仓库主管,卢某某作为公司生产部的经理,可以直接到仓库领取原材料和废铜线

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作为公司生产部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直接由其本人从仓库窃取废铜线或者指使公司杂工将废铜线、原料铜线搬至其指定的地点,尔后,被告人卢某某将废铜线装载至其本人的轿车后备箱,再独自驾车将废铜线装运至赣州市南康区、崇义县等地的废品收购站予以出售。经查,卢某某出售废铜线系使用其本人微信收取赃款,经统计,卢某某累计收取赃款人民币55.7万余元
2021年9月24日,办案民警在灯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卢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遂将卢某某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公司生产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了其侵占的全部违法所得,发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加强财务和物资的监管,

确保每一项经济活动都在

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作为“打工人”

无论身处何种职位,

都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不为一时之利所动,

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和人生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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