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知识,货物还是物品?

企业   2024-11-14 11:13   江苏  
在标题中,“关务”这俩字我好久没用了
还是当年分享怎么运营公众号的时候分享过
然后就被一堆人抄去了,呵呵,为了引起搜索引擎的关注嘛,但是我为啥不用了呢,因为我现在不想被人关注,哈哈,我懒了
那今天为啥又用了,因为这真的就是关务的小知识
也算是怀旧一下吧,那么废话少说
来,什么叫货物?什么叫物品?
在海关角度有啥区别?

直接从规定角度出发吧
海关法
直接货物一章节,物品一章节,但是没有定义,只有这个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处罚条例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那么,到底什么是货物,我没找有找到海关的具体规定
但是海关关于货物的规定的有20页
是不是觉得好奇怪?不奇怪,因为海关可能觉得:这---有----什么好说的?那我给来个更迷惑的
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托运人”,是指:

  1.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是不是更迷惑了
哈哈,收尾收尾,小知识嘛,别那么复杂
回到昨天的提问:货物和物品在进口环节是什么区别啊?
那么,我们就来看这两个词
货物,物品
假设我从国外买了一批商品
嗯,那你说我这是货物还是物品?
怎么判断?那显然要有一个立场
什么立场呢?就是对于我而言的立场
我买这一批东西来干嘛的?
就具体点,假设这批货是奶粉吧
那奶粉与我而言是什么?
那是不是看用途?
瞬间就搭上了是不是?
我拿来的卖的,嗯,卖货卖货,货物
我拿来用的,嗯,自用物品
那海关的那个物品定义是不是就是用上了?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所以,对于货主都只是商品
货物与物品的概念只是在申报端的区分,那在进口环节啥区别?
企业间贸易都是货物,个人的才涉及物品或升级为货物
一句话就说完了,造孽啊,那上面说那么多干啥?
让你们知道什么叫无效的勤奋,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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