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说关务合规|2024年10月全国海关典型处罚案例分享

企业   2024-11-05 08:46   江苏  

案例一:已完成核销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重复使用

2024年7月,当事人向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22吨硫化钠,货物价值5.83万元人民币,委托报关公司申报出口至缅甸佤邦。当事人误将已使用的编号为24-21-X003XX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交给报关公司申报出口该批硫化钠。2024年8月6日,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发现许可证编号:24-21-X003XX的备案标志为“一批一证”,于2024年4月28日出口硫化钠报关单号XX已使用完成核销,该许可证已失效。当事人误将已使用过的“一批一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供给报关公司申报出口硫化钠,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0.583万元。

案例二:转口贸易下区内物流货物方式申报进口货物涉及固废

2024年1月28日,XX公司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转口贸易货物,涉及报关单号XX等44票。海关货物查验科对其中报关单号为 “XX”项下货物“晶圆”(商品编号 8542329090)的商品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定,经鉴别,认定报关单项下“晶圆”的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其余43票报关单项下货物“晶圆” 取样送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后经鉴定,认定均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当事人负责代理香港公司HUXING INTL LIMITED的电子零配件申报进口和出口的转口贸易,上述44票货物均是其从该公司购买的。综上所述,当事人进口的“晶圆”被鉴定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三:区内物流货物方式申报出境货物,为旧品,未做卫生检疫

2024年4月7日,XX公司以区内物流货物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XX。经海关查验取样送检后发现,该票货物项3“23.8英寸液晶玻璃面板”、项7“27英寸液晶玻璃面板”、项8“31.5英寸液晶玻璃面板”、项16“86英寸液晶玻璃面板”、项17“驱动板”均存在使用痕迹,为旧品,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案例四:退运货物申报不符条件:退运日期与原出口时间超过1年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退运进口蜂窝陶瓷一批,报关单XX,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征免方式为“全免”。经查,该单第8项商品蜂窝陶瓷,进口退运日期与原出口报关单放行时间超过1年,不符合在1年内退运进口免税的条件,实际征免方式应为“照章征税”。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3575.63元,漏缴关税人民币8286.05元,增值税人民币14542.02元,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22828.07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68万元。

案例五:未尽合理审查,出口规格型号中含三乙醇胺,涉及两用

2023年3月17日、2023年11月2日,XX公司委托当事人在XX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申报出口聚合物淬火液规格型号中申报三乙醇胺含量均为10%;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2月19日,XX委托当事人在XX等6票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脱模剂规格型号中申报三乙醇胺含量均为5%。经查,XX公司在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2月19日期间出口的聚合物淬火液及特种脱模剂中实际不含有三乙醇胺:根据生产工艺通知单及安全技术说明书,XX公司在2017年之前生产的产品中含有三乙醇胺,2017年后,因生产工艺改进,聚合物淬火液及特种脱模剂成分含量中已用其他化学物质替代三乙醇胺。故2023年3月后XX公司生产及出口的两种产品均已经不含有三乙醇胺。造成上述申报错误的原因系XX公司工作疏忽、未能严格审核产品物料信息,错误的使用了2017年旧版本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进行申报(旧版本中产品成分含三乙醇胺),导致所申报产品规格型号中含有三乙醇胺成分。当事人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能进行合理审查,在没有对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海关申报了含有涉证成分的物料,致使涉案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作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出口货物聚合物淬火液和特种脱模剂实际化学成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案例六:出口产品未申请集装箱适载检验

2022年9月23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海关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冻狭鳕鱼片等21票,报关单号XX等。经查,以上21票报关单共计申报出口冻狭鳕鱼片等383.222吨(申报税号0304750000等),以上商品应当在装运前申请集装箱适载检验,当事人未申请集装箱(共计18个集装箱)适载检验,有使用未经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货物总值合计人民币市元,未涉税。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XX元整。

案例七: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未在30日内申报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共计两次,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565617.68元,涉税人民币349956.21元,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共计783票,其中保税货物漏报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232682.1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0092.64元。上述报关单在进口申报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均填写否,且未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案例八:进口旧设备涉及进口许可证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35KW转盘式高周裁断机(旧)1台,报关单号XX申报商品编号8515809090,申报CIF总价161150美元。根据《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上述货物进口需提交进口许可证,当事人未提交进口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万元。

案例九:出口牵引车,属于强制报废车辆,禁止出口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申报出口1辆牵引车(旧),报关单号XX,申报商品编号8701959000,申报规格型号为无品牌、无型号。经海关查验、归类和检验,该货物属于强制报废车辆。依照《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等5部门2024年6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禁止出口。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十:修理物品进口货物,涉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A委托当事人B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XX,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为A,成交方式为CIF,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品名为船用锅炉,商品编号为8402190000,总价人民币120000元。并于2024年1月30日将上述货物申报出口,出口报关单号XX。2024年7月30日海关经自查发现进口报关单中申报的商品被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属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并复出境”。当事人由于不清楚上述规定,在无法提供商务部同意进境证明文件情况下,将该货物申报进境维修并复运出境。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违规行为。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A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当事人B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案例十一:先后提供2份原产地证书均为非真实有效证书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1日,当事人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XX,随附原产地证书编号:FTA-KHI-0014144-20XX。01项申报品名:曲棍球棒,申报商品编号:9506999000,申报数量:195个,申报总价:11103.75美元,申报原产国:巴基斯坦;02项申报品名:手套,申报商品编号:6216000000,申报数量:100双,申报总价:2500美元,申报原产国:巴基斯坦;03项申报品名:护腿板,申报商品编号:9506999000,申报数量:800个,申报总价:4001美元,申报原产国:巴基斯坦。海关对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提出疑义,当事人另提供一份编号同为FTA-KHI-0014144-20XX的原产地证书。经核查,上述两份原产地证书非真实有效证书。当事人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8531.96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68万元。

案例十二:进口商品涉及知识产权,未获授权

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数据线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XX,起运港:中国香港。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进口货物apple牌数据线6834个、apple牌数据线A2561型9118个中有使用“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商标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海关行政处执法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8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依据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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