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不懂的话
文摘
2024-08-28 07:31
江苏
黄舒骏在将近40年前写过一首歌是这个名字,借用一下。本来,卡车运输这个事还计划再写一篇,耽误了几天,就有了今天这个话题转移:房屋养老金。
不得不说,这个名字起得还怪幽默的。人么,退休了,领取养老金,死了拉倒。没想到房屋也有养老金了。莫非房屋也要颐养天年了?显然不是。新华社记者了解到,当前,我国城市发展已从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入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新阶段,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从客观规律看,房子和人一样,会“变老”,会“生病”,为了房子的安全,就需要和人一样进行体检,查找问题,消除隐患。(关于房屋养老金,住建部回应!)所以,这不是“养老金”,而是“医疗保险”。所以前提就是老房子会越来越多,大规模改造不会太多了!所以,我们也不必嘲笑台湾了、国外了,许多地方破破烂烂的,几十年前的大楼、房屋还在用。以后我们也会是那个样子了。按照住建部的说法,房屋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就是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共账户由政府负责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公共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体检和保险等支出。
看似有点脱裤子放屁的味道。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维修资金的建立和使用看起来和过去没有什么两样。唯一不同的就是政府出钱的公共账户。但是这个公共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体检和保险等支出,相当于用不着。但是细究起来,又不是那么回事。按照我国的《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还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所以,维修资金是业主共有的,是没有所谓的“个人账户”的。某建筑的维修资金,要么用了,要么没有用,不存在说用了他的没用我的这一类的说法。住建部现在把维修资金变成“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冲突。买卖二手房的时候,买家经常需要支付维修资金给卖家,只是用于弥补卖家作为业主,共有的那部分维修资金。这和个人账户没有关系。而且按照住建部的说法,变成“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后,使用仍然与维修资金一样,那就与“个人账户”相矛盾。“个人账户”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这不是很荒谬吗?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严荣先生说,“房屋安全有外部性,可能会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产生隐患或造成损害的可能是公共部位或设施。如果没有合适的制度安排,这类风险隐患很难及时消除,可能给无辜的第三方造成损害。这很像‘公地的悲剧’,有人受益,但无人尽责。因此,有必要在现有个人账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上,探索建立公共账户,由此组成相对完整的房屋养老金制度框架。”严荣先生的话可谓是一派胡言。因为所谓的“房屋养老金”,一丁点也没有改变现有的维修资金的用途。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的所有权也是非常清楚的,和什么“公地的悲剧”没半点狗屁关系。至于“现有个人账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严荣先生如果有自己的房子,可以把他的“个人账户”给我们看看,开开眼。当然了,也许这只是一个不严谨的、通俗的说法。我们中国人特别擅长这一点,什么事情都可以用一种含含糊糊的话术糊弄过去。最了不起的是,这些含糊其辞的东西(特别是文件上的)往往最后成了某种专有名词。好了,政府出了钱,成立公共账户。因为公共账户的用途很明确,主要用于房屋体检和保险等支出。这其实就是说,政府只需要出很小一部分钱就行了。但是小钱也是钱,政府为什么主动要出这个钱呢?
因为,出了点小钱,建立公共账户,换取的是把维修资金变成了“房屋养老金”。这可是一大笔钱。据说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超过1万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而维修资金转变为“房屋养老金”之后,很显然,住建部就有机会借助这个“制度创新”实质管理和使用“房屋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