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在餐饮液化气监管的职责定位

文摘   2024-11-27 00:03   湖南  

关于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监管问题请示的回复 

(辽市监发〔2019〕153号)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第6.4.2条充装安全与管理制度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定期检验,并且负责对瓶装气瓶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请你单位依法对气瓶实施监管。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哪个部门去实施的问题。在这方面,浙江省早在2021年10月份就已经发文明确了!



浙江省委编办在给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餐饮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管理部门职责的函明确: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其管理职责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明确此项工作与市场监管部门无关!

无疑,浙江省委编办的意见对全国都具有参考借鉴意义,全国基层应急管理、住建、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都应认真学习领会。


市场监管部门在餐饮液化气监管的职责定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液化石油气与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近几年,餐饮经营和居民住宅等场所液化石油气事故频发,教训惨痛,让人“谈气色变”。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持续开展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规范餐饮液化石油气经营和用气安全,取得一定成效。但液化石油气安全涉及多环节和多部门,因职责交叉和边界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治工作整体开展,潜在的安全风险依然不容小视。为理清职责,避免“不作为”和“慢作为”,促进监管职责落实,结合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认识。

液化石油气作为民用燃气的重要组成,其生产、运输、充装、储存、使用等环节多,其分散性、流动性以及使用场所人员密集、突发伤害以及社会影响较为突出。

从2013年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到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 10号)等文件中,对相关部门燃气安全职责予以明确,随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颁布实施,对燃气安全整体工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职责衔接和协调配合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住建部门作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安全角度,应加强对餐饮等重点涉气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市场主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牵头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在整治工作中,必然涉及其他行业对应的主管部门,貌似牵头部门“重叠”,但燃气安全这个主责不容缺位。

其次,从餐饮服务行业来说,商务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凡是涉及商贸餐饮服务行业安全的,商务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经营业主履行安全排查和自查自纠,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督促餐饮经营者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用气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此外,从燃气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应急管理、交运、公安、消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落实好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危化货物运输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的安全监管;从属地管理角度,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应重点针对居民家庭燃气安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检查和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服务和普及事故预防常识,提升居民燃气安全自我防护意识。

在探讨以上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重点谈谈市场监管部门在餐饮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中的具体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和近几年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承担“气瓶质量和瓶装燃气充装监管;对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认定,对问题气瓶实施检验检测,对报废及不合格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置;核查充装源头,查处充装违法行为”。

解读以上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产品质量和气瓶充装监管主体责任清晰,但在餐饮行业液化石油气整治工作中,需要搞清楚几个问题:

一方面,市场监管作为职能监管部门,既不是餐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也不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其承担的是涉及燃气安全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安全监管职能。

另一方面,气瓶产品质量、气瓶充装的合法性(充装许可)以及气瓶合法性(注册登记)和安全性(检验合格),虽与燃气安全有关,但监管的对象是气瓶生产或经营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而不是餐饮燃气的供应者(瓶装燃气经营、配送单位)和燃气用户(餐饮经营户或居民家庭)。

客观来说,餐饮经营中使用的是液化石油气,而不是燃气的包装物气瓶,整治重点是燃气安全,气瓶安全是间接的。从诸多燃气事故调查中不难看出,因气瓶本体质量缺陷引发的事故几乎不存在,绝大部分事故是因管路、灶具泄漏爆燃、燃烧,处置不及时,造成气瓶爆裂、爆炸的次生事故。

再一方面,根据国家关于气瓶管理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主体是唯一的,即相关证照齐全的气瓶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站),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能持有气瓶合法使用手续。也就是说,餐饮经营业主是燃气使用主体,不是气瓶使用主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无监管执法权。

从“对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认定,对问题气瓶实施检验检测,对报废及不合格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置”分工内容来看,需要明确餐饮燃气执法监管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的,是“配合或协调”,配合燃气执法部门认定气瓶是否合法、安全,协调气瓶检验机构(独立于监管部门)对问题气瓶实施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或报废通知单,对报废或不合格气瓶进行“去功能化”技术处理。对涉嫌非法、违法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其中,充装单位销售非自有产权瓶装气体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也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目的就是保障餐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源头安全。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加强燃气灶具及相关管材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生产、经销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装工程质量安全排查,筑牢燃气安全“第一道防线环”。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走街串巷从事“瓶对瓶”倒装的危险行为,不能简单理解为“气瓶充装”。按照国家《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1定义:气瓶充装,是利用专用的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国家对“气瓶充装”有着一系列系统完整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其根本目的就是从源头上保障瓶装气体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瓶对瓶”倒气行为,应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综上所述,进一步强化餐饮燃气安全整治,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遏制群体性恶性事故发生,既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也需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理清职责边界,确定监管主体,积极构建餐饮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切实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作者王建渝

工作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啥职责?住建、应急部门都管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商务厅(委、局)、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问题,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遏制,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瓶装液化石油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积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各地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六)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不断提升治理水平。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提出稳定供应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

    (七)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和细化企业经营、充装许可条件,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八)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

      四、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

    (九)完善用户用气管理制度。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推行实名购气制度,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检查新用户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立即纠正和处置。

    (十)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明码标价,合理收费。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十一)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各地要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等方式,强化餐饮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大力推广使用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减少室内危险源。

  五、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

   (十二)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各地要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燃气燃烧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对超期服役的老旧储配站等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十三)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各地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加强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区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组织实施燃气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等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整合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息资源,消除“信息烟囱”“信息孤岛”,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列入重要事项,纳入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9日

如何赔偿:

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预估保险赔付金额公布



6月21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已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迅速部署,指导当地派出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全力做好保险应急和理赔服务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第一时间启动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机制。二是加强承保排查,密切与事故处置工作组的沟通联系,组织各保险机构排查核实伤亡人员投保情况,针对理赔服务工作制定应对和处置措施。在充分尊重客户家属意愿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间以适当方式开展服务工作,尽快兑现保单承诺。三是加快理赔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到应赔尽赔、早赔快赔。相关保险机构应急赔付资金已全部到位。四是做好资源统筹,支持相关机构全力做好伤亡人员的排查、梳理、救援和理赔服务工作。五是规范信息发布,做好宣传管理,防止借机营销。同时,指导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迅速报告处置该事故受灾群众报案。


据初步确认,伤亡人员名单中共有22人在13家保险机构投保含有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身故等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所涉烧烤店还投保了相关财产保险。预估保险赔付金额超1400万元。目前,首笔赔付款已到位。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做好宁夏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如何开展排查整治?

上海市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市住建委介绍,从6月22日起,组织开展本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为人民安心用气创造良好安全环境。有关事项详见


一、统一思想,以安全受控为本次排查工作根本落脚点


各单位必须要清醒认识当前燃气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消除松懈麻痹意识;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记安全责任,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制定落实有效管理举措,全力抓安全、保安全,严格落实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一日一巡、一日一报”制度,坚决遏制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二、快速反应,集中开展行业安全隐患检查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亲自组织安排、亲自参加排查,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督促抓好整改落实,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在生产储存环节,要重点排查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各类燃气加气站、气化站等燃气场站及其所属附件设施。


在生产输送环节,要重点排查天然气门站、首站,加大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巡查、检查力度;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域及周边站点、管道、设施的检查,确保处于安全状态;加快推进地下隐患管网及地上老旧立管改造工作。要加快巩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行为,确保运输和配送以及安检等信息全过程追溯。


在用户端使用环节,要加大对餐饮(特别是烧烤店、火锅店)、商业等使用液化气的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用气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和督促整改力度,对“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调压器、燃气连接管”“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餐饮场所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同一场所使用两种或以上燃料”等严重隐患,要责令当场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停止供气。要加强对居民用户的入户安检,并开展隐患整改工作。


本次隐患排查应与燃气行业正在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序衔接,确保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场所。


三、防微杜渐,强化值守备勤和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及值班备勤工作;要保持安全敏感性,持续做好突发事件及风险预警的信息报送,按规定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各燃气经营企业自查值班人员、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物资,确保应急响应全天候待命、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每天形成排查整改统计报告,并于当天15时前报送区燃气管理部门。


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每天形成检查汇总统计报告,并于当天16时前报送市燃气管理部门。


四、强化监管,开展执法检查不走过场


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针对燃气经营各环节开展全覆盖、“四不两直”的执法检查;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自查走过场的情况、是否存在自查盲区和死角、自查的隐患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否健全。


五、广泛宣传,全面提升各类用户安全意识


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使用常识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将燃气安全常识宣传到每家每户,特别是人员聚集的餐饮场所,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上门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燃气使用人员的安全常识。


联系人:汪铎,李欣    

联系电话:13472653758

传  真:53018129     

e-mail:shgasm@163.com



资料:上海市住建委

原文:

【来源】2023.6.23,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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