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8名工人12万余元,被判刑!

政务   2024-08-22 16:03   江西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是雇佣者的法律义务

无故拖欠劳动者薪酬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被告人顾某某与廖某某签订了上犹县某工程9栋楼的外脚手架搭建、安全围护及文明施工等施工项目的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顾某某随即组织梁某某、杨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顾某某未能按时完工,双方随后对已完成部分进行结算,工程款已结清。尽管工程款已到位,但顾某某在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及日常开支后,仍拖欠梁某某等8名工人共计12万余元的劳动报酬。

2019年3月,梁某某等多名工人无奈之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投诉并申请立案。经过调查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19日向顾某某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要求其于3月27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同时对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遗憾的是,顾某某并未执行上述决定,反而更换了手机号码并藏匿起来,以逃避责任。鉴于顾某某的逃避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2019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成功将顾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顾某某的家属代其向8名工人支付了拖欠已久的工资共计12万余元。同时,顾某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采取逃避的方式,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法院以顾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用人单位或雇主

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职工如被拖欠工资

请及时向相关劳动部门报备

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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