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9章85条,主要内容包括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这部法律保护学前儿童哪些权益?
对教职工、幼儿园会有哪些影响?
学前教育法为学前儿童设立了专章内容,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
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法律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提出,幼儿园有包括“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该法第二十四条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学前教育法还从收费监管、经费使用监管和财务资产监管三个方面规定了幼儿园的监管机制。
法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必要时可以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在经费使用监管上,法律第六十九条明确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该法第三十七条要求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
同时,学前教育法还对幼儿园人员的学历进行了规定,第三十八条提出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这有助于整体提高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的资质水平,与正在修订中的教师法,也是相适应的。
在学前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方面,学前教育法提出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教育法实际填补了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它在保护学前儿童权益、明确国家对学前教育的保障责任、建立幼儿园举办管理的法律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为学前儿童构筑了完善、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相信这部法律将促进学前教育向普及、普惠、安全、优质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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