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本残疾人多不多》一文的一些修正

文摘   2024-10-25 11:45   江苏  


先说结论:第一,日本总的残疾人比例比中国略高;第二,我对日本人身体上有残疾的比例几乎是中国的两倍的结论不正确;第三,从统计数据上看,人群中肢体残疾的比例中国略高于日本;第四,从认定标准上看,中日两国标准不一致,中国比日本宽松;第五,把残疾人的人数、人口比例、社会福利等与日本街头“残疾人”较多联系在一起,有方向性的错误,因为很多我们日常中认为是“残疾”的,并不在官方的“残疾”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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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了《日本残疾人多不多》之后,虽然阅读量不是很高,但是争论很多。虽然有一些是胡搅蛮缠的,但是也有人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最重要的,就是中日两国的残疾标准是否一致的问题。
首先,从总的残疾人比例来看。中国大陆残疾人总数8502万,这是2010年人口普查基础上估算出来的,相当于残疾人总人数占中国大陆总人口的6.346%。为了公平起见,我来找日本2010年的数字,有发现,平成23年(2011年)日本公布的残疾人总人数是860.2万人,这就和我批评的那篇文章的数字对上了。只不过这个数字不是2020年的而是2010年或者2011年的。2010年日本人口是12717.6万人,相当于日本残疾人总人数占全国人口的6.764%。和中国差不多,比中国略高。
后边中国再没有公布残疾人数字和比例,所以无法估算。但是,中国残联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有第02652号提案,提案中写道“据中国残联统计,截止2020年,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所以,可以认为,中国大陆当前残疾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基本未变,为6.021%。日本在令和6年(2024年)公布的数字,残疾人总数为1160.2万,相当于总人口的9.372%。总得看来,日本的残疾人比例持续较快速度上升(人口总量下降的同时残疾人数增加300万),现在日本残疾人比例明显高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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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国将残疾人区分为六大类,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日本划分比较简单,主要是三大类:身体障害、知的障害、精神障害,即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我拿中国的肢体残疾与日本的身体障害做比较,确实是错误的。这一点有人指出了,我承认错误。我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没有核对,就武断地认为“知的障害”是认知方面的残疾,包括了视力、听力和语言的残疾。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知的障害”是中文的智力残疾。
日本的身体障害,总体上包括了中国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这四大类,还有“内部残疾”(部分疾病)这个中国没有的内容。如果简单比较,还是以2010年数字为例,中国这四大类残疾之和达到了5919万人,占中国大陆人口比例为4.428%,显然比日本高。日本2011年身体障害人数为393.7万人,占日本总人口的3.096%,比中国低了1个多百分点。即使按照今年的数据,身体障害436万,占日本总人口的3.522%,也还是比中国2010年的比例低。
不过,这其中有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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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本的数字中,没有分项的残疾人口数字。查日本统计年鉴也是没有这些数字的。厚生劳动省有过相关的统计,但是也不是很清晰。从令和6年(2024年)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全国在宅障害児・者等実態調査”(全国儿童和残疾人士家庭调查)来看,在有身体残疾证(身体障害者手帳)的人中,有38.0%是“肢体不自由”。按照这个比例,今年的数据身体障害436万人,则其中“肢体不自由”的人有165.68万,占日本总人口的1.338%。已知中国大陆肢体残疾比例(2010年)是1.845%,从这个数字来看,日本的“肢体不自由”的比例比中国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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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日本残疾认定的标准与中国不同。根据日本的《身体障害者福祉法》的别表,至少在“身体障害”方面,日本对残疾的认定整得说来比中国严格。中国的认定办法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为依据。
比如,视力残疾,日本的标准除了视力要求,还要求双眼的视野必须在每只眼睛的 10 度以内;中国则是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视力残疾除了盲还有低视力)。听力残疾,日本的标准要求双耳听力水平为 70 分贝或更高,或者一只耳朵的听力水平为 90 分贝或更高,另一只耳朵的听力水平为 50 分贝或更高,双耳正常语音的最佳语音清晰度小于 50%。但是中国的最低标准是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言语残疾,日本要求言语、语言或残余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的言语、语言或功能严重受损。中国的最低标准是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
在和这个主题关系最大的“肢体不自由”方面,日本《身体障害者福祉法》的别表中,“肢体不自由”的认定如下(汉语是用软件翻译的,不保证准确性):
四 次に掲げる肢体不自由
1一上肢、一下肢又は体幹の機能の著しい障害で、永続するもの
2一上肢のおや指を指骨間関節以上で欠くもの又はひとさし指を含めて一上肢の二指以上をそれぞれ第一指骨間関節以上で欠くもの
3一下肢をリスフラン関節以上で欠くもの
4両下肢のすべての指を欠くもの
5一上肢のおや指の機能の著しい障害又はひとさし指を含めて一上肢の三指以上の機能の著しい障害で、永続するもの
61から5まで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その程度が1から5までに掲げる障害の程度以上であると認められる障害
四 以下身体残疾:
1  一上肢、一下肢或躯干的功能永久性严重受损;
2  一上肢的手指在指骨间关节以上缺失或包括食指在内一上肢的两指以上分别在第一指骨间关节以上缺失;
3  跖跗关节以上缺乏下肢
4  双下肢脚趾缺失
5 一上肢或手指的功能严重受损,或上肢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包括食指)的功能严重受损,且是永久性的;
6 除 1 至 5 中列出的残疾外,被认定为残疾程度等于或大于 1 至 5 所列残疾程度的残疾
中国对肢体残疾的分级原则如下: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佩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最低标准为: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单小腿缺失;
b)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       脊柱强(僵)直;
d)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e)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       单手拇指全缺失;
g)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从定义上来看,中国的“肢体残疾”也比日本的“肢体不自由”更加宽泛。所以,单就“残疾人”这个群体的界定标准来说,貌似中国的范围比日本宽。按照日本人自己的论文(《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残疾人概念简析》,出和晓子),“2005~2006年日本的残疾人总数约为724万人,……这表明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重是5%~6%。与外国比较,仅次于韩国,处于较低的水平。有的专家指出,这是因为日本对残疾的认定依然基于残疾证,并且认定标准极为偏向医疗模式(侧重于身体上的功能障碍)。”如果按照中国的标准,日本的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很可能会有明显的增加,其中也包括了“肢体不自由”。
如果日本有比《身体障害者福祉法》的别表中更细致的评定标准和分类方法,那以上这大段内容以及下段内容可能需要全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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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在日本街头看到的那些走路一瘸一拐的人,以日本的标准来看,很可能不算是残疾人。以中国的标准来看,也很有可能不算残疾人,但是算残疾人的概率可能比日本大一些。因此,从日本有多少残疾人这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不论是说日本的残疾人其实不多只是更加便于出行,还是说日本的残疾人本来就多,可能都不成立了。因为我们日常生活中认为是“残疾”的,在标准中构不成“残疾”,也就不是“残疾人”。
最后,我上篇中的这个观点没有变化:日本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是没有必要踩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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