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被告人马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赵某(另案处理)。2023年3月27日,赵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被告人马某明知赵某是犯罪的人,仍于2023年3月27日驾驶车辆将赵某从广州带至深圳并提供2万元现金给赵某用于逃匿,后又联系安排赵某到广东陆丰住宿逃匿。2023年4月底,被告人马某又通过其女朋友黄某某将3万元现金交给赵某用于逃匿。
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马某在深圳市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马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法院已马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