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
每天学习一点律法
您听说过这样的事吗?
一家幼儿园因违建被罚了84万,乖乖缴纳了罚款。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5年后,城管局竟然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开出了1600万的天价罚单!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行政处罚可以说撤就撤、说改就改吗?
今天老周我就跟大家聊聊这个案例。
2017年初,位于某市的一所幼儿园因为扩建需求,在原有场地基础上加建了一栋三层小楼。这栋楼总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造价160万元。由于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就擅自建设,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同年5月,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这一违建。
经过调查取证,城管局认定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处罚,向幼儿园送达了84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幼儿园收到处罚决定后,虽然觉得金额不小,但考虑到确实违规在先,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之后幼儿园也补办了相关手续,违建得以保留使用。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22年底,也就是原处罚作出近5年后,市城管局突然认为当初的处罚“畸轻”。
他们以“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为由,依职权撤销了原处罚决定。
紧接着,城管局又按照“违法建设物价值的10倍”重新作出处罚,要求幼儿园缴纳高达1600万元的罚款。
幼儿园负责人当场就傻眼了:“都过去这么多年了,我们早就认罚缴款了,现在又要重罚,这也太离谱了吧?”
这个案例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城管局有权撤销原处罚决定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但这种撤销权也是有限制的:
1.必须存在明显不当:原处罚确实存在重大失误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2.需要考虑时效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撤销期限,但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不能无限期行使撤销权。本案中相隔5年之久,已经严重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新的处罚标准是否合理?从84万提高到1600万,处罚金额暴涨19倍。
虽然法律规定可以按照违法建设物价值的10倍处罚,但在选择具体处罚标准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再次,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幼儿园已经履行了原处罚决定,并据此进行了后续经营安排。贸然撤销原处罚并加重处罚,严重损害了幼儿园的合理信赖。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维持城管局的新处罚决定。
网友们对这个案例反应强烈。有人说:“这不是耍无赖吗?明明已经处罚过了,过了这么久又来一次,谁能承受得了?”也有人认为:“违法就要严惩,罚得越重越好。”
大家觉得这个处罚合理吗?你怎么看?
声明: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事件,人名均为化名,旨在保护隐私。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点好运
写留言
我在看
点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