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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包括乳制品、糖制品、调味品,人参、高丽参、红参、奶粉及其他保健品、补品等; 饮料:包括矿泉水、汽水,咖啡、茶,其他无酒精饮料; | |
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注[1]。 | |
| | 包括啤酒、葡萄酒(香槟酒)、黄酒、果酒、清酒、米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金酒、白酒、保健酒、鸡尾酒、利口酒、龙舌兰、柯迪尔酒、梅子酒等用粮食、水果等含淀粉或糖的物质发酵或配制而制成的含乙醇的酒精饮料。 | |
| | 包括卷烟(不论是否加热)、雪茄烟、再造烟草、均化烟草、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丝、斗烟、水烟、烟末,电子烟等。 | |
| | 衣着:包括外衣、外裤、内衣裤、衬衫、T恤衫、其他衣着等; 配饰:包括帽子、丝巾、头巾、围巾、领带、腰带、手套、袜子、手帕等; 家纺用品:包括毛毯、被子、枕头、床罩、睡袋、幔帐、窗帘、地毯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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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挎包、背包、提包:包括各种材质的挎包、背包、提包; 钱包、钥匙包:包括各种材质的钱包、钥匙包、卡片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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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档手表:审定价格在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手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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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钻石):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不含钻石),用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不含钻石)制成的物品
,以贱金属为底的非镶嵌钻石的包贵金属首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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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包括金、银、铂等贵金属及包贵金属,贵金属及包贵金属制的首饰(以贱金属为底的非镶嵌钻石的包贵金属首饰除外)、金银器和其他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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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包括芳香类化妆品、唇用化妆品、眼用化妆品、指(趾)甲化妆品、粉状化妆品和特殊功能类化妆品等。 眼用化妆品:睫毛膏(液、油)、眼线笔(液)、眉笔(眉粉)、眼影、眼睑膏等; 指(趾)甲化妆品:洗甲(趾)液、去指(趾)甲油、指(趾)甲油、指(趾)甲膏等; 粉状化妆品:粉底、粉饼、扑面粉、胭脂(粉)、腮红(粉)等; 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用于消除皱纹、美化唇型的皮内注射美容制品。 | |
洗护用品:包括清洁用品、护肤用品、护发用品和其他洗护用品。 清洁用品:洗面奶(乳、皂)、洁面霜(露、蜜、粉、啫哩)、卸妆水(乳、膏、液、油)、鼻贴膜、去黑头膏(液)、剃须膏(泡沫)、磨砂膏、按摩膏、去角质膏(粉),牙膏、牙粉、牙线、漱口水,香皂、浴液、洗手液; 护肤用品:包括涂抹式护肤品和片状护肤品。其中,涂抹式护肤品包括:化妆水(含爽肤水、柔肤水、紧肤水、护肤水、收缩水)、须后水、面霜、眼霜、日霜、晚霜、冷霜、防晒霜(油)、晒黑油、祛斑霜、护肤膏(霜、露、乳液、喷雾)、隔离霜、面膜膏(粉)、护手霜、润唇膏、痱子粉、爽身粉、皮肤护理软膏、涂抹式面膜/眼膜/颈膜/手膜/脚膜等;片状护肤品包括:片状面膜/眼膜/颈膜/手膜/脚膜等; 护发用品:洗/护发液、发乳、发油、发蜡、焗油膏、发胶、发泥、定型水(啫哩、摩丝)、烫发剂、染发剂; 其他用品:丰(美、健)乳霜、纤体霜(膏)、健美霜、紧致霜、除臭露(剂)、精油、防蚊液等。 |
| | 家用医疗器材:包括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电动洗眼器、空气制氧机、治疗用雾化机、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家用保健器材:包括按摩床、按摩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家用美容器材:包括蒸汽仪、喷雾器、化妆/美容专用工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 |
家用医疗器材类信息技术产品:血糖计、血糖试纸、红外线耳探热针、电动血压计。 | |
| | 厨房用具:包括各种材料制的餐具、刀具、炊具、灶具,锅、壶、杯、盘、碗、筷子、勺、铲、餐刀、餐叉、切菜刀、案板、削皮刀、绞肉机、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净水器、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等;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家用洗碗机、电烤箱、面包机、豆浆机、酸奶机、榨汁机、咖啡机、制冰机、饮水机、食品调理机、煮蛋器等厨房用具及配件、附件; 卫生用具、洁具:包括热水器、电吹风机、电动剃须刀、水龙头、淋浴用具、座便器及配件、附件等。 | |
| | 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具、柜、橱、台、桌、椅、书架、床、床垫、坐具等。 | |
| | 小家电:包括灯具、风扇、电暖器、电热毯、电烫斗、电动毛发推剪器,增湿机、除湿机、增除湿一体机、空气清新机、家用吸尘器、扫地机器人、地板打蜡机、电动剪草机等电器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等; 空调、电冰箱、冰柜、红酒柜、洗衣设备、电视机等家用电器及其配件、附件。 | |
| | 包括照相机(数字照相机除外)、镜头、照相制版机、放大机,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水下摄影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洗像盒、显影罐等。 | |
电视摄像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存储卡等信息技术产品。 | |
| | 包括(单)功能座、已录制唱片等,以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 |
录音笔、录音机、收音机、MP3播放机、MP4播放机、收录音机、数码录放音器、电唱机、激光电唱机、放像机、录像机、激光视盘机、音箱、耳机及耳塞机、磁盘、磁带、光学媒体、半导体媒体等影音类信息技术产品。 | |
| | 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及其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附件、零部件; 电话机:包括固定电话机、手持移动电话机、可视电话机、寻呼机等; 智能穿戴设备及其配件、附件:包括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智能头显设备等; | |
| | 图书、报刊、期刊等出版物:包括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刊、期刊等出版物和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 | |
| | 包括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磁带、光学媒体、半导体媒体、唱片,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等。 | |
| | 文具用品:包括各种书写用具及材料、照像簿、集邮簿、印刷日历、月历、放大镜、望远镜、绘图用颜料、装订用具、誊写钢板等各种文具用品。 | |
文具类信息技术产品: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记事簿、电子书; 玩具:包括三轮车、单脚滑行车、踏板车及类似的带轮玩具;玩偶车;玩偶;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娱乐用模型;智力玩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零件及附件; 游戏品(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桌上或室内游戏用品):包括电子游戏机和视频游戏控制器、扑克牌、中国象棋、国际象棋、跳棋等棋类用品、麻将及类似桌上游戏用品等,及其上述游戏的零件、附件; 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包括圣诞节、狂欢节等节日用品、魔术道具及嬉戏品等。 | |
| | 包括中国大陆及境外各种邮票、小型张、纪念封等,纪念币,以及艺术品、收藏品。 | |
| | 包括各种键盘类、弓弦类、拨弦类、打击类、管乐类等乐器及节拍器、音叉、定音器等器具及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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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高尔夫球以外各种球类,各种健身器具、航空和航海模型、钓鱼用品等,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滑冰、滑雪及其他户内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 | |
| | 包括不带发动机、电动机的自行车、三轮脚踏车、婴孩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 |
| |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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