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全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摘   2024-11-01 20:36   福建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全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林规范发〔2024〕5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全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26日

(此文主动公开)

全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草地地类(包括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以自然资源部门正式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数据为底数的林草资源图进行认定。

第五条  因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划转由集中审批部门实施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配合集中审批部门开展现场查验的具体实施以及植被恢复方案的审查,并负责本辖区审核审批情况的统计上报。

第六条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七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要求执行;

(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第八条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权限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输(引)水工程、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临时占用草原可按施工标段审批;其他非线性工程临时占用草原按项目整体审批,严禁化整为零;立项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按期分别审批。

(一)临时占用草原涉及省属森林草原管理单位的,或者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二)临时占用草原涉及市属森林草原管理单位,或者跨县域的,以及涉及基本草原或者使用非基本草原面积三十公顷以上(不含三十公顷)的,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临时占用草原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四)建设项目临时占地同时涉及临时占用林地、草原的,按地类最高审批权限合并申报,一文办理。

第九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使用草原面积超过七十公顷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七十公顷及以下的参照第八条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查验。对于涉及省属森林草原管理单位的,由省属森林草原管理单位组织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省属森林草原管理单位提出现场查验申请,查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流程要求组织实施并出具《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及现场查验报告,申请人根据查验结果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申请人在提交现场查验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交《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现场查验部门结合现场查验情况对《草原植被恢复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在现场查验报告中单章说明。

第十三条  查验部门在收到查验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包括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林草、勘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查验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查验工作组织及方法概况、项目概况、拟征占用草原基本情况(包括位置、类型、等级、面积、权属、主要用途等)、草原权属状况(包括涉及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草原承包经营者基本情况、草原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等)、补偿情况、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及未批先建情况、作出建议审核审批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许可部门提交征占用草原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和用地选址文件;

(三)《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及现场查验报告;

(四)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五)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及shp文件;

(六)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

(七)其他要件:临时占用草原的项目,应提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或生态修复方案);有未批先建的项目,有关林草主管部门要对违法使用草原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情况、草原回收情况以及追责问责情况。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占用期满,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恢复草原植被并退还。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使用草原期限届满后可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关口,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及标准开展现场查验及审核审批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推荐或强迫购买中介服务,不得增设办理环节或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12月分两次将本市征占用草原情况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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