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法院发布4起电信诈骗典型案例!

政务   2024-07-09 11:41   江西  

随着网络的发展

电信网络诈骗居高不下

诈骗手段更是层出不穷

你以为诈骗离你很远

但其实诈骗就在我们身边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目录

1.关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李某一、李某二、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4.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1

关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被告人关某某的朋友谢某某告知其每提供1张银行卡可获利1万元,为了谋取利益,关某某同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走账并介绍了朋友杨某某、蓝某某一起提供银行卡走账。8月底,被告人关某某根据上线的要求在北京办理了4张银行卡,来到汕头市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走账,被告人关某某因此获利人民币1万元。经查,被告人关某某提供给上线走账的银行卡共计转入资金 428万余元。2022年10月19日,被告人关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关某某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关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只需要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一天稳赚一万!”这样噱头十足的兼职广告在网络上屡见不鲜,其背后可能暗藏着一条洗钱产业链。本案中关某某为了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案例2

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在一QQ群里添加一陌生人为好友,对方称提供名下银行卡可以帮助贷款,叶某某遂信以为真,于2022年3月14日乘坐火车前往某市与对方会合,并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和手机卡提供给对方转账。叶某某在明知是对方使用其银行卡转账电信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根据对方的安排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在ATM机共计取现6万元交给对方。2022年3月14日至3月20日,叶某某名下6张银行卡以及支付宝和微信共计转入资金398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叶某某两次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帮助他人转账,第一次因情节较轻微,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但叶某某未吸取教训,再次将银行卡、电话卡交给他人转账,转移违法所得,从而涉足电信网络诈骗,法院对其判处实刑,反映出对屡教不改者严惩的决心。

案例3

李某一、李某二、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一经吴某某介绍,认识上线董某某,吴某某对其承诺参与转账每日可得200-400元工资,且包食宿,李某一同意并办理了电话卡和银行卡,随后前往漳州市漳浦县加入对方的跑分团伙。在此期间,李某一介绍其弟弟李某二参与该团伙,透露资金涉及网络赌博,在上线的安排下,李某二提供了自己5张银行卡参与转账。后李某二又拉拢其同学肖某某前往福建参与转账,肖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参与转账。李某二还以各种名义,让王某、吉某、廖某某等人提供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转账。经查,2021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一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资金3622万余元;李某二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资金1950万余元;肖某某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资金1564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一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李某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的违法所得28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赚快钱”的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底线。本案中,李某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并诱导其弟弟李某二加入该团伙,李某二又将其同学肖某某拉进该团伙,共同从事违法行为。最终,三人因触犯法律被严惩,这也是对公众的一次深刻警示。

案例4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被告人张某因其信用卡逾期、正常渠道无法办理贷款,遂在网上找到一个自称可以帮助做好流水用于贷款的人员(真实身份不明)。7月17日,张某根据上线的安排来到广东省饶平县,并将自己的手机和钱包交给了上线。当上线告知张某他们其实并不是办理贷款业务的而是跑分时,张某开始表示拒绝。但上线称跑分结束后会给张某好处费时,张某便答应了提供银行卡跑分。于是,张某在明知走账资金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上线跑分,并按照上线人员的要求刷脸验证帮助转账。跑分结束后,上线告知张某的银行卡里被冻结了1.7万余元,便作为给张某此次跑分的好处费,同时上线另外给了张某400元路费。



裁判结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有的群众因多种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将目标紧盯有贷款需求的群体,通过可以帮助做好流水的方式骗取信任,交出银行卡,然后又通过给予好处费的方式使持卡人同意将银行卡给他们“跑分”,转移违法所得。办理贷款需到正规银行、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通过不明人员帮助“刷流水”等歪门邪道办理贷款,极易卷入电信网络诈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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