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过罚相当原则的裁量因素应包括‘过’和‘相当’两大方面,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而准确判断‘过’的大小后,还需要全面考虑过罚‘相当’的相关因素。”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时,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全面考察行政机关是否审慎行使权利,分析行政处罚决定的轻重程度是否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有的情况,法院进行适当性司法判断时也须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将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特殊原因、纠正措施等纳入考量范围。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可以对行政处罚适当性司法判断产生指引作用,倒逼行政机关善意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彰显行政执法的人性化与温情,更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首违不罚”蕴含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精神,行政机关对符合“首违不罚”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予以撤销。该制度既能让相对人受到教育,又能对其产生威慑作用。此外,当行政处罚与其他柔性执法方式可以选择适用时,法院应给予相对人充分的尊重,以善意的方式对待相对人,在相对人充分认识到错误并悔改后,选择损害较小的方式进行处罚,避免出现“一罚了之”的现象。行政处罚适当性司法判断要将“以事实为根据”作为司法判断的基础。以具体个案为出发点,法院要将化解纠纷作为最终目的,对案件进行全局审视,对具体案件的细节与特殊情节进行详细考察,准确、公正地认定事实,搞清案情的来龙去脉,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难点,综合分析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以理服人,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并且要以法为据,根据案情定位具体法律规范,科学解释法律,准确把握法条含义,切勿与规范背后的价值追求相背离。人民群众普通的情感认知和基本的道德诉求是法院所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法院在司法判断时融入民众最朴素、原始的价值观念,重视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适当性。行政处罚适当性司法判断进路应从确保处罚依据正确、衡平考量各类因素、理性对待裁量基准三个方面入手。(1)是否严格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选择依据,(2)是否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时间与空间的关系,不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每一个处罚案件都会涉及规范性文件审查,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附带审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做到应审尽审。法院可以不提及法规、规章合法与否,而是以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下位法抵触上位法为由对下位法不予适用,有学者将这种做法称为“看不见的审查”。3.在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审查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是认定行政立法的实体合法性的两大要件。权限合法是指行政立法要得到具体的法律授权或者具有具体的法律规则依据;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一般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的比例原则。在进行行政处罚适当性适用考量时,对比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应考虑对相对人处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正当的目的,正当的目的是行政处罚的基础,丧失该基础,行政处罚很有可能就会走向“滥罚乱罚”的歧途。如果行政处罚的作出完全无法实现惩戒的目的,那行政处罚将脱离其最初的制度设计目标,与适当性渐行渐远。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程度应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在处罚幅度内尽可能作出手段最为温和、损害最小的处罚决定。应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将可负担能力纳入考量过程,尽可能确保受益与损失成比例。裁量基准具有外部适用效力,法院可以在对其进行审查后予以适用。法院在面对裁量基准时也无需完全遵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并无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直接约束力。法院要准确把握裁量基准,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查与适用,避免“重者轻罚、轻者重罚”情形的产生,促进行政处罚适当性的实现。裁量基准对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非绝对的拘束力,逸脱裁量基准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逸脱裁量基准指行政机关脱离裁量基准,依据个案案情作出不符合裁量基准内容的决定。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充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原则,综合考虑行政机关逸脱裁量基准的行为是否正确,以确保行政处罚的适当性。欢迎关注《易苍松聊综合执法》,专业综合执法知识学习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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