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管理措施 (七)保税进口食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不得通过T账册、L账册开展改变商品编号和原产地的业务。 四、手(账)册及关税配额证有关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账册(H账册)和区外加工贸易手册、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项下的料件涉及食糖的,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应对手(账)册及相关商品项进行标识。在涉及食糖的手(账)册料件、成品的进出口环节,企业申报核注清单时,应对相关商品项进行标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政策调整时,企业应及时变更涉及的手(账)册重点商品标识。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五、企业通过物流账册(含区内物流“T—W”账册、保税监管场所“L”账册)开展简单加工的,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中料件和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海关通过电子账册(以下简称账册)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监管年限内的自用设备等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进行管理,凭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 根据综合保税区不同业务类型,账册分为加工账册、物流账册、设备账册等。
(三)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加工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1年。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实施核销管理的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物流账册(含跨境电商账册)。 二、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物流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企业应当在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三、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物流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 (一)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 (二)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三)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 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四、海关实施账册核销,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 (二)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 (三)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企业应当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四)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五、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启用物流账册核销功能,上线新版物流账册,停用旧版物流账册设立功能。现已设立物流账册的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设立新版物流账册,并尽快完成新旧物流账册切换工作。 新旧物流账册切换设置6个月过渡期,2025年6月1日前,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结旧版物流账册注销手续。过渡期内,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旧版物流账册只出不进的方式,将底账数据清零,也可通过保税流转等方式,将旧版物流账册底账数据结转至新版物流账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