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官网回复: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怎么办?

文摘   2024-11-27 00:02   湖南  



学无止境

个体工商户变更问题

留言日期:2024-05-21

尊敬的领导,您好,咨询两个问题:一是个体工商户只变更经营者而其他名称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均不变,是否成为了一个新的经营主体?二是其他行政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过程中,违法主体的营业执照已经达到受吊销处罚的程度,在未移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该违法市场主体自行到登记办理窗口进行了变更经营者,且受让主体资格的经营者是其中参与其违法经营的实际经营者(变更前无营业执照和许可等资质,而是用的变更前的同名同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此问题该如何处理?谢谢!


回复部门: 登记注册局

时间:2024-05-22

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变更,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延续。2.按照总局登记文书要求,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需要签署承诺书,其中要对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做出承诺。个体工商户违反承诺的,登记机关可以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为由,撤销其变更经营者的登记。


相关规定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两种方式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其自主选择,提供多样化服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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