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规定

文摘   2024-11-18 09:52   湖南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理解与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所以对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强调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主要考虑:

一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撤销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是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处理的,属于“下行”案件,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权力滥用。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不一定都应当转为公安行政案件办理,有些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给相关行政机关,由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依照本章规定,是指公安机关在具体适用和决定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关于追究时效、责任年龄、量罚情节、合并执行、拘留时间折抵、告知处罚事实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通知家属等程序办理,不能认为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更加严格,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没有必要再履行上述程序。


实务问题


1.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是否要撤销刑事案件?如何立卷?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撤销刑事案件,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继续办理。但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转行政案件处理的,原刑事案件不予撤销,只需制作《行政处理审批表》,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继续办理。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后,不再填写《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关于此类案件的立卷规范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对整个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为保持刑事案件案卷的原始状态,减轻基层负担,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案卷无需分解,整体作为证据材料归入行政案件案卷,并排列在“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中的第一项。同时,将呈请撤销案件报告和撤销案件决定书放入“案件来源、立案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中的第一项。


二是对部分同案人员转行政案件处理的,应当对行政案件单独立卷,除按要求排列卷内文书材料外,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证明转行政案件处理的同案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应当复印,放入行政案件案卷中,并注明原始证据材料的存放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能够保存原件的,应当以原件入卷;案件来源即《刑事受案登记表》的复印件,放入“案件来源、立案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中的第一项,并注明原始文书材料的存放情况;同案人员已被移送起诉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相关起诉意见书、判决书及其他结论性文书材料的复印件归入行政案件案卷的“其他应当存入案卷的文书材料”中的“其他材料”。


对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侦查保密卷”应当单独存放,不得归入行政案件案卷中,并在行政案件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注意保密。


2.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是否需要制作受案登记表?


根据本条规定,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无需办理行政案件受案手续,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但是仍然要依法履行告知救济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通知家属等程序。

来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版)》(节选)  整理:独角法兽


欢迎关注《易苍松聊综合执法》,专业综合执法知识学习园地



觉得文章不错,看完后请点赞分享到你的工作群和朋友




易苍松聊综合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知识学习和交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