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废品站的旧矿泉水瓶
算偷吗?
当然算了!
有个名叫赖强(化名)的大叔
他有个特别的“爱好”——
竟三番两次到废品收购站盗窃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咋回事?
首次得手
再次行动
连续作案
终落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
获取利益的行为,
最终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
正义或许会迟到,
但绝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