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说关务合规2024年9月全国海关典型处罚案例分享

企业   2024-10-10 08:31   江苏  

案例一:进口旧设备中,含旧显示器,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3月12日,你单位委托XX公司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XX,申报进口商品为1台回流炉(旧),该套设备中有旧显示器一台。旧显示器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中货物,当事人的行为业已构成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案例二:特殊区域进口旧机电未申报检验,出境申报时被查获

7月13日,海关查获当事人单位的出境单证XX申报的“通讯模块”有明显使用痕迹,铭牌日期为2018年,为旧品,当事人单位未申报货物属性为”旧”,申报日期2024年7月12日。通过我关仓储系统账册信息及核注清单比对确认,该票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对应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编号为XX,申报日期2024年7月11日,该票货物在进境时未申报检疫,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十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案例三: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类别为R,未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固体融合蛋白、液体融合蛋白多批,涉及报关单XX等742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3504009000或3504001000,检验检疫类别为“R/”,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565501元。经查,上述货物为特殊物品,且当事人出口上述特殊物品未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特殊物品,且存在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出入境特 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案例四:进口旧磨床,夹带旧压力容器,为禁止进口的旧机电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数控刀具磨床(旧)1台,净重61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460310000,申报总价格CIF105000欧元,报关单编号:XX。经查,申报进口货物中夹带旧压力容器1个,重量为25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与申报不符。案发后,涉案旧压力容器1个已经于2024年6月20日销毁,销毁报告编号:XX。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五:出口汞灯实际为用于普通照明的高压汞灯,为禁止出口货物

当事人于2024年4月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中国台湾一般贸易项下汞灯8832只,申报商品编号8539324090,申报价格共计FOB20359.92美元,出口报关单号XX。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用于普通照明的高压汞灯,应归入商品编号8539324010,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货物。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案例六:进口O形圈(AEM橡胶制),编码错误实际为3926901000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XX等11票,其中O形圈(AEM橡胶制)申报数量27757000个,申报商品编号 4016931000(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申报EXW总价474135欧元。经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实际商品编号为392690100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83833.56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37万元。

         

 

案例七:出口水果盗用包装厂注册登记证,套取出境检验检疫电子底账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当事人以盗用具备熏蒸或冷处理条件的湖南省XX专业合作社、江永县XX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方式,套取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电子底账及《健康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并将出口印度尼西亚的芦柑从永春直接运往厦门口岸,使用上述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向海关申报出口,涉及报关单15票,合计1202286千克,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0724734.74元。其中,盗用江永县XX专业合作社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报关单共10票,报关单号为:XX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行为,涉案金额达10724734元,报关单票数达15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科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案例八:出口品牌申报错误,申报为无品牌,实际为有品牌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蹲便器等一批卫浴用品,报关单号:XX,申报商品共13项,申报规格型号均为无品牌,申报总价共76998.87美元。经查验,上述13项商品实际品牌为HCG,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出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案例九: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申报,出口国家非备案海外仓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3日,我关对当事人自2023年3月以来监管方式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货物的申报情况开展核查,发现报关单号为XX等162票货物申报监管方式均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申报总价共774.61万美元。经查,当事人备案的海外仓位于菲律宾马尼拉,上述162票货物申报运抵国均非菲律宾。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的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十:使用修图软件修改原产地证,同时伪造了官方印章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2023年7月23日申报出口2-羧乙基苯基次腾酸至泰国,涉及报关单XX,申报数量共10800千克,成交方式FOB.货值共计61113.6美元,折人民币436494元。当事人为上述出口商品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2份,

编号分别为XX.2024年6月24日,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修图软件将上述签发证书的发货人、税则号列进行修改,同时伪造了官方印章及签字后提供给国外客户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长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整。

案例十一:出口溴硝醇,正确编码为2905590040,出口监管条件:S

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溴硝醇6票,报关单号分别为XX,申报数量合计38400千克,申报总价合计399438美元(FOB价),申报税则号列均为2905590090(无监管条件,出口退税率13%)。2023年12月20日,海关出具《海关归类意见书》,认定上述6票报关单项下出口货物溴硝醇均应归入税则号列2905590040项下。当事人对海关归类认定结果无异议。经查,税则号列2905590040项下货物出口监管条件:S,出口退税率13%。监管条件S,即企业出口该商品编号项下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农药出口通知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案例十二:进口机车鞋,品牌为备案品牌,未获授权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越南进口一批机车鞋,报关单号XX,申报数量为1731双,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的英文品牌为“DAINESE”,实际数量为1737双,该批机车鞋均使用了“DAINESE商标及图形”。商标权利人戴尼士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认为以上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戴尼士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申报进口的1737双机车鞋使用了“DAINESE商标及图形”,该标识在字母组成、顺序等方面均与权利人戴尼士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DAINESE商标及图形”构成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共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进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我关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进行清点、扣留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海关提供涉案货物涉嫌侵权的情况说明,派员协助海关查问了解案件事实,配合程度和认错态度较好。属于“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以上有扣留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认错认罚声明等材料为证。我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使用“DAINESE商标及图形”的1737双货物。

(二)科处罚款人民币4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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