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连云港海关申报进口一台BSF-160落地式镗铣床(旧),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59699000(无监管条件),连云港海关在人工审单时发现当事人申报要素与申报的税则号列不一致,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连云港海关考虑到当事人生产及设备积压在码头会产生高额的费用等问题,在当事人缴纳了保证金之后对该设备予以放行,后续由我关开展属地查验。
2023年12月25日,经我关查验,当事人进口的BSF-160落地式镗铣床主轴为横卧式,自身装有刀具库,能够实现自动换刀功能,可以通过主控制柜的指令抓取对应的道具按照原先设定好的指令对工件完成相应的镗、铣、钻等不同工艺,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8457品目注释“加工中心是独立的机器,即所有机械加工操作均是在一台独立的(多功能)机床上进行的。
这类加工中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首先,它们必须能进行多种机械加工操作; 其次,它们必须配有刀具库自动更换装置,可按照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或类似装置自动更换刀具”的描述,涉案BSF-160落地式镗铣床实际应归入卧式加工中心项下,正确的税则号列应为8457102000
该税则号列监管条件为O证,即自动进口许可证。该设备在申报进口过程中,因当事人对海关商品归类知识匮乏导致出现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情况,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伪报税则号列的主观故意。 经核定,当事人申报进口的BSF-160落地式镗铣床货物价值人民币******元,完税价格人民币******元,应纳税款人民币1054235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涉案设备工作原理、部件组成、加工流程等相关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涉案商品归类意见书、《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8457品目注释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及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进口BSF-160落地式镗铣床的过程中,税则号列申报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因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涉及国家许可证件为自动进口许可证,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