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还是一般贸易?这个案子有点扯啊?

企业   2024-11-19 09:13   江苏  
昨天有胖友发了个链接,在狂喷作者
我一看作者,不应该的,必有真实案例
发挥百度大法,几下一找,找到了呢,来,请上眼

嗯,罚款两万
原因说是因为这个应该一般贸易进口,而不该退运货物,这----真的么?吓得我赶紧去海关总署官网去找定义,一通操作猛如虎,呜呼--------
海关法规里竟然找不到退运货物的定义了
找了半天就找到了这个
哎,邀请公瑾当年考报关,起薪5000
啥适用范围一清二楚,明明白白,叹如今,早生华发不说,总署官网还没了规定,哈哈哈哈---
那可咋整呢?去海关发布,去12360,他们总还是有的
第一篇这样的
第二篇这样的
你看,没说要报成一般贸易啊
而且,虽然法规明确定义我现在是找不到了,但是新闻有啊,类似情况:
况且,一般贸易
众所周知,那是一种贸易购买行为
整个采购供应链是要当做原材端购买处理的
而退运货物走的销售端账务红冲处理
这哪哪都不一样的

那,还有没有其他新闻啥的,有:


那,有没有一种可能
只是征免报错了呢?
退运货物不符合免税条件而已,毕竟征免人家是有规定的,一年内原状因品质或规格原因的才可以免税,比如这样的:
当事人作为申报单位,于2022年12月26日向海关申报从印度进口退运货物项下橡苔2150千克,申报价格EXW980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18290000,对应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申报征免为全免,进口报关单号略。

经查,实际征免为照章征税。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833526.4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0912.3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3000元。
因为毕竟如果贸易方式报错了,也是会被处罚的呢
不信你看这个:
ABC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主机上盖、支架、便携机外壳等共22票报关单,监管方式申报为“一般贸易”,实际 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不符,存在监管方式申报不实情事。对应货物的进口申报价格总额为人民币1237.54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资料、《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稽查审核报告》、当事人提供情况(陈述)《报告》及《关于退货的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那么,到底是啥意思呢?
嗯,那么好了,我个人觉得这个监管方式没错,只是征免错误,不过---倒也不影响处罚,就怪惨的,哈哈,好了,今日发布,到此结束!各位胖友,你们咋看?





关务发布
一个关务视角解读政策,解决问题的公众号。关注贸易热点,专注干货分享,未敢妄言共商大计,只愿与您志趣相投、互为砥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